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及香港地区青少年慈善服务经验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旭辉,中国青少年研究会期刊部主管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慈善事业,特别是在青少年慈善服务领域,无论在运作方式还是运行规范方面都已臻成熟,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学习、研究和借鉴。本文就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最新发展趋势作一描述性分析,以期对我国青少年慈善事业发展有所启示。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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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受社会历史发展诸多条件的制约。“慈善”在英文中有多种表达方式,使用较频繁的是“philanthropy”与“charity”这两个词汇。“philanthropy”一词源自希腊文,表达的是善心、博爱等意思,传达的是“人类之爱”。“charity”源于拉丁文的“Caritas”,表示博爱、宽容等意思,传达的是“基督之爱”。本文中“慈善”的涵义,是指基于关爱他人原则之上的、自发性的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的一项事业。

      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希望,一直以来都是英美和我国香港地区慈善事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协助青少年满足其生理、心理、社交、家庭生活、培训及闲暇的需要,协助他们解决问题,以及发挥他们的潜能,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慈善事业,特别是青少年慈善服务领域,无论在运作方式还是运行规范方面都已臻成熟,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学习、研究和借鉴。

      一、近代英美及香港地区青少年慈善服务发展过程

      青少年慈善服务是慈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纵观英美和我国香港地区慈善事业的整个发展过程,青少年慈善服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青少年慈善的早期阶段(17世纪-18世纪末)

      早期青少年慈善事业更多的是关注青少年救济领域,其核心理念是对贫困家庭青少年的施舍与恩赐。在西方,宗教被称为慈善之母,早期的教会特别是基督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不仅体现在思想方面,更突出地表现在实践活动中,如救济残疾青少年、关照儿童等等。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以后,许多脱离教会支持而转入世俗社会的慈善机构不得不重新考虑资金运作机制问题,私人慈善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工业革命后,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社会服务需求日益扩大,人们逐渐不再把贫穷看做是个人的原因,而认为社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西方各国政府开始关注民间慈善,与民间慈善进行了有限的合作,逐步对慈善行为以及慈善组织的管理进行国家立法,如英国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鼓励发展从事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确立起了官方济贫体系。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慈善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与基督教的仁爱怜悯精神,新兴的商人阶级的崛起,贫富差距的扩大,以及政府参与社会意识的增强有着巨大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一些独立于宗教、国家的青少年慈善志愿组织雏形。英国最有历史名望的一些青少年慈善组织都是在这段时期内成立的,如国家防止虐童社团等等。

      2.青少年慈善公益组织系统形成阶段(19世纪—20世纪中叶)

      这一阶段是国家介入慈善、慈善国际化的阶段,以教堂为中心的慈善活动和个人对弱势青少年直接的慈善救济,逐渐被有组织的慈善活动代替。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逐渐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欧美各国政府纷纷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并对慈善组织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开启了与民间组织合作的时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特别是青少年发展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各种致力于青少年慈善服务的基金会以及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建立起来,并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历史舞台上占据了重要一环,如1904年成立的“大哥哥”志愿者组织和“慈善女子”组织(1977年两者合并成为“大哥哥大姐姐”组织)。慈善组织改变了过去济贫院中不加区分的救济穷人的做法,而是通过调查了解他们产生贫困的原因,并适时适当地给予帮助,使得他们能逐渐凭借自己的力量摆脱贫困。青少年慈善服务组织聘用专业人员经营,开始专业化分工,地区性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募捐等现代慈善组织系统开始形成。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慈善家,如美国的“钢铁大亨”卡内基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在这一时期,我国香港地区的慈善事业开始发展起来,成立了东华三院、保良局和乐善堂等慈善组织,为贫困家庭青少年群体提供了救助和救济。

      3.青少年慈善系统重组发展和结构调整阶段(二战至今)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慈善服务由救济型逐渐向发展型过渡,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化和多样化。从二战以后,人们对战争的抵触和对人类的关怀意识增强,青少年积极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涌现出大量的权利保护组织与和平维护组织,如人权组织、儿童保护组织以及各种反战组织等,它们在各国的社会重建和社会变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入繁盛时期。这一阶段,政府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时紧时松,有时国家收紧服务项目和资助,有时又放回给慈善组织,重组不断,动态平衡。总的趋势还是宽松、尊重和包容。如二战以后英国工党政府上台,通过推行“国有化”,将原来许多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接管成为政府公共服务。20世纪70年代上台的保守党撒切尔政府针对政府公共部门低效率和机构臃肿等问题,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将原来许多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民间慈善组织,使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公益部门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工党政府重新上台,布莱尔政府推行公共部门的所谓“现代化”改革,重新定位政府公共部门、私人企业部门和民间公益部门的关系。布莱尔政府推行的所谓“现代化”,一方面强调要建立一个强大的、积极活动的民间公益部门,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和民间公益部门积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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