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同正义看罗尔斯、诺齐克之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小明(1965- ),男,土家族,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6000,中南大学、河南大学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中西正义比较研究;王波(1986- ),男,湖南郴州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师,广东 河源 517300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所谓协同正义,是指同一性正义原则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相协同而生成的正义。罗尔斯对平等的关注可以理解为主要基于同一性正义原则,诺齐克对自由的关注可以理解为主要基于差异性正义原则,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没有看到正义应当是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协同。罗尔斯正义论的不足在于以同一性统筹差异性,而诺齐克正义理论的不足在于以差异性统筹同一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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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99(2014)05-0008-05

       在当代,关于正义问题以及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角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且正义意味着平等。在罗尔斯看来,西方社会自由问题已基本解决,现在要关注的是不平等问题。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诺齐克赞同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观点,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诺齐克同情社会不平等给人们带来的不幸,但他认为,不平等并不等于不正义,而且平等也并不意味着就是正义的。诺齐克批评罗尔斯为解决平等而主张更多功能的国家,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形式的再分配都意味着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认为最好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但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形式的不平等都应该加以纠正,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国家的再分配。实际上,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是自由与平等问题,罗尔斯倾向于平等,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正是由于两学者正义理论的尖锐对立,才引发了对诸多问题的思考。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

       首先,我们看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教授倾尽毕生心血关注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现实可以用内忧外患来概括,外有朝鲜战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以及此起彼伏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环保运动、贫困问题等。基于美国社会现实问题,罗尔斯认为现在西方社会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分配公正的问题,而在处理分配公正问题时所要牵涉的是,社会所有成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分配自由、权利、财富、义务等。所有这些问题实质上都是规范伦理学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当时西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有“功利主义”和“契约论”,尤以功利主义最盛行。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效用最大化,即追求人们最大化幸福,但它忽视了个体的差异性,不尊重个体,可能为了整体利益伤害到个体。鉴于此,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重新建构另外一个道德体系来弥补功利主义的不足,由此提出了正义两原则。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60。简单说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基本意思是,每个人不论出生如何、地位如何、天赋如何,在一国都具有平等的、自由的公民主体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第一原则是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这是必然需要保证的基本权利,否则所有的问题都不能继续。在其《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运用词典式次序说明了第一个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二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1]60~61。罗尔斯认为正义第二个原则要解决的是社会基本有用品如何分配的问题,过去传统式契约论下按功利主义思维模式建立起来的关于社会正义基石,远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公平、美好。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追求最大化幸福原则。那么如何扩大幸福总量?功利主义者思考的是尽量把社会这块蛋糕做大,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一块蛋糕。但罗尔斯并不这样认为,一是我们社会资源有限,我们所拥有的资源总量还达不到按需分配;二是我们缺少正义原则的指导,即使如功利主义者所言,把社会蛋糕做到尽量大,如果这个社会缺乏公平正义,也不能担保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块蛋糕。同时,有些人即使能分到一块蛋糕,可能比起别人或以前那块要小。相反,有些人却得到了比他需要的多的量。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在关于如何制造蛋糕的问题解决后,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分配的问题。关于如何分配问题,从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看来,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工作和职务不同所带来的在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该基于什么原则分配问题;二是人们应该有什么样的机会去获得这些工作和职位的问题。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回答了这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原则指出,由工作和职务不同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如果能够被接受,则它们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提高。机会均等原则指出,大家都应该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这些职位和工作。

       其次,我们看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激进自由主义者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诺齐克从权利的角度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存在的道德合理性问题。在诺齐克看来,以分配正义的名义主张扩大政府功能是站不住脚的,任何实行国家的再一次分配是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诺齐克认为,“分配”一词本就不是一个中性词,它意味着国家的集中分配。所以诺齐克选择了“持有”一词代替分配,在他看来,只要对财富的占有、获取是正义的,转让是正义的,那么个人对他持有的财富就拥有权利,即使以国家名义也不能侵犯。他批评罗尔斯主张更多功能的国家,过分强调平等,实行模式化分配。因此,诺齐克在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形成了自己的正义原则:(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上述两个原则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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