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

——与唐正东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峰明,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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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加强并深化对生产关系概念的研究和认识,是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唐正东先生在《哲学研究》2011年第6期上发表的《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内涵演变及其哲学意义》(以下简称唐文)一文,堪称这方面最新、也最具颠覆性的研究成果。但是,对唐文的一个总的判断——马克思在1857年前后才完成了对生产关系概念的科学认识,此前无论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还是《哲学的贫困》,“马克思尽管有时候用的是生产关系概念,但他头脑中想的却只是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内涵”。——笔者不敢苟同,故作此文就教于唐正东先生,并希望以此推进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的研究。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生产关系概念

       就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而言,传统教科书提供了较早一点的解释:生产关系就是生产中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唐文的解释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内容。”可以说,唐文并没有给出像生产中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或生产力诸要素相结合的社会形式,或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样的本质规定。

       从《资本论》及其手稿的文本世界来看,把生产关系解读为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非空穴来风。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马克思,2004年b,第994页)但马克思这段话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这里的社会生活,指的是物质生活,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生活;相应的,这里的生产,指的也是物质生产,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生产。因为整个《资本论》及其手稿所研究的对象,就是物质资料或物质财富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特别是这里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而不包括同样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或技术关系。马克思对资本范畴的分析表明,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关系不仅同权力关系有质的区别,而且决不能把像分工与协作这样的技术关系或劳动关系也纳入生产关系的概念之中。马克思说:“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同上,第922页)他还说:“雇佣劳动,在这里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是设定资本即生产资本的劳动,也就是说,是这样的活劳动,它不但把它作为活动来实现时所需要的那些对象条件,而且还把它作为劳动能力存在时所需要的那些客观要素,都作为同它自己相对立的异己的权力生产出来,作为自为存在的、不以它为转移的价值生产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55-456页)很明显,资本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并且,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在本质上是一种与劳动者相异化、相反对的权力。雇佣工人生产资本,就意味着生产了一种异己的权力。这种异己的权力决定了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是工人使用劳动资料,而是劳动资料使用工人”。(马克思,2004年a,第743页)

       当然,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不是悬在空中的,这种关系只有借助于物,才能得以建构并表现出来。而体现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又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考察。其中,人与劳动条件之间的关系,人与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最重要的方面。对此,马克思有这样的论述:“可以说,资本(以及资本作为自身的对立物而包括进来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以这样一种分配为前提: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少数个人手中,另外一些个人对土地拥有排他的所有权,总之,就是存在着论原始积累的那一部分……已经说明过的全部关系。但是,这种分配完全不同于人们把分配关系看作与生产关系相对立而赋予它以一种历史性质时所理解的那种东西。人们谈到这种分配关系,指的是对产品中归个人消费的部分的各种索取权。相反,前面所说的分配关系,却是在生产关系本身内部由生产关系的一定当事人在同直接生产者的对立中所执行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这种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马克思,2004年b,第995页)这就表明:不同的所有权,以劳动条件或生产条件在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分配为前提。如劳动者被剥夺了劳动条件,这些条件集中在资本家和土地贵族的手中。在此意义上,不同的个人之于劳动条件的分配关系,本身就意味着不同的所有权的确立,因而是内在地包含了所有权的。我们可以把这种意义上的分配关系叫做“分配关系Ⅰ”,与此相对的,就是“分配关系Ⅱ”,即不同的个人对用于消费的那部分劳动产品的各种不同的索取权。在此,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分配关系Ⅰ”构成一定生产关系,即一定当事人(如资本家)与直接生产者(如工人)之间的对立,以及前者所执行的基于这种对立的那些特殊社会职能的基础。没有“分配关系Ⅰ”,也就谈不上物质生产中的权力关系和生产关系。至于如何看待“分配关系Ⅱ”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论述道:“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同上,第998页)这里,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指的就是生产资料(劳动条件或生产条件)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这种权力决定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而决定用于消费的劳动产品在不同的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即“分配关系Ⅱ”。在此,马克思讲得也很清楚,“分配关系Ⅱ”是特定生产关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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