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税政不明确的税务风险

作 者:

作者简介:
樊其国,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1

原文出处:
交通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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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现行法律规定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涉及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不完善是一种客观现象。实践中,大量税收政策因没有明确的事项困扰着纳税人,又因为税收法规对这些事项规定不很明确,所以税企之间存在较多分歧。税收政策可以不明确,纳税申报不可以不办理。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正确使用应有的权利,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益。当税收政策不明确,不清晰,不完善,无规定,可能影响到纳税人正当权益时,纳税人有权选用适合自身情况的财税处理方法。因此,企业出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税务人员执法判断不合理时,企业可以努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权威解释,并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笔者依据长期的财税实践经验,参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总结归纳出在税法未明确条件下,可以视情形灵活运用的八种税务处理方法,提供给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一、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应遵循税法理念处理

       无论会计如何处理,税务处理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若按照会计政策进行税务处理,无疑将导致税务风险。很多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事项,纳税人感到束手无策,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税法的原则。只要明晰税法的原则,这些没有明确的事项也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如收入确认,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而不论是什么收入。再如税前扣除,税法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符合税法的原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应有前提条件,即当经济事项面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而遵循财会制度处理时,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会处理规定不能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时遵循财会处理”原则是不适用的。

       三、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的,视同税法没有明确禁止就是允许

       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对纳税人是“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对税务机关可能是“法无允许不可为”。税务机关能否“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笔者认为,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时还是从宽执行为好。因为纳税人并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即使在税收上给予其一定限制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于这种问题的考量也是国税总局的权限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建议,但不宜自行扩大对税法的解释,这样会导致税法在具体执行层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全国政策执行不统一。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要纳税人小汽车耗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的5个不准抵扣进项税额外,亦当允许进行抵扣。小汽车的耗油及修理,主要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以及营销管理,而且从操作上难以界定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应准予其抵扣。

       四、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撰写专题税收报告争取税务机关回复

       在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的情况下,主要是参照税务机关要求或参考税务人员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主管人员意见容易左右税收征管实践。很多人认为交税不取决于法律而取决于与税务机关谈判,这与征管体制的落后相关。这种观念不仅是基于国内纳税经验,而且是被作为中国税收合规的精髓传播给外商投资者。因此,建议纳税人对税法不明确的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撰写专题报告,求得明确书面回复。

       五、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法律部门规章解释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渊源的主体民法:1.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2.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3.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行政法、刑法这些规定都不是直接的税务规定,但对于相关问题具有解析、证明作用。或者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权威的解释,跟税务机关沟通,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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