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观与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重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常柱,男,山东泰安人,哲学博士,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伦理思想史,山东 济南 250022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

内容提要:

在传统社会中,孝慈精神是亲子伦理精神的核心内容。孝慈精神逻辑上主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但事实上却重孝轻慈、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失衡的价值选择。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转型形成个人独立化趋势与家庭私人生活领域化趋势,而此两大趋势迫使人们排斥权利义务失衡的价值选择而追求权利和义务统一的价值信念,最终导致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危机。在亲子伦理精神的现代重建过程中,首先要确立法律层面权利义务观的基石地位,其次要重视道德层面权利义务观的提升功能,其三要慎用法律作为道德底线的强制权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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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4)07-0001-06

       一百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十年,现代化转型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具体到亲子伦理关系上,这种影响表现为排斥重孝轻慈的权利义务观而提倡权利和义务统一。这种现象,一方面在思想层面体现为自觉与自利,具有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促进社会思想的解放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则在道德层面体现为冲击与挑战,具有推动中国社会反思与重建家庭伦理观念的功效。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随着权利义务相统一观念的广泛传播,这一现象更是成为社会共识,进而促进了中国社会对重孝轻慈权利义务观的反思与批判。基于此,文章试图从现代权利义务观的视角入手,系统分析作为传统亲子伦理精神核心内容的孝慈精神,探寻现代社会亲子伦理精神的重建之道。

       一、孝慈精神的本质及其蕴含的权利与义务

       传统孝慈伦理之所以产生并有效运行数千年之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孝慈精神的内在支撑。所谓孝慈精神,是指血缘亲情所催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养育的、用以指导调节家庭长辈和晚辈之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即长辈应关心爱护晚辈以尽慈道,晚辈应孝敬赡养长辈以尽孝道的思想意识。

       这一思想意识,无疑构成了传统社会亲子伦理精神的核心内容。然而,分析其所蕴含的权力与义务,还需考察孝慈精神的产生依据。毫无疑问,孝慈精神是从血缘亲情中产生的,在这一方面我们有着充分的人类学证据。所以如此,这是因为,人作为生命个体,其两端分别表现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的养小难题和“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的养老难题。前者表明,子女须在父母的深长慈爱中才能长大成人;后者表明,父母须在子女的孝爱赡养下方可颐养天年。中华先民借助于大脑的机能将这个事实逐渐转化为关于人之生存、人与他物分别的自我意识,并在自我意识的支配下,“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1],确立了自己的价值自觉意识。所谓价值自觉意识,乃是中华先民作为生命体基于其自身的本性需要进行功利算计、使行动符合目的的思想意识。在几千年的家庭生活实践中,中华先民借助于其价值自觉意识逐渐认识到慈爱子女、孝爱父母对于种族绵延以及生存质量提高的重要性,赋予慈爱和孝爱以伦理内涵,确立下“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礼记·中庸》)的价值信念,最终孕育出中华民族所独有的孝慈精神。[2]

       上述依据决定了传统社会的孝慈精神必然具有如下三大特点:

       一是“亲亲”情感性。毫无疑问,自然界中的植物、动物均能繁衍后代,形成广义的亲子关系,但与人类亲子关系相比,植物、动物的亲子关系缺乏久长的时间和情感意义。然而,与此不同,中华先民借助其价值自觉意识,将十月怀胎方才实现的、所生之子三岁不“免于父母之怀”的人类学事实转变为价值事实,并由之生成指导亲子伦理行为的孝慈精神,而孝慈精神由此兼具事实与价值意义,呈现出“亲亲”的情感性特征,即父母子女相互亲近爱护,以求得生命的延续。

       二是双向权利义务性。孝慈精神,一方面蕴含着父母慈爱养育子女的伦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赋予子女孝爱年老体弱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子女年幼之时须依赖父母,也只有依赖父母才能长大成人,因此有权利享受父母的慈爱;而在其长大成人之后,又要承担起孝爱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个事实表明,基于“亲亲”情感而产生的孝慈精神为亲子双方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孝慈精神的权利和义务是逻辑统一的,且这种统一构成了亲子关系间伦理效用的代际循环。

       三是家庭社会双重性。在传统伦理中,孝与慈不仅表现在家庭之中,也体现在社会之中。比如,孝不仅指向在世父母,还要指向去世的祖先,而当孝的指向类推至久远时,就必然与对宗族祖先关联起来,以至于宗族性的“追远”往往表现为对“宗子”的孝、甚至对国君的忠。再如,君父一体、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要求宗族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养老与养小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既然传统伦理的孝与慈兼具家庭和社会双重属性,那么,孝慈精神也必然兼具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内涵。

       上述三特点表明,孝慈精神蕴含着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即父母承担慈爱养育子女的义务,同时享有子女孝爱赡养的权利;子女享有父母慈爱照顾的权利,同时承担孝爱赡养父母的义务。然而,这种统一仅仅是逻辑的,而非历史的。从历史事实的视角看,传统社会强调“百善孝为先”,强调子女孝爱、赡养父母长辈的义务,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坚持重孝轻慈的基本主张。

       所以如此,其主要原因首先在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二是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强调父母长辈的重要性,赋予长辈以绝对的经济主体地位,因此,传统家庭伦理必然强调“孝”;而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则强调国的根本地位,赋予国君以永恒的意义,所以,传统社会伦理必然要强调个人、家庭对国家的“忠”。于是,中华先民“出于‘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的隐忧”[3]设计了一整套的等级差序伦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父系家长的至高无上地位决定了孝的至高无上性,而慈只好无奈地栖身于“父为子纲”的内容之中。如此,在传统社会中,重孝轻慈成为传统伦理的必然特征。然而,还需指出,上述事实不仅表明重孝轻慈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还表明:中华先民所以重孝轻慈,并不是不知道孝慈应当并重,而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基于自身的功力算计而作出的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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