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近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进行了修订,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于新修改会计准则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其有关个别报表、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将就CAS2、CAS33涉及转换问题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与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一)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的核算 CAS2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案例]2014年8月1日,A公司再次以8.4亿元的价格从B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该公司14%的股权,至此持股比例达到20%,对B公司相关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由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当日原持有的6%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亿元(其中包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为0.5亿元),当日原6%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6亿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以亿元为单位,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2(8.4+3.6) 其他综合收益 0.5 贷:银行存款 8.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 投资收益 1.1(0.6+0.5) (二)权益法转换为金融资产的核算 CAS2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014年8月31日,A公司出售其持有的C公司2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A公司仍然持有C公司15%的股权,对C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16亿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9.6亿元。出售时原40%股权投资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24亿元(其中:3亿元为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C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2亿元为按原持股比例享有的C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享有C公司除净损益、其他权益变动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1亿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6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4×25%/40%) 投资收益 1 借:其他综合收益 3 资本公积 1 贷:投资收益 4 注: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2亿元,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6 贷:长期股权投资 9(24-15) 投资收益 0.6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 CAS2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二)合并财务报表 CAS33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