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71 文献标识码:A J.埃尔斯特(Jon Elster)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持久的论战,他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为工具,解读、评析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在为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进行辩护的同时,也误读了马克思分配正义的某些思想。研究他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基本方法、基本观点对坚持与发展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具有较大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前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埃尔斯特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剥削理论来研究分配正义问题。关于剥削产生的根源,他与马克思持相同的观点。他们都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一部分人垄断了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①埃尔斯特认为从伦理学的意义上来看,剥削是错误的,剥削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一个容忍或产生剥削的社会应该被废除;从理性选择理论来看,剥削行为是一种值得很好研究的复杂行为②。 埃尔斯特把剥削分为非市场剥削、市场剥削两大类。非市场剥削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以存在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不自由为前提,主要是通过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取剩余劳动。他认为封建地租都带有某种“强制”性,假设土地非常充裕,那么,非劳动的地主阶级与自由农民阶级都不可能出现。③马克思也说过:“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④因此,他的这一观点还是合乎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埃尔斯特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是非正义的、不道德的,而马克思较少触及非市场经济中的剥削问题。但我们认为埃尔斯特犯了他自己所反对的“概念的扩张主义”的错误。马克思用“榨取剩余劳动”来概括前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分配行为,但其剥削理论只能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如果我们用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理念来评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分配制度,我们的评价就忽视了客观历史条件,犯了历史虚无主义的错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分配正义应该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可能是“超历史的”,因此,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来看,它们的分配形式也是合乎“某种”分配正义原则的。 二、评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埃尔斯特对剥削、劳动价值论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有着独到的理解,且提出了强制、被迫等新范畴,以此研究资本主义分配的正义性。 (一)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解读 1.资本主义的分配是非正义的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以R.塔克(Robert Tucker)、A.伍德(Allen Wood)、R.W.米勒(Richard W.Miller)为主要代表的哲学家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正义的观点。因为,马克思说过:“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⑤“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⑥以Z.胡萨米(Ziyad Husami)、G.A.科亨(Gerald Allan Cohen)和J.E.罗默(John E.Roomer)为代表的哲学家持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是非正义的观点。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资本家阶级用贡品的一部分从工人阶级那里购买追加劳动力,甚至以十足的价格来购买,就是说,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那还是征服者的老把戏,用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⑦“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⑧马克思还经常用“剥削、盗窃、抢劫、掠夺”等词汇来描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在“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的论争中,埃尔斯特同胡萨米、科亨等人的看法比较相似。对马克思文本中的上述冲突,他是这样解释的:“在把个人的自我实现选择为最高价值之后,马克思也不可能同时提出严格的正义标准。”⑨“他(马克思,笔者注)相信,不公平是资本主义的一个事实。”⑩他仔细地辨析了“盗窃、掠夺”等词在马克思文本中的语义,论证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道德性。 2.资本主义剥削率——影响分配正义的关键因素 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中,马克思阐述了协作劳动所创造的社会生产力要远远大于单个劳动力所创造的生产力的总和,劳动的社会生产力被当作了资本的生产力,被资本家占有。但是,“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11)“它唯一关心的是在一个工作日内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它靠缩短劳动力的寿命来达到这一目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