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09-0021-07 评价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征,构成人们活动的必要前提,贯穿于活动的始终。人们通过评价来揭示和把握价值,从而给自己提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务。然而,评价是一种具有强烈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活动,既可能同客观的价值关系相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背离,这其中的关键是能否科学确立和正确运用评价标准。价值的本质规定决定了人的需要是最根本的评价标准。而人的需要是多维的,多维的需要之间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要进行科学评价,就要正确地把握评价的多维标准,处理好多维评价标准中的矛盾,特别是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历史标准与道德标准的关系、动机标准与效果标准的关系。 一、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 评价标准是主体评价客体有无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尺度。人的评价标准有很多,但归根到底是人的需要,也即人的利益。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包含着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概念的这一基本规定中已经内含着价值评价标准于其中了。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社会,无不自觉不自觉地以其自身的需要、利益来评价事物。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评价会直接受到偏好、规范、理想等因素的影响,把符合自己的偏好、规范和理想的事物判断为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的。但无论是偏好,还是规范、理想,最终都根源于人的需要,是主体不同层次需要的反映。它们分别反映了主体的个体化需要、群体需要和长远需要,人的需要作为一种根本的尺度以间接的、潜在的形式存在于偏好、规范和理想之中。 主体有个体、群体、社会等不同形式,主体的需要也具体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社会需要等不同形式。作为评价标准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则表现为评价的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毫无疑问,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固然有着相同或者一致的方面,但它们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其差别是十分明显的。马克思说:“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1](P536)符合个人需要的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对个人有价值的不一定对社会有价值。比如,袁世凯复辟帝制,实现了他的个人帝王梦,却出卖了国家民族利益,违背了民主共和的时代潮流。因此,依据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来评价同一事物或者现象,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冲突的结论。究竟该如何处理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呢? 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关系问题,在更大范围内,实际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思想史上,还是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总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场:社会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整体主义认为只有社会整体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整体对个人具有优先性,它作为一个整体决定和支配着任何个人的行为和动机。因此,在价值论上,它主张社会整体本位。与此相联系,作为评价标准,它往往只承认社会需要这一标准尺度,而否认个人需要的尺度。个体原子主义则认为只有个人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不过是抽象的个人集合体,是个人的相加,个体的属性先于和高于整体的属性。因此,在价值论上,它主张个体本位。与此相联系,它往往只承认个人需要作为评价的尺度,否认社会需要这一尺度,甚至否认或者消解社会需要、社会利益的存在,如边沁所说:“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2](P58) 社会整体主义和个体原子主义是两种对立的立场,却分享着同一种思维方式:将社会和个人看作是两种既成的、相互分立的东西,把其中一方归约为另一方的抽象的、实体性的、静态的思维方式,导致了这两种立场的共同缺陷,即在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解上的先验性、非真实性和非历史性。事实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是实践,作为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个人与社会处在不可分割的关系之中,互为前提、互相依赖、互相创造。因此,对于价值评价来说,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个体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上,我们既不能用社会需要、社会标准取代和否定个人需要、个体标准,也不能用个人需要、个体标准取代和否认社会需要、社会标准。这里的关键是要区分评价事物对于某个个体的价值还是对于社会的价值。 凡是价值,都是具体的,是某事物对某主体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不同,客体的价值也就不同,价值表现出主体的个体性特征。价值的这一特征客观上决定了,当我们判断某一客体有无价值时,必须首先明确是“对谁的价值”、“以谁的需要”为标准。当判断某客体对某个人的价值时,其标准只能是某个人的需要,凡是符合这个人需要的就是对他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在生活中,有人会认为,如果以个人需要作为尺度来评价事物,就会导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从而“天下无公理”。这种看法表面上似乎具有合理性,细究起来,实则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个体之为个体,就在于他的特殊性。每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具体的、多样的,除了一般需要和共同需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公”之所需,未必是“婆”之所欲。因此,对“公”有价值的,对“婆”未必有意义。由此产生对同一客体的不同的乃至相反的价值评价,这完全是必然的、正常的现象。对某个个体来说,判断客体对其自身的价值只能是他的个人需要,而不能是其他人的需要或者社会需要。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反映的是个体追求的不同取向。“因材施教”、“对症下药”、“量体裁衣”等等,都是表示个人需要的独特性和它作为价值标准的不可取代性。倘若用别人的需要来判断客体对某个个体的价值,或者评价主体无论判断事物对谁的价值,都用自己的需要作为尺度,这无疑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