从“正当”到“权益”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清平,(1956- ),男,广东和平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哲学博士,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从元价值学的语义分析视角看,“正当”(the right)与“权益”(a right或rights)都起源于“对”(right),并且围绕着“可接受性”的核心语义形成了哲理内涵方面的绵延演变:正当主要在诸善冲突中具有防止任何不可接受之恶的基本功能,权益主要在人际冲突中具有防止来自他人的不可接受伤害的基本功能。理解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关联,对于我们在政治哲学领域里考察包括“人权”(human rights)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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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4)05-0088-06

       在英文里,作为名词的“正当”(the right)与“权益”(a right或rights)都直接起源于作为形容词的“对”(right);但奇怪的是,西方学界迄今为止很少从这种显而易见的语义关联入手,深入探究它们在哲理内涵上的绵延演变。本文试图从元价值学以及元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正当”在于防止不可接受之恶

       所谓“元伦理学”是20世纪初叶在西方兴起的一门与“规范伦理学”相对而言的学科,两者间的区分集中体现在:规范伦理学主要讨论“哪些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你在这样那样的情况下可以或应当怎样做”的具体道德规范问题,元伦理学主要讨论“‘善’或‘正当’这些伦理概念是什么意思”、“人们怎样理解和运用它们”的抽象语义逻辑问题。[1]7-10本文在接受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扩展到所有的价值领域,从而把“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也以类似的方式区分开来。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人们不仅在道德领域内,而且在信仰、实利、认知、炫美等非道德领域内,都会运用“善”和“正当”的价值概念,做出“好不好”或“对不对”的价值评判。下面会看到,“正当”与“权益”的主要差异便在于:“正当”贯穿于人生在世的所有价值领域,与“善”一起构成了人们从事一切价值评判都必须诉诸的两大基本标准,因此主要构成了元价值学的研究对象;相比之下,“权益”首先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主要构成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虽然西方学术界从20世纪初叶起便热衷于探讨善与正当的关系问题,并且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一直没能取得多少实质性的进展,尤其在元价值学(元伦理学)的层面上更是长期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研究大多拘泥于抽象范畴的烦琐辨析,却远离了现实生活的丰富内容,特别是遗忘了人们在日常言谈中对于“好”和“对”二字的具体语用。其实,一旦将落脚点置于这种大白话式的日常语用之中,我们会发现,作为人生在世从事各种价值评判的两大基准,文绉绉的“善”与“正当”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是什么难以解开的千古之谜。

       首先,从日常语用的角度看,人们总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把自己认为有益、想要得到的东西评判为“好”的,而把自己认为有害、想要去除的东西评判为“坏”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由于“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的缘故,不同的人在规范性维度上对于同一个东西的善恶评判常常是彼此不同乃至正相反对的,以至于你认为好的东西我却认为是坏的,但他们在元价值学维度上对于善恶好坏的核心语义的上述理解却是明显一致的。同时,也只有在这种共通语义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才可能围绕“白菜好不好吃”、“张三是不是个恶棍”的问题展开讨论或争辩。

       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古今中外的许多哲人都曾以这样那样的方式一方面把“善”界定为“有益而可欲”,另一方面把“恶”界定为“有害而可厌”;像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朱熹说:“天下之理,其善者必可欲,其恶者必可恶”(《孟子集注·尽心下注》),柏拉图说:“一切能造成破坏和毁灭的是恶,一切能提供保存和益助的是善”[2]410,霍布斯说:“善和恶是表示我们意欲和厌恶的语词”[3]121,等等,均是如此。不难看出,这些语义界定便主要是位于元价值学的最广义维度之上的,因此不但适用于人们在道德语境中言说的善恶好坏,而且也适用于人们在非道德语境中言说的善恶好坏。

       进一步看,也是基于这种共通性的核心语义,才形成了人生在世的一条普适性原则——“趋善避恶”。从元价值学视角看,这条原则可以说是善恶好坏在语义内涵上的某种同义反复: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都肯定会想要得到他认为是有益而可欲的好东西,避免他认为是有害而可厌的坏东西,没有例外——虽然不同的人针对什么样的东西是好的、什么样的东西是坏的做出的规范性价值评判往往截然有别。

       那么,为什么人生在世不仅要评判善恶好坏,而且还要评判是非对错,以致会在“善”的标准之外又诉诸“正当”的标准呢?这就涉及“诸善冲突”这种十分重要但在理论上却一直没能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现象了:由于人本身的有限性和具体善的多样性等原因,在一个人想要得到的各种好东西之间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张力矛盾,以致无论在某个时刻还是终其一生,他都不可能完全实现他认为值得意欲的所有善,去除他觉得讨厌反感的所有恶,凭借圆满无缺的趋善避恶达成理想的人生境界。相反,就像《孟子·告子上》有关“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的名言所表明的那样,一旦面对两种好东西都想得到而又无法得兼的局面,一个人只有通过有得有失的选择,以放弃其中的某种可欲之善并且同时遭受由于缺失了这种善而生成的对应恶为代价,才有可能实现另一种可欲之善,结果是在趋善避恶的行为中进入到某种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状态:在达成某种好东西的同时,又遭遇某种坏东西。例如,假设我既希望身材苗条,又特别喜爱美食,将两者都看成值得意欲的好东西。然而,一旦它们之间出现了无法调和的对立冲突,我就会被逼着做出取此舍彼的选择了:要么为了保持苗条而放弃美食以致不得不经历挨饿之苦,要么为了大快朵颐而放弃苗条以致不得不忍受变胖之恶,却不再可能达成苗条之善与美食之善同时得兼的圆满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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