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11-0015-07 功利主义是一种简捷明了而又影响深远的道德理论。[1]威廉斯指出,“功利主义的鼻祖主要把功利主义看成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的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2]。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关于我们如何使得自己所追求或筹划的幸福生活成为一种道德上合理的生活。它遵循用“幸福”来衡量“道德”的基本价值趋向,我们称之为“以福论德”。这一主张,得出了与道义论(特别是以康德义务论为代表)用“道德”衡量“幸福”(我们称之为“以德论福”)之价值趋向针锋相对的观点。它更优先地强调把利益、快乐、福宁(well being)、幸福收纳、包容到道德合理性的理性筹划和论证,因而契合了一种现代性道德架构中的实践伦理趋向。 对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各种道德主张来说,具有根本性或方向性的大问题,也是当今道德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必然遭遇到的不可回避的问题,乃是:人们为何要“以福论德”,而不“以德论福”?换句话说,人们为什么要从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出发,而不是从道德义务或道德责任本身出发,来看待和衡量道德行为的动机和标准?这个问题指向了幸福的道德性内涵,也就是指向了以幸福概念来理解行为、规则和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它涉及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功利主义“福—德”趋向的问题。 以幸福衡量道德的“福—德”趋向,虽然古已有之,①但作为“功利主义”的根本主张则是与边沁和密尔的努力分不开的。边沁的论证基于一种哲学激进主义背景,认为人类理性必须颠覆荒谬的传统,而除“功利原则”以外的一切选择都是臆想的道德。这种“以福论德”的论证,以一种激进的修辞方式表明:功利就是幸福,就是快乐的增加和痛苦的免除,若非如此,“幸福”一词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3] 功利主义“福—德”趋向的哲学论证,典型地体现在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所作的上述论断。边沁说,“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上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相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假如是指某一个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4]边沁的功利原则旨在为英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行一种法哲学的辩护和论证。他认为现代的法律、国家制度、统治体系不应该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契约实际上是一种非常含混的预设和假定;而应该建立在一些最基本的、大家都普遍接受的原则——幸福或功利原则——基础上。这种“以福论德”的“福—德”趋向的论证重点在于紧扣“道德现实性”,其目的是使功利主义成为真正系统的一种道德科学、法律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奠基性的原则。密尔对边沁的功利原则的关键性修订集中为两点:一是认为对快乐的计算不仅考虑数量因素,还要考虑质量因素;二是认为作为功利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也就是说,行为者个人的幸福并不优先于其他相关者的幸福。②这两条修订,使功利主义更适合用做一种“福—德”趋向的道德推理。 通过边沁和密尔的努力,古典功利主义在其“福—德”趋向的道德推理中产生了一个“三段论”(P1、P2、P3)。③第一,人性预设。这是功利主义“以福论德”的大前提。与17世纪、18世纪启蒙道德论证的人性预设一致——而不同于传统神学观点(趋善避恶)对人性的超验预设,人性被理解为一个趋乐避苦的本性,这是功利主义道德论证(基于苦乐原理)对人性的经验预设,即一切生物都感受痛苦和快乐,最大限度地避免痛苦、获得快乐。按照人性的经验预设,“以福论德”的三段论以幸福论为大前提: (P1)正确的行为或好的生活一定是追求幸福的行为或生活(即“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乃人性之使然)。 第二,合理性论题。这是功利主义“以福论德”的小前提。合理性论题涉及行为之善(好)和行为之正确的理据,并以此回应何种行为值得赞扬或鼓励。几乎所有的功利主义者都会赞同:行动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动机而取决于行动的结果。功利主义在合理性论题上往往坚持后果论,认为行为的效用或后果是权衡行为的标准,因而坚持一种重内容的合理性。按照合理性论题的内涵尺度,“以福论德”的三段论以后果论为小前提: (P2)好的结果(后果)比好的动机更适合用来衡量正确的行为或好的生活。 第三,最大化原理。这是功利主义“以福论德”的结论。最大化原理是将功利主义改造为一种道德理论的奠基性原理。没有这一改造,功利主义与快乐主义(主张最大化个人快乐)很难区别。边沁和密尔据此提出的原则叫做“总体最大化”,即最大化的整体的快乐。密尔的经典表述是“最大幸福原则”: (P3)凡是有利于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或生活,就是正确的行为或好的生活。 “以福论德”的三段论奠定了功利主义道德推理的逻辑:苦乐原理、效果论和最大幸福原则。它是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系统的道德理论产生的标志。这个“福—德”趋向的道德推理使道德更具现实性。因之,这一道德推理又被归结为与“衡量标准”相关的三个主要的要点(K1、K2、K3): (K1)一个行为的对或错,由行为结果衡量,其他均不相关; (K2)在以结果衡量时,依其产生幸福或不幸的总量,其他均不相关; (K3)以幸福或不幸的总量衡量时,依每个人的幸福都同等重要来计量,其他均不相关。 于是,幸福和道德的一致性,在一种“福—德”趋向中转化为以理性方式进行衡量或核算的问题。上述整理出来的“以福论德”的两类推理(P、K)可以化约为三种价值论上的强调。首先,(P1)与(K2)、(K3)内蕴幸福论观点:快乐或幸福的增加(不快乐或不幸福的减少)最重要;其次,(P2)与(K1)则表达了一种后果论观点:行为的结果最重要;最后,(P3)与(K2)、(K3)敞开了功利原则的价值维度:不偏不倚地计算每个人的幸福最重要。上述还原分析表明,功利主义“福—德”趋向问题在其奠基性的道德推理中实际上并没有脱去日常道德的“头脑简单”。不论赞成还是反对,功利主义“以福论德”的道德推理,实际地引发了一种持久的帕菲特式的问题:“到底什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