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税收筹划

作 者:
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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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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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筹划者在纳税筹划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也要打破思维定式,独辟蹊径。如增值税免税是国家为鼓励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筹划者采取主动放弃免税权的筹划思路,同样也能带来收益。

      目前,我国增值税计算方法是购进扣税法,属于间接计税。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时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则应纳增值税为0。如果放弃免税优惠,则应纳增值税为70万元(2500×13%-255)。从数字上看,似乎放弃免税优惠并非明智之举。但这只是分析了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没有考量企业的最终利润。仅仅根据应纳税额的多寡,无法判断出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特别是当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面对的客户主要是化工企业时,情况会变得更为复杂。

      放弃免税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进项税额较为可观,可换来进项税额的扣减,使得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从客户的角度来看,由于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并非最终产品,而是下一环节纳税人的生产原材料。因此,一旦化肥享受了免税优惠,反而会导致其包含的以前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以后的环节转移,而是沉淀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这势必使得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

      反过来,在同等条件下,此时下一环节的纳税人显然会更偏好于放弃免税优惠的原材料,以获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优惠时,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毛利为91371.68万元{[2500/(1+13%)-(1755-255)]×30+[2500-(1755-255)]×70}。享受免税优惠时,有机化肥生产企业的毛利为74500万元[(2500-1755)×(30+70)]。所以,放弃免税权更为有利。

      放弃免税权更划算

      案例:A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购进铜、锌毛矿生产铜精矿、锌精矿。2013年2月产品销售收入为7702107.47元,其中伴生金矿收入304878.38元(1.8公斤),铜精矿收入7397229.09元,销项税额为961639.78元(7397229.09×13%),进项税额1043679.32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文件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方案一,不进行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对伴生金矿收入作免税处理,免税收入部分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税额为41312.82元(1043679.32×3048.78.38÷7702107.47),则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为-40726.72元(961639.78-1043679.32+41312.82)。

      方案二,放弃免税权的税收筹划。若企业放弃免税权,其销售伴生金矿部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金矿应提销售税为304878.38×13%=39634.18元,企业2月份应纳税额为-42405.36元(961639.78+39634.18-1043679.32)

      分析:在方案一中,2月份留抵税额为40726.72元,方案二为42405.36元,两者相差1678.64元。同时在方案二中,因购买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9634.18元,故销售方可与之协商提高售价。这部分利润因市场价格波动难以测算,但显然销售方可获取更大利润,这样,销售方可提高利润,购买方在同等条件下可增加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

      本案例说明,伴生金矿生产企业采用方案二最划算。若市场发生变化,则满36个月后企业可仍选择按免税处理。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中灵活处理。不同行业应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将税收筹划、财务管理与股东财富最大化三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方案进行筹划,从而使购销双方共赢。

      谨防“高征抵扣”

      案例:B环保集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3年B环保集团——甲公司收购社会上的废旧物资价值234万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B环保集团——乙公司将废旧物资加工为A型钢材,出售给属于本集团的另一制造企业——机械制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68万元。那么该企业是否应该放弃免税权呢?

      分析:B环保集团公司如果选择免税,那么A型钢材的销售价格400万元减去成本234万元,毛利润为166万元。反之,如果B环保集团公司选择放弃免税权,则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按10%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那么,234万元的废旧物资的进项税为23.4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减去23.4万元,实际税务负担为44.6万元。毛利润为189.6万元[400-(234-23.4)]。比上面多盈利23.4万元(其他费用不与考虑)。也就是说,实际税务负担减轻的同时增加了公司收益。由此可见,B环保集团公司应该选择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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