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主义要求”中的两种内在性

——威廉斯与考斯嘉之内在理由论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会娟,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围绕“内在理由”问题的争论中,威廉斯与考斯嘉都承诺了一种理由的“内在主义要求”。相比于理论形式上的相似,他们之间的区别更能体现出其各自所具有的深层伦理承诺。可以认为这种区别源于对作为理由承载者的“自我”的不同理解,即立足于人的纯粹理性能力还是立足于个体的经验性心理现实,而这种区别最终则可能源于他们对伦理学研究进路的不同设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6-0037-07

       在当代道德哲学中,伯纳德·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引起了巨大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来自克里斯蒂娜·考斯嘉从一种康德主义的立场所提出的异议。然而考斯嘉并不反对威廉斯所提出的内在理由模型,而且也自称是在为某种形式的内在理由论进行辩护。这样一来,往往不易察觉考斯嘉的康德式的内在理由论与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之间的区别以及争论背后的问题实质。本文试图通过辨析这两种观点,来表明这种区别主要源于他们对作为理由承载者的“自我”有着不同的预设,从而在理由到底“内在于”何种类型的行动者这个问题上给出不同的看法;而这种对“自我”的不同预设,又进一步源于他们对实践理性的内容所具有的不同理解。

       一、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

       在“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一文开篇,威廉斯就明确提出了“内在理由”这个概念。他的内在理由论以对理由陈述语句的分析开始。他说,对“A有理由做Φ”或“存在一个A去做Φ的理由”这类句子看起来可以有内在与外在两种不同的解释。[1]根据内在主义的解释,一个理由陈述是否为真必须相对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包含一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动机状态,简称为S)而论。反过来说,一个理由陈述会因行动者缺乏某些相关的动机而为假。与此相对,外在主义的解释则不承认对理由的这一限制条件,而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不管A具有什么样的主观动机状态,他都同样有理由去做Φ,在这种情况下,理由陈述语句是否为真并不相对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威廉斯把这两种解释所赋予人的理由称为内在理山和外在理由,并持有一种内在理由的主张。他对内在理由的论证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阐明内在理由论的具体内涵;另一部分是论证外在理由是不存在的。

       最简单的内在理由模型是:行动者A的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即任何一个动机,都能给A一个理由去做某事。威廉斯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简单,并对此进行了修正与完善,进而形成了他的内在理由论。他的修正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个人的主观动机可能是建立在错误信念的基础上。威廉斯举例说,假如A面前放着一瓶汽油,但A却错误地相信瓶子里装的是杜松子酒,并因此想要喝它[1](102-103),根据那种最简单的内在理由模型,A是有理由这么做的,因为A有动机这么做。威廉斯试图避免这种与日常观点格格不入的情况,他认为,在判断一个人有理由做什么事时,我们应该把他的错误信念排除。因为当他知道了相关的事实后,他的动机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虽然我们可以说基于他所持有的错误信念,A相信他有理由喝瓶子里的东西,我们甚至可以说他这么做是理性的,但我们不必说他有理由去喝瓶子里的东西,而且这么说与内在理由论的根本精神是相符的,即,一个人有理由做的事必须与其主观动机集合具有慎思上的联系,前者不能完全独立于后者。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说A没有理由喝瓶子里的东西也是基于他实际所具有的动机:想喝杜松子酒。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都会同意,如果他知道了瓶子里装的是汽油而不是杜松子酒,他的动机就会发生改变,不会再想喝瓶子里的东西了。所以,我们在说A没有理由喝瓶子里的东西时,我们并没有在施加一个完全外在于他的主观动机的要求。按照威廉斯的说法,我们对A的一个动机(想喝瓶子里的东西)的评价仍是基于他实际具有的另一个动机(想喝杜松子酒),而不只是某个外在的规范性原则。

       进一步地,一个人既可能因为一个错误的信念而具有一个错误的动机,从而错误地相信他具有某个理由;也可能因为一个错误的信念(包括对某些事实的无知)而没有认识到自己具有某个动机,从而不知道自己具有某个理由。比如A可能一直想减肥,却一直不知道自己经常熬夜是导致其肥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也就没有早睡的动机,从而认识不到自己有早睡的理由;而我们知道一旦A知道了这些事实,她就会有早睡的动机,并相信自己有早睡的理由(即使她不见得就能做到)。这样,通过排除错误信念在我们赋予一个人以理由去做某事中的作用,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比最简单的内在理由模型具有了更强的规范性。

       第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威廉斯扩大了主观动机集合所包含的内容。前面我们说过,内在理由的特点就在于,赋予一个行动者的理由必须与这个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具有慎思上的关联。而威廉斯所说的主观动机集合,不仅包括我们日常所说的各种欲望,还包括了个人的“价值倾向、感情反应的模式、个人的忠诚以及各种规划”,质言之,“所有体现了主体承诺(commitments)的东西”[1](105)。传统的休谟主义者认为,是行动者的欲望使得他有理由做某事。威廉斯没有直接反驳这一点,但他指出,“欲望一词只是在被形式化地使用时才能包含主观动机集合中的所有要素”[1](105)。也就是说,主观动机集合的内容并不只是我们通常用欲望一词来表示的那些心理状态,能够赋予一个行动者以理由的心理状态实际上要更加广泛;另外,“主观动机集合中的要素也不一定都是利己的,一个人的生活规划和价值承诺,完全有可能不是利己的,而它们同样能为主体提供行动的理由”[1](105)。主观动机集合的内容的广泛性是威廉斯内在理由论的重要特点,也是理解他的内在理由论的关键之一。

       第三,或许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威廉斯还进一步扩展了实践理性的概念,使得实践推理的形式更为丰富,而不局限于目的—手段式的推理形式。威廉斯用理性慎思(rational deliberation)来表示实践推理这一过程。理性慎思的概念在威廉斯的内在理由论中具有核心地位。前面我们说道,内在理由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使行动者所具有的理由与行动者的实际动机具有联系,而这种联系就是通过理性慎思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在理性慎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动机才能赋予一个行动者以理由,这实际上也是理由概念的规范性的一个主要来源。当然,传统的休谟主义者也重视实践推理的作用,他们也把理由作为欲望和理性共同作用的产物,不过,同把欲望作为唯一的动机状态的观点相关联,传统的休谟主义者也常把目的—手段的因果推理作为实践理性概念的唯一内容①,而威廉斯则对这一概念给予了更为开放的理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