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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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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因生产规划已选址建新厂房,旧厂房所占用土地也因城市规划被政府收回并收到相关拆迁补助费。请问:此补助费是全额计入当期收益还是按新厂房的折旧年限进行分摊?

       答:关于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根据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将其划分为为公共利益搬迁且政府直接从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补偿款和其他搬迁补偿款,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第一种处理模式,需要关注搬迁原因和补偿款来源,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包括:是否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搬迁,例如属于市政动迁还是为了商业地产开发目的而进行的动拆迁;补偿款付款凭证上注明的付款人账户是否为财政预算内资金存款户;付款方是否为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含土地储备中心);等等。目前,多数动拆迁(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如市政动迁等)都是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的,典型的操作模式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同时吸收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立一个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该项目公司再与专业的动拆迁公司签订代办动拆迁事项的劳务合同,将按照一定预算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拨付给动拆迁公司,由动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谈判确定补偿金额,补偿款由动拆迁公司支付给被拆迁人,而不是由政府动用预算内财政资金直接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款。因此,实务中使用第一种会计模式的可能性较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对不属于为公共利益搬迁或者搬迁补偿款不是由政府直接从预算资金中拨付的情形(即其他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笔者理解,对于其他搬迁补偿款,应当将其分解为三部分分别处理:

       第一,对于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属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所得款项,按照相关资产类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处置的规定处理,与所处置的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二,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可移动资产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支出以及人员安置等费用性支出的补偿,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在企业实际发生此类费用或者支出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应超过该期间实际计入损益的此类费用或者支出。

       第三,对于企业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补助,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但该部分金额不应超出重新购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总额。

       如果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在扣除上述三部分损失、费用和支出之后仍有剩余的,则可以将余额在搬迁完成后一次性计入搬迁完成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在实务中,搬迁过程中这三类支出往往是同时发生的,并无明确的先后之分。此时应当在根据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编制的搬迁和重建支出的预算,合理地将搬迁补偿款在上述三部分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问:我公司获得国有独资企业无偿划拨的准备上市的法人股,无转让价格。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假设你公司与作为划出方的该国有独资企业之间没有股权投资关系或者其他形式的关联方关系,且你公司是普通的国有企业(并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主体),该无偿划拨是在你公司和该国有独资企业所隶属的国资委主导下实施的国有资产布局重组整合,则:

       (1)如果你公司对该法人股所在的拟上市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则你公司应当确认一项对该拟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计量金额可以是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作为划出方的该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显示的原账面价值,即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拟上市公司”,贷记“资本公积”。后续你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

       (2)如果你公司对该法人股所在的拟上市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则该项无偿划入的股权投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你公司应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将其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理解,由于该股权尚无法立即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因此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些),即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贷记“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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