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的伦理学解读

作 者:
王莹 

作者简介:
王莹,河北经贸大学社会管理德治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教授,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任务,并提出了“强化道德约束”、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重要举措。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时代命题,是实现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关键,也是我国长期社会管理实践得出的必然结论。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是确立社会治理的正确价值导向;二是强化人的内在约束;三是调节利益关系;四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伦理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党组织与政府、社区与社会组织、广大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来实现的。伦理要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好作用必须与制度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这表现在伦理与制度在内容上相互吸收,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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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6-0121-06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等方面的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描绘了我国全面改革的新蓝图,凝聚了全社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共识和行动智慧。《决定》中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再大战略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决定》对社会治理的创新也作了部署,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对社会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指明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路径:一方面“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强调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发挥好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从而为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一条伦理与制度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现实路径。

       一、社会治理的创新在于发挥好伦理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社会治理”的理念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来,而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是第一次被突出出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社会管理的任务是这样表述的:“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里使用的是“社会管理”一词,而且社会建设还没有作为单独一方面重点任务被提出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就进了一步,社会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且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十七大报告相比,这里不仅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而且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中首次加上了“法治保障”的内容:“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又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不仅用“社会治理”的理念代替了“社会管理”,而且在强调“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又提出“强化道德约束”。由此可见,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由“法治保障”到“加强法治保障”与“强化道德约束”并重,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关于社会建设思想的逐渐成熟,逐步深化。

       “强化道德约束”,发挥伦理的作用,这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首先,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时代命题。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转型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且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全面转型。我国改革开放36年的建设与发展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专项社会发展,但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变得复杂。这需要我们转变发展理念,从单一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向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发挥文化、伦理、法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探索伦理与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其次,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实现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转变的关键。其一,从内涵上看,“社会管理”侧重于政府管理,是由上而下的、垂直的刚性管理,具有显著的强制性。而“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党组织和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与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共同管理,这种共同参与、共同管理使社会治理具有了充分的伦理含义:由于社会治理的主体由政府一方变为多元参与,因此它是应当建立在共同责任基础上的;它是政府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平等协商来决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体现了民主精神;它也体现着平等理念,因为它是以政府尊重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与之平等合作为前提的,否则就不能实现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其二,从社会治理的方式上看,“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的地方在于“社会治理”一方面在“治”,另一方面要“理”。所谓“治”,即法治,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治理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理”,即“德治”,是通过道德教育的作用,提高人的道德素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强化人们的内在道德约束,调节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与自觉,这是社会和谐有序的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

       最后,发挥好伦理的作用是我国在长期社会管理实践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以往我国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没有对伦理的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主要是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这里所说的“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和行政组织规范。这二者是以国家权力和行政组织权力为后盾的,都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力。而伦理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力量,还远远没有发挥好作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假冒伪劣、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贪污枉法等现象的不断出现,不讲仁义、不讲诚信、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等情况的不断发生,不但有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建设方面的原因,以及伦理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够的问题。实际上,社会治理创新不仅意味着治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的创新,同时也包含着对伦理价值的思考、选择和坚守。伦理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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