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与冲突的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美)A.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1929- ),当代美国哲学家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麦金太尔从维护区域共同体生活的立场考察了古典自由主义者洛克、密尔的宽容观,指出当代国家性质的转变无法体现区域共同体内部以及区域共同体之间产生的理性对话与冲突的价值,因而要求政府机构在保持虚假中立性的同时,允许区域自治,使群体能够自己划定界线,区分宽容和不宽容的言论,将某些不具备资格的参与者和恐吓性、侮辱性的言论表达方式从对话当中驱逐出去,使理性的公共对话得以展开,丰富群体的共同生活,实现对相关善的追求和成就。麦金太尔强调了冲突对于共同体生活的积极意义,并指出,自由主义者所提倡的那种过度的宽容有时并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恶。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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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我们应当提出什么问题?

       我们应当何时宽容?我们为什么应当宽容?这个问题首先牵涉到一种对话伦理尤其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对话伦理。这种对话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境中:一群人开始整体的探究什么对他们来说是最好的行为,可以达成一定的善的目的而避免一些恶,这种善既是个人的善也是共同体的善,共同体的善包括,家庭或邻里之间的,工作场所、学校或医院的,甚至是管弦乐队、实验室和象棋、足球俱乐部的。这种对话的核心目的是要在有效的实践决策过程中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但是要达成这一共识必须先要完成两个辅助性的目标:一方面,使参与其中的每个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关切同时也能理解其他人的关切,另一方面通过上述做法可以条理化地列出支持或反对每一种行动方案的最好理由。

       这样的对话是任何兴旺的日常社会生活形式的一个特点。它们也是一些典型的、并不令人惊奇的冲突场景。当某特定群体在近期面临种种非常不同的可能性时,或者当不同且不相容的行动方案至少看起来具有好的理由时,上述对话就是迫切需要的。正是这种情况容易在个体关于他们那些迄今为止尚未表达出来的个体之善与共同善的更大观念上引发差异。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分歧常常可能是,有时也被证明是根源于一些更为系统化的分歧。

       冲突因此就像对话一样也是此类群体生活的一部分。但是群体为了自身的兴旺必须想尽办法来处理冲突,从而避免以下两种恶降临其身。其一是一种压制性的恶,即通过一定的手段阻碍冲突一方当事人表达自己态度、关切和观点,从而消解冲突。其二是一种破坏性的恶,即分歧和表达分歧的形式破坏了可以达成有效决策的必要共识。有时为了避免其中的一种恶会导致另外一种恶的产生。考虑到可能发生的破坏会导致压制。而对压制的恐惧有时又会引发破坏性的态度。

       正是在这种区域性的语境当中(尽管对话可能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展开,但一定会牵涉到面对面的交往者)出现了宽容的问题。这是因为当我们卷入与所持观点与自己相冲突之人的争论当中时,我们对他人的言行可能会采取四种不同的态度。第一,我们欢迎它们提出不同观点来强化我们的结论或者帮助我们修改、完善自己的结论。第二,我们同样欢迎它们提出强有力的理由,支持与我们不同的观点,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建设性的分歧。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皆将不同观点的表达视作是合作性的,能够转化成一种合作方式,有助于获得对话所探究的那种共享的善。第三,我们可能将不同观点的表达视作是无益的,但仍然要求一种合理的回答,以便说服那些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尽可能地使他们认识到他们所想象的困难,实际上并不存在或者他们所持有的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些可以轻易纠正过来的误解之上。第四,我们对于不同观点的表达者唯一恰当的回应,就是暂时或永久地将其从争论当中驱逐出去。这首先不是压制争论当中的某些观点的事情,而是将持有不同观点者直接从争论当中驱逐出去的事情。持有不同观点者所表达的内容或方式,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使其作为争论参与者的资格被取消。持不同观点者表达的内容或方式,直接使他(或她)失去了对话的身份。其表达是不可宽容的。

       第一个问题:将第四种态度与其他三种态度区分开来的标准或界线是什么?也就是说,合理的不宽容与不合理的压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谁来划定这个界线?以及在界线被划定时如何作为一个规范施行于此类对话?在我提出这么多问题之前,我需要澄清三点。第一点,这些问题的答案有时清晰地、但常常是隐含地传达出每一个社会群体的生活。每一个群体在实践中都会为宽容设定限度,并且以某种方式施行之。因此我的提问已经预设了,在分歧和冲突发生的过程中,我们可能是不宽容,于是,剩下的问题只是什么和谁不被宽容,以及为什么不被宽容。第二点,我们应当注意到,分歧和冲突不仅发生在我所描述的上述群体之中,同时也发生在不同群体之间。某一群体具有精心设计好的善观念,当它要在某一特定的现实活动领域中实现其善观念时,往往会遭遇到持不同善观念的另一个群体,二者所持有的善观念在一些重要方面产生分歧。在同一个群体之内,互竞的观点往往产生于一个几乎得到所有成员赞同的前提,且在相关概念上预设了共享的理解,然而在不同群体之间的争论中,每一方都不得不努力去寻找某个双方都必须诉诸的更进一步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来重新审查他们各自所依赖的概念。适用于群体内部争论的四种言论分类也同样适用于此类不同群体间的交流。因而同样面临着一个问题:何种言论不应当被宽容?

       第二个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分歧和冲突能够丰富此类群体的共同生活。因为只有通过分歧和冲突,只有通过各种强有力的互竞观点的考验而后达成的结论,才能使此类群体实现他们在共享生活中对相关的善的合理追求和成就。于是,当我们在我们所参与的群体生活内部来评估那些不断进行的争论当中的观点时,应当着眼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我们成就冲突的善。因此不应当被宽容对待的就是那些一旦被宽容就会阻止或妨碍成就善的(言论)。宽容的特定实践方式或者实践目标只有在冲突的语境下才能够得到恰当的评价。在我们准备宽容和拒绝宽容之间的那个界线常常部分地规定了我们在一系列冲突中的立场。

       洛克关于宽容与国家的建议

       在某类对话的语境下,去尝试回答关于冲突的善与宽容之间的关系问题时,我们可以从有关宽容的经典文本中学到什么呢?在这里,我想要区分一下从洛克和从密尔身上学到的不同的东西。①我认为我们至少应当赞成洛克的一些结论,更确切地说,是赞成依照洛克的思路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能够推出这些结论的前提与洛克的前提迥然不同;而对于密尔,我们应当赞成他的一些前提,尽管这些前提会引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我先从洛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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