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收入确认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在我国,有相关学者对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一定层面上的探析。如吕祖垂(2001)、仇春菲和刘亚峰(2004)研究指出目前我电子商务会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不完全符合传统会计收入确认的特征和条件、其收入计量及收入时间难以确定及其账务处理难以进行等问题,提出明确电子商务会计收入核算时间、核算对象的方法。秦敏花(2013)分析淘宝网的收入来源和现存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在原有经济业务基础上,出现了很多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在线采购和销售商品、在线提供和接受劳务、在线支付或收取款项等。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成本、新的产品形式——数字化产品的确认、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面临一些难题。如荣慧君,李占,张书娟,张靖(2012)研究指出虚拟网店在会计确认过程中存在的数字化产品的确认难题、销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难题、确认时点存在的难题及对税收监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建议。张岩、芦炳红、郭承滨(2007)研究指出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成本、新的产品形式——数字化产品的确认、电子商务收入的确认面临一些难题,提出了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包括实体产品的电子形式)其收入应当确定为销售商品的收入和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的方法。 根据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收入确认的情况,淘宝商家可以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如柳英慧(2011)研究指出附有退货权交易、“代金券、积分卡”、分期收款涉及的会计核算方法。贠明猛(2009)研究指出设立数字商品会计科目和根据企业角色确认收入。易思月(2013)研究指出试用中心发生的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石芮菡(2013)研究指出附退货运费险的淘宝网销售退回核算会计处理思路和示例,建议开设明细账户“预收账款——支付宝”对其进行核算。钟铃(2008)研究指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收入问题,结合实际,利用收入的确认原则指出了解决的方法,其中以总额入账还是以净额入账,其判断标准应为电子商务网站在整个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的借鉴指导意义很大。但是以上的文献存在的缺陷在于只是从单一的收入来源阐述收入会计核算的方法与标准。 (二)国外研究现状 E.S.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中提到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社会和经济变革对会计实践和会计思想有很大影响。Martin V.Deise(2000)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战略、战术等各个层面的电子商务管理实践操作。美国学者Paul Ashcroft(2004)认为传统的会计理论正逐渐变得过时,因为他们完全不能充分地表述发生在许多公司和行业的飞速变化。Quan Quan,Yaping Li Lingli Wang(2012)阐述了会计信息系统的特征和证明了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的必要性,并重点分析了会计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出现的问题,以及提供了一些处理这些具体问题的相关对策。Bin Wang,Chengfeng Huang,Kanxiong Nie(2011)研究了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网络上查账的操作,分析了网络上的账簿核算与传统的不同,并且解释了如何实施网络查账。Qin Zheng Yi Han,Shundong Li,Jinchun Dong Lixiang Yan,Jun Qin(2009)从多个行业提供一些典型的电子商务情况来演示如何分析电子商务的案例。 上述国内外相关文献表明:对于电子商务收入确认进行统一规范变得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准则制度来规范这种数字化、网络化及无形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收入确认,对收入确认的核算对象缺乏分类,以及具体核算时间、会计处理方法与对策不全面、不具体,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相应的探讨。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收入确认机制设计与优化 (一)收入确认核算对象分类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一是销售有形商品收入确认。有形商品是指传统的实物商品,企业通过在网上开设独立的虚拟商店或直接在线销售来完成交易获取收入。有三个层次的收入概念:销售全额:淘宝商家销售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商品给买家,此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销售收入全额。销售净额:淘宝商家与供应商谈定基准价,然后在淘宝网上以适宜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并获取高于基准价的收入部分,此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获取差价的部分。代理佣金:淘宝商家与供应商达成协议代理销售商品,并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代理费用。此时代销的淘宝商家收入确认核算对象为其提取一定比例收入的代理费用。二是销售数字化商品收入确认。企业采用付费浏览网上订阅等方式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无形的商品,如电子期刊、书籍、软件、音乐、电视节目等来获取收入。笔者认为,在线销售数字化商品,客户支付费用即可得到所购数字化产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符合传统收入确认条件,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销售商品的收入。 (2)服务费收入确认。企业通过在网络上提供各种服务来获取服务费。服务的范围从网络游戏到职业规划、理财服务、信息搜寻,甚至专业的会计及法律服务等,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服务费收入。 (3)广告收入确认。企业通过免费向顾客提供在线信息服务等方式吸引足够的注意力,然后依靠网站的广告来获取收入,其收入核算对象应当确认为广告收入。根据《虚拟网店的会计收入确认模式——基于税收监管视角》统计结果,有93.75%的网店销售的是有形商品,由于第一种收入确认核算对象分类涉及范围广泛,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故本文主要对第一种类型的交易模式下的会计收入确认进行探讨分析。 (二)收入确认核算时点分析 不同交易情形的交易流程及其收入确认时点(暂不考虑退货情况)是不同的。 (1)直接销售。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在电子商务中,尤其是淘宝领域中,根据付款方式可以将直接销售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