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是公权的道德义务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德海,华东师范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教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对于公德的概括对我们理解和认识公德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在民主法治时代不够全面。公德所涉及的行为规范并不单纯是一种内在的感受或如康德所述是一种道德律的问题。在民主法治时代,公德的许多内容离开法学就无法解释清楚。这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界始终没有一个较具公信力之公德概念的原因。而伦理学界现有的公德理解不仅在实践中多有矛盾,互相混淆,而且在公德的内容上也过于狭窄,主要是一种社会人际道德,明显缺少了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即使对于公民的道德,也私德和公德不分,未有效地突出公民的社会道德和政治道德,即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从权利和义务来透视,公德是公权的道德。公权的存在有三种基本形式,相应地有三种形态的公德:国家权力的道德、社会权力的道德及公民政治权力的道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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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9-0096-13

       一、公德内涵剖析

       公德最通常的理解是社会公德。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国内出版的教材也明确把道德分为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而后者就是公德。①把公德理解为社会道德,或从社会理解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大约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把公德理解为社会生活的道德。汉普希尔认为:“公德是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私德是与私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道德规范。”②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为维护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须的公共生活准则,是人们经常接触又简单易行基础层次的道德。”③也有的学者认为公德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与社会生活中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④与此相一致,有的主张以个人修养和社会修养来划分公德和私德,个人修养为私德,涉及到社会的修养为公德。前者如坚毅、乐天,后者如孝悌、仁爱、守信、谦虚、负责等。⑤福泽谕吉也持这个观点,他认为“与外界接触而表现于社交行为的,如廉耻、公平、正直、勇敢等叫作公德”,“凡属于内心活动的,如笃实、纯洁、谦逊、严肃等叫作私德”。⑥但是,这样来理解公德似乎并不全面。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一个人的生活能离开社会,道德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没有社会何以要道德?鲁滨逊一人在荒岛,不需要任何道德。另一方面,即使是最具私人性质的家庭,也具有社会的属性。

       当然,公德肯定是社会生活的道德,但社会生活的道德未必都是公德。比如,“公民为维护正常生活秩序”所需的道德,就不仅仅是公德,私德也是正常生活秩序所必需的。同时,守信、谦虚、仁爱也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它们显然不仅属于公德。此外,对朋友守信,未必有利于社会的守信;待人谦虚宽厚的人未必是一个具有公德的人。宽厚的人看到老人倒地未必会上去救护,遇到歹徒在街头光天化日之下抢劫未必会挺身而出等等。《论语》中的温良恭俭让,《大学》中的知止慎独,戒欺求慊,《中庸》中的好学力行知耻,都属于私德。但这些私德也属于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或者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有关。因此,公德离不开社会生活,私德同样也离不开社会生活,简单地将公德归结于社会生活是不够的。

       二是把公德理解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道德。如有的学者认为公德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⑦;也有的学者有把公德规定为,人们在履行社会整体义务或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⑧诚然,公德肯定与公共利益有关。爱尔维修就说过:“公共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⑨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属于公德。比如窃贼偷窃了公共财产算不算涉及公共利益?对家庭、对子女、对朋友的义务属于不属于社会义务?“涉及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意思?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不能简单地将公德和公共利益挂钩。中国《民法通则》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对公德的解释,都属于这样一种理解。毫无疑问,公德肯定与公共利益有关。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德。比如窃贼的盗窃行为属于私德,并不因为其盗窃的财物是公物就会变成公德。偷盗行为是一种私人行为,其后果虽然侵犯了公共利益,但私行为的性质并没有变。反过来,如果公德以行为对象为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的侵犯就会变成一种私行为和私德,这同样不能成立。简单地以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来理解公德是不准确的。

       三是把公德理解为有利于他人的道德。有的学者认为,“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追求、体现的德性称为公德,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都属于公德”,“公德是利他的德性,私德是利己的德性”⑩,并认为“公德具有公共性、他律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私德则具有私人性、自律性和自决性的特点”(11)等等。这些观点在梁启超、刘师培那里都可以看到。梁启超所谓“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就有这个意思。刘师培也认为,所谓公德即“由公共观念而生者也”,包括“利他心”“社会伦理”“国家之伦理”等。其实,道德都是内于心灵外化于社会的行为规范,它们的本质区分是规范的行为不同。而把公德称之为他律性、制度性则显然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同时,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社会交往的需要。无论是在私人交往,还是社会交往,道德都具有利他和利己的双重特点。道德是通过利他来利己。为什么“路见不平拔刀而起”,就是因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最有利于人的发展。因此,利他也是利己,而且最高的道德原则是只有利他才能利己。正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所说:“一个人只有通过其他人,才能成为人。”同时,把有利于他人理解为公德,也不准确。社会关系中的夫妻、子女、父母、同学、熟人及生意场上的客户等等都属于私人关系,而在一个人情大于国法的条件下,这些私人关系的不当泛滥对社会的公共秩序的维护是绝对不利的。

       四是把公德理解为公共场所的道德。“公共场域决定行为人的德性行为具有公德性,而私人场域决定行为主体的德性的私德性质。”(12)如市民在街头吐痰、或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都被认为是公德的缺失。(13)根据这个理解,公共场所的行为由公德调整,私人场所的行为由私德调整。这也是人们对公德最直观的理解。但把场所作为公德和私德的标准,在理论上值得推敲。从理论上说,道德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故道德只应当与人的行为有关,与场所没有关系,场所不会改变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只要主体确定,属于某一行为如吐痰、扔垃圾,不管发生在什么场所,都属于私德。私德有可能对他人带来损害,也可能对社会带来损害,但不管私德伤害的对象或引起的后果是什么,并不改变私德的性质。

       以上这几种理解已为人们所熟悉,一定程度上已为国内学者所概括。(14)它对我们理解和认识公德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严格意义上,目前伦理学界对于公德还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公德概念,由此导致人们的公德理解都带有一定的缺陷,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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