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职工薪酬的发展背景与历史沿革 随着宏观经济体系的变动,我国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也发生了巨变。由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制度到转型经济时期企业薪酬制度的萌芽,最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推动下完整的企业薪酬制度。企业薪酬制度变革由政府力量推进变成了由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迫于环境和市场压力自主进行的形式。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重新做出了规定。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更加完善合理,对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特别是离职后福利计划的提出,对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关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了顺应发展趋势,2011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IAS 19变更了设定受益计划和辞退福利的相关会计处理。 为了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1年6月成立了职工薪酬准则修订项目组,全面研究职工薪酬体系的最新发展情况。2012年9月,我国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的最新修订动向。财政部在参考了职工薪酬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后,于2014年1月印发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旧版的相关准则将同时废止。本次职工薪酬准则的修订正是为了紧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大趋势,体现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 二、我国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与原职工薪酬准则的比较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了除企业年金与股份支付之外的职工薪酬核算。就条目而言,原职工薪酬准则共3章8条,新修订的准则共14章32条,与原准则比较变动较大,笔者对二者进行了具体的比较。 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变化是新增了职工的概念及范畴,主要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酬的范围扩大,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明确界定了职工的概念;区分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的差别;首次明确了实务中的劳务派遣人员属于职工范畴,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第二章原准则是确认和计量,主要内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确认和计量;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补偿的确认和计量。新修订的准则将短期薪酬单独列为一章,包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带薪缺勤分类的概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利润分享计划的确认与计量规范。差异主要体现在:新准则增加了“短期薪酬”一章,规范了属于短期薪酬的概念和内容;将具有规范性的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会计处理纳入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也进行了统一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是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模式。原职工薪酬准则将与职工薪酬有关的项目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分类不明确。 第三章是原准则的最后一章——披露,包括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信息。而新修订的准则第三章是离职后福利,包括离职后福利的分类及概念;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步骤;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的组成部分;其他与设定受益计划相关的内容。主要差异体现在:增设了“离职后福利”一章。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使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更加完整、统一。原准则没有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内容,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存在偏差。 新修订的准则第四章是辞退福利,主要内容包括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差异体现在: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区分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使正常退休养老金与辞退福利的划分更加明确;规定了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的会计处理;设定提存计划规定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12个月之后支付的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五章是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以及长期残疾福利的确认。差异体现在:引入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主要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对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成支付的辞退福利和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也提供了确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