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个人的公正美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向玉乔,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及中华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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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历来强调个人公正美德,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是否普遍具有公正美德事关该社会的兴衰成败。本文拟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对个人公正美德展开分析,以揭示其主要内涵、现实基础、修炼路径及其与社会制度的公正德性之间的相通性。

       一、个人公正美德的利己性与利他性

       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之中,唯有公正关心他人的善。因为它是与他人相关的,或是以领导者的身份,或是同伴的身份,造福于他人。”(亚里士多德,第97页)人类可以拥有多种美德或德性,但只有“公正”这种美德涉及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它“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同上),是个人所能拥有的最重要美德。“公正”是人类对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所体现的公平合理性,即分配正义。处于社会状态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各种社会资源来生存和发展,但这些社会资源需要通过适当的社会分配才能为他们所掌握。个人的公正美德是人类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时展现的一种道德修养或道德品质,它意指个人能够把追求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作为支配其分配行为的核心价值观念和最高准则。每一个人都带着他们自己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但他们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作为评判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平合理的标准,因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主体不可能只是某一个人,必定是所有的“个人”,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因为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而在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上讨价还价,甚至产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不对其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进行合理限制,这种“讨价还价”、“矛盾”和“冲突”一定会变得无休无止。上述问题实质上是个人如何看待和处理“利己”和“利他”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能否有效地平衡、协调和统一他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

       首先,他需要承认每一个人都需要占有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才能过上幸福生活的事实。对个人来说,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就是他参与社会资源竞争的过程。占有社会资源的成败得失状况直接影响他在社会中的地位、生活质量和命运。如果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每一个人能首先认识到这一点,并且能够对个人试图占有社会资源的努力给予适当的理解和尊重;那么,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就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基础上。确立这一起点是必要的,因为真正公平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是那种能够充分满足所有分配参与者的生活需要的分配。一旦能够以人本主义作为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起点,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就不仅仅能够从个人的基本需要出发来看待人类对社会资源的依赖性,而且能够合理地看待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资源竞争。

       其次,他需要认识到所有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的平等性。罗尔斯强调:“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它甚至不能因为维护社会整体福祉的缘故而遭到践踏。”(Rawls,p.3)每一个人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都有平等地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自由,这种自由应该得到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确立平等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不仅仅有利于推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赋予其自身作为社会公民存在的平等地位,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推动他们一视同仁地看待人类在社会状态下获取社会资源的平等权利。

       再次,他需要洞察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兼有利己人性和利他人性的事实。人类的存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他们作为个人即人类个体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是具体的、现实的、利己的;另一方面,他们也作为“社会人”即社会公民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是抽象的、理想的和利他的。个人存在的个体性决定其利己的本性,他的利他本性则是由他的社会性本质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但“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6页)“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上)因此,在如何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上,一个人在基于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时候,必须同时充分考虑和尊重其他人基于其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提出的分配正义诉求。“公正”不仅仅作为人类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共有的一个价值目标而存在,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能够充分尊重彼此的分配正义诉求。

       分配正义问题是因为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个人能够现实地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才出现的。个人是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主体,也是能够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主体。当人类以“个人”的身份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时,他一方面希望社会资源的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分配正义,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要将其分配正义诉求首先建立在其自身的生活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基础之上;他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会被深深地打上个体性和特殊性的烙印。然而,由于他的人性中还有社会性的一面,所以他在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同时也不得不兼顾其他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作为个人存在的人类不难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每一个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人都将其自身的分配正义诉求完全建立在各自的主观欲望、需要和偏好基础上,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必定会因为个人的极端利己主义价值观念和相应的利己行为而受阻,因为在每一个人都希望分配正义的天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时,其结果必然是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成功分配。“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世界历史是一个合理化过程。”(Hegel,p.9)人类历史不仅是由具体的个人创造的,而且是由具有理性的个人创造的。由于有“理性”在场,人类总是努力将社会历史的变迁和演进纳入合理化轨道。在社会资源分配领域,人类理性发挥作用的地方在于,它能够引导参与资源分配活动的个人兼顾他的利己本性和利他本性,从而推动他形成一种兼有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的公正美德。要全面认识、理解和解释个人的公正美德,我们既应该看到个人基于其自身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的正当权利,也应该看到个人拥有这种正当权利的合理性限度。由于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带着自己的主观欲望、需要、偏好和价值观念参与社会资源分配,人与人之间就很容易在分配过程中产生错综复杂的分配利益矛盾。要解决这种矛盾,充分发挥个人的首要作用是必要的。参与社会资源分配活动的个人既有责任将他们彼此之间的社会资源竞争纳入合理化轨道,也有责任化解他们彼此之间的分配利益矛盾。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兼有利己性和利他性的事实是分配正义问题产生的现实基础,也是个人公正美德得以养成的现实基础。在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个人不可能仅仅以利己主义价值观念来支配他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也不可能仅仅以利他主义价值观念来支配他们的所思所想和所作所为,而是往往努力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协调和统一。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个人不能过分强调“利己”,个人的公正美德只能建立在个人的自私本质和利他本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基础之上。它应该是个人的利己德性和利他德性所达到的一种平衡、协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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