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同视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兰芬,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授,苏州 215021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通过国家认同视域探究公民道德,旨在寻找和确认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现实路径的方法论和价值观。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公民道德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关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价值同构和协同创新的“间性”道德,是一种嵌入于公民身份与公共生活的生成性道德。以国家与公民关系检视公民道德的基本概念与认知范式,以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情感体验和美德践行规范公民道德的建构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作为公民道德生成场域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基本理论视域和学理焦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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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道德不仅是中国社会道德的自然演化,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社会道德发展的选择性生成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参与市场竞争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客观上形成了利益主体和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利益关系呈现多层次特征。这必然促使人们在观念形态方面产生不同的价值选择。基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要求,社会道德共识的达成与实现方式,成为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探索“建设什么”和“怎么建设”的形而下问题,也需要追问“为什么建设”,以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发展动力的形而上问题。以基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国家认同”为理论视域诠释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公民道德建设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现实路径,既交汇或承接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从“城邦与公民”关系言说公民道德的一般学术传统,更契合和彰显了基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视野和文化参照。这样,以“我们感”、“同一性”和“价值观”为理念特征的国家认同,有效地反映和表达了公民道德的基本伦理关系,涵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决定着公民道德建设的性质和方向,集聚着公民道德建设的动力和效应,培育着人们的公民道德观念、公民道德信念和公共行动能力。可以说,以国家与公民关系检视公民道德的基本概念与认知范式,以国家认同的理性认知、情感体验和美德践行规范公民道德的建构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规范作为公民道德生成场域的公民身份和公共生活,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公民道德建设研究的基本理论视域和学理焦点。

       一、国家与公民:公民道德的概念检视与认知范式

       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但能够澄清、破解与引导中国当代面临许多重大而紧迫的社会道德问题的基础性理论创见并不多见。在回应与探究“建设什么”和“怎么建设”形而下问题的同时,既有的研究成果较少触及或追问公民道德“是什么”,即公民道德的本质和核心的形而上问题,故而很难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建设到底是“为什么建设”的动力问题。应该说,忽略了“为什么建设”,就忽略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价值”,也就难以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的预期效果。如果仅仅滞留于“小悦悦”事件的道德缄默、“广场舞”事件的道德冲突等议论,难以聚合和激发公民道德建设的正能量,也不利于把握和评价现实的公民道德状况、特征及其未来路径,甚至可能流于一种没有信仰、没有“定在”的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的公民道德建设话语。那么如何走出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和低效?对“公民道德”问题进行形而上的追问,寻找和建构公民道德及其建设的内在理据,应该是当前有价值的学术路径。

       (一)公民道德的概念检视

       根据哲学“形而上”的基本思维取向,我们将公民道德的“本质”问题提炼为具有相关度的三层命题:公民道德的本原及其普遍本质;公民道德生成、演化及其发展的根据、基础和前提;公民道德的基本理念、准则规范、运行体系和评价尺度。也就是说,进行公民道德“形而上”的追问,意味着对公民道德开展根本性和整体性的研究。当代中国公民道德研究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何以可能的理论逻辑,即当代中国公民道德话语系统的建构问题;二是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何以有效的实践路径,即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路径的选择问题。这两个问题发问和反思的是,公民道德生成、演化的发展规律以及建设公民道德的实践价值或合法性根据。

       无论哪一层面的理论研究都需要以“公民道德”概念为逻辑起点,以获取研究对象的普遍化、反思化和意义化的生成。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道德”概念既是公民道德研究的运动方式,又是公民道德研究的分析工具。对于公民道德概念的不同诠释,不仅赋予了公民道德的不同含义,而且成为不同场域公民道德建设的武器力量,因为公民道德概念在本质上是一种对实践性意义的聚集。没有对“公民道德概念工具”的掌握,我们就无法组织和把握本体论、实践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乃至社会经验及其现实层面上的公民道德研究和建设实践方向。

       值得肯定的是,《纲要》颁布以来,与如火如荼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地方实践”相适应,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对公民道德性质、特征与内容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与概括,形成了一系列对地方实践发挥一定指导功能的“公民道德概念”。借用马克斯·韦伯“理想类型”的分析法,可以将我国学界有关公民道德概念的界定类型化为以下四种。

       国家伦理说。如张博颖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国家伦理实现的三种方式》①中认为:“公民道德”是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公民道德建设从本质意义上说,就是公民在道德和实际生活中对国家伦理的最大化实现,这既是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也是公民德性的自我塑造过程。

       公民身份说。如李彬在《公民的两种身份及其道德要求》中主张:“公民道德的基础在于公民身份的一种确定性”,②这种确定性是基于在不同的社会空间和时间内具有不同规定,从而具有不同地位的法律身份和社会身份统一基础上的人格、尊严及其权利和义务。

       公民美德说。如万俊人等主张公民道德主要是关于公民如何成为自己的问题,公民道德主要关注公民的自我修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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