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11-0093-09 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研究是西方学术界世界主义研究的短板。作为当代世界主义实际理念表达和理论进路载体的各思想形态,本应成为当代世界主义研究的基础板块,或许出于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缘故,却在相当程度上未获当代世界主义研究者的充分关注。这种看法基于以下理由:目前西方学界尚未出现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的专门研究;虽然少数论著直接涉及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或者类型学阐述,但是过于简单,仅为背景式的简略论及;即便对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的简略涉论,其覆盖面亦未达到必要的程度,通常仅涉论与其主题直接相关的少数思想形态;不仅所论形态各异,在名称措辞、指涉对象与内涵界定等方面亦相当不同或存有争议。 一、世界主义及其当代回归 与一战后和平主义思潮的泛起和二战后世界联邦思想的勃兴颇为相似,冷战结束后,世界主义思想回归。这再次体现世界主义思想流变史的基本规律——人类社会每次经历重大曲折抑或世界格局之重大转换,世界主义便受到关注,甚至获得实践机会。1990年代以来,世界主义研究在西方学术界异军突起,文献数量激增,学术热潮形成,“世界主义研究是当今理论哲学界一个生机勃勃的研究领域”。[1](P26)随着全球共同利益的深入拓展以及全球共同问题的不断出现,具有深厚思想渊源的世界主义被认为对人权、全球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贫困、人道主义、移民和全球治理等议题愈加具有诠释力。在一般意义上,当代世界主义认为无论具有何种肤色、文化、信仰、民族或国家等身份属性,人类的所有个体皆具有超越自身社群与文化认同的共同人性;每位个体都应该拥有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和尊严,当然也都享有终极的道德价值,都是道德关怀的终极单元。这意味着世界主义在整个人类群体的层面上将个体界定为普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因此,人类群体的每位个体之间都彼此存在普遍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责任。费因(Robert Fine)认为,各种世界主义都共同拥有三重承诺:一是都对盛行于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中的方法论国家主义有着共同的批评;二是都将当前时代视为一个在某种意义上已与过去存有实质不同的世界主义时代;三是都对世界公民的首要性持有一种规范哲学上的承诺,认为世界公民身份的属性超越国族、宗教、文化、人种及其他地方性属性。[2](P242) 在所有对当代世界主义基本诉求与思想特征的阐述中,胡夫特(Stan van Hooft)的表达最为详尽,尽管其观点未必受到完全认同。他认为世界主义是一种广义上的伦理世界主义(ethical cosmopolitanism),至少具有21项思想特征。[3](P19)这21项思想特征被归并为当代世界主义的五类核心观点:关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观点;关于人权、平等和尊严的观点;关于全球正义的观点;关于永久和平的观点和关于全球共同体的观点。关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观点包括三项特征:审慎认可爱国主义;反对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倾向于为了处理诸如环境恶化和全球正义等全球问题而搁置狭隘的国家利益。这三项特征既出于对主权国家中心论的破除,也主张了对狭隘国家利益的超越。关于人权、平等和尊严的观点包含四项思想特征:尊重作为普遍规范的人权;承认所有民族和所有个体的道德平等地位;尊重因理性、交往性和共同人性而联结的所有世人;相信全球普遍接受的人格尊严概念。这四项特征是对自由主义人文理念的拓展,事实上也是当代世界主义的理论基点。关于全球正义的观点涵盖五项诉求:对所有他人保持善意,无论其门第、地位、国籍、信仰、种族和地域;愿意援助遭受自然或人为灾祸以及极端贫困的人;致力于全球范围内资源和财富的分配正义;主张所有人共同争取人权和社会正义;支持放宽移民政策和难民政策。就正义实现的程度而言,还存在着强式(strong)世界主义和弱式(weak)世界主义之分。前者持有明显的全球平等主义主张,关注分配的全球平等;后者并不主要追求全球平等,更关注弱势人群的底线保障。关于永久和平的观点包含着四项诉求:承认民族国家主权并坚持为确保人权和全球正义而限制主权;追求永久的世界和平;尊重民族自决权;在国际间起诉反人道罪。这四项诉求暗示了当代世界主义的国家主权观、世界公民观和人道主义干预观。关于全球共同体的观点包括五项特征:承认国际法规则;支持开放的且可参与的全球政治进程;主张宗教宽容和文化宽容并接受全球多元主义;赞成跨文化、跨国界的对话和交流;视整个世界为单一的政治体和共同体。世界主义关于全球共同体的观点倾向于国际法体系和全球政治秩序的建构,以世界主义的视角看待全球多元主义并致力于不同族群、不同宗教和不同文化间的友善相处。世界主义关于全球共同体观点的内涵甚广,主要体现于下文所论的法律世界主义(legal cosmopolitanism)、制度世界主义(institutional cosmopolitanism)、政治世界主义(political cosmopolitanism)和文化世界主义(cultural cosmopolitanism)等思想形态之中。总之,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世界主义,其当代话语体系突破了政治哲学原点的局囿,日益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工具。因此,世界主义的当代回归伴随着一系列的针对现时代的思想主张,具有多种思想形态。 二、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 世界主义论者对当代世界主义思想形态的看法并不一致。从关注度和论述度方面来看,并结合多数论者的研究,当代世界主义的主要思想形态总体上可以分为伦理世界主义、道德世界主义、法律世界主义、制度世界主义、政治世界主义、正义世界主义(cosmopolitanism about justice)和文化世界主义。在这些思想形态具体名称的运用及其指涉方面,有时会有所不同。比如在肯尼(Simon Caney)的论述中,他强调当代世界主义的三种类型:司法世界主义(juridical cosmopolitanism)、伦理世界主义和政治世界主义。[4](P388)其司法世界主义类似于谢夫勒(Samuel Scheffler)和多数世界主义论者所指称的正义世界主义;其伦理世界主义则倾向于通常意义上的文化世界主义观点。费因提出四种不同类型的世界主义观点:关注世界法的世界主义自由主义、关注全球民主秩序的世界主义民主、关注全球公民社会的世界主义公民社会以及关注跨国关系与世界体系的世界主义政治共同体。[2](P248-250) 与其他思想形态相比,伦理世界主义可能是一个最难界定的概念。对伦理世界主义有四种不同的运用。一是胡夫特语境的伦理世界主义。他认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世界主义主要是伦理意义上的概念,是一种“全球伦理的哲学”;提出伦理世界主义的五类核心观点及其21项思想特征。二是肯尼的伦理世界主义。认为伦理世界主义是一种关于善的诉求,所有个体皆为世界公民,幸福生活未必遵循个体所在社群的传统生活方式,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应当吸收其他文化的特质。三是贝茨(Charles Beitz)指称的伦理世界主义。认为道德世界主义亦可称作伦理世界主义,也就是说贝茨赋予伦理世界主义和道德世界主义相同的概念阐释。[5](P120)四是博格(Thomas Pogge)语境的伦理世界主义,这是一种被较多采用的伦理世界主义的理解方式。“如果一种伦理概念的评价与规定建立在对所有个体利益的平等考虑之基础上,这种伦理概念则为世界主义的。世界主义伦理概念是第一种形态的世界主义立场:伦理世界主义。”[6](P313)博格语境的伦理世界主义接近于道德世界主义的极端或严格形式,以道德世界主义的伦理观点严格看待个体与他者的关系,特别强调在普遍道德关系与特殊道德关系之间的不偏不倚,并且注重普遍义务。如果从温和角度来理解伦理世界主义,则“伦理世界主义与此种意愿相关联:愿意与我们自身社群、文化和国家之外的人们,以及与我们未共享价值和习惯的人们融洽相处,并且愿意公开探讨我们该如何友善共存于这个我们必须共享的世界之中”[6](P328)。这种相对温和的理解在更多情况下被用于世界主义理念表达和世界公民教育层面。值得注意的是,与胡夫特对伦理世界主义宽化理解不同,博格对伦理世界主义窄化理解,将伦理世界主义视为道德世界主义的严格形式,而对道德世界主义则采取宽化理解,将伦理世界主义和社会正义世界主义(social-justice cosmopolitanism)以及一元论世界主义(monistic cosmopolitanism)共同视为宽泛意义上的道德世界主义,并认为这三种形态的道德世界主义都倡导世界主义的道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