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构建与发展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河发,张思重,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90 宋河发(1968 - ),男,河南平顶山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创新政策; 张思重(1990 - ),男,湖北黄冈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创新政策(北京 100190)。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梳理了主要国家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做法,研究了中国废止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带来的问题,根据WTO原则运用政策系统分析方法,提出了中国支持自主创新政府政策体系和政策未来发展的思路。中国应当完善原有自主创新认定条件,并改造利用国家和地方新产品政策作为创新产品认定政策,恢复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首购和订购政策,制定绿色创新产品采购政策,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技术标准政策。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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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2006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若干配套政策明确提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为落实纲要和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的政策文件,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2007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更是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与服务,以及首购和订购的规定。但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科技部和财政部2011年7月宣布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并要求各省市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中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处于停止状态。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一次将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国家战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整合优化科技资源等任务。目前,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时间过半,进入了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但中国仍处于投资和要素驱动发展阶段,国内外各类创新评价显示中国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仍很落后,中国离创新驱动发展还有很大差距。政府采购政策是促进自主创新必不可少的重要政策工具,优化完善该政策不仅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实要求,更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政策是一个比研发投入更为有效的激励创新的工具[1],是与财政激励政策、风险资本政策、专利政策一样重要的创新政策工具[2]。政府采购是指对一个设计或生产尚不存在的需进一步技术开发工作(如果不完全新颖)的产品或系统的购买[3],主要包括R&D采购和创新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在更多领域更能长期激励创新[4],是一个比研发投入更为有效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具有对宏观经济的乘数效应[5],对于小企业来说,公共采购尤其有效[6]。创新更多的障碍是创新的风险和高成本[7],政府采购对创新的最重要作用因素是公共部门用户的技术能力、订单价值能降低供应商的创新风险[8],政府采购作为鼓励创新的政策工具有助于提高供应商的创新意愿[9]。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的成功在于严谨的制度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执行措施[10],促进创新的政府采购需要一套有效的规则和组织架构[11]。

       国内学者也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研究。李真研究了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的机理[12],贾康提出要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企业研发产品服务的政策[13],范柏乃提出要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14],邹昊提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职能应当包括扶持中小企业,鼓励自主创新[15],马理提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16]。中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废止后,张焕兆等提出了要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作为替代政策[17]。

       现有研究从不同角度和方面研究了政府采购对创新的作用和政府采购体系的建设,但是基于国际规则对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研究较少,对中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废止后的未来发展研究较少。本文借鉴国内外主要国家做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设计了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系统模型,提出改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和国家与地方新产品认定政策,恢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完善首购订购政策,制定绿色产品采购,制定技术标准等政策建议。

       1 主要国家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将政府采购作为促进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实际做法,可以发现主要国家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做法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是支持小企业创新。小企业创新采购是政府采购促进创新的主要内容。一是直接资助。美国1982年颁布《小企业技术创新法案》规定,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都要将超额部分的法定比例用于资助小企业技术创新。1992年又通过《加强小企业研发法案》和《减税法案》,1998年通过《新税法》,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和减税力度。二是报价优惠。美国《购买美国货法案》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报价中,本国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享受比外国供应商高出12%的报价优惠。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先考虑中小企业。三是合同预留。美国《小企业法》规定,所有预算不超过1万美元并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或服务合同必须预留给中小企业。澳大利亚法律也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要给予中小企业。四是合同分包转包。日本将工程分隔成较小的单位或将相应的订单拆分成较小数额订单等,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机会。五是引导中小企业R&D投入。韩国中小企业厅建立了7.5亿韩元的零利率无担保中小企业R&D基金,对中小企业新技术发展支付部分R&D费用,如对于中小制造业公司政府提供总支出的75%,并要求政府、国有企业或私营公司采购其研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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