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4)05-0107-06 中国古代的财赋结构,自唐以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盐税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收入的大宗。清朝的财赋来源,除地丁、漕粮而外,以关税、厘金、盐课三项为大宗。为了保证盐税的征收,清政府不仅在产盐地设立诸如盐务、督销局、转运局之类的专门机构,而且任命盐运使、盐法道(简称“盐道”)、盐茶道、驿盐道及场大使、盐课大使之类的官吏,专门负责盐政事务。对食盐的运销也规定了严格的引岸制度,盐引、引额、引地都有严格的规定。① 清代,盐的销售主要由政府主导。据《清史稿·食货四·盐法》记载,“行盐之法有七:曰官运官销、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商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其中官运官销、官督商销是主要的销售形式。在两广、云南,官督官销最为突出,而两淮、两浙及福建地区则以官督商销为主要形式。[1]749两淮盐商在各盐区专门设有集采、卖、贩、销于一体的组织机构“盐商公所”,两广则有“盐商总局”,其负责人有称“总商”的,也有称“纲总”的,因地而易,名称不一,从而形成一条官商一体严密的督销网络。 “盐乃计口授食之物”[1]743。食盐销售与人口挂钩,既是为了保证政府对盐课的征收,也是为了加强对商人和盐的产销市场的控制,对于维护国家对食盐的垄断、防止和打击走私贩卖,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清政府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引区,每一引区只能销售政府规定的盐场所产的盐,这一引区内的人民只能购买和食用这一盐场所产的食盐。如山东,河北,河南陈州、归德等地区只能食长芦盐场所产的盐,又如江苏的徐州、江宁、安徽的宁国与和州地区以及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区为淮盐引区,上述引区内的人民只能食用淮盐。此外,各引区,无论是官买还是商贩,彼此互不侵扰。如有逾越,私相贩卖,则被称为“贩私盐”,属于“犯罪”、“犯法”行为。 两湖地区(湖南、湖北)是淮盐专商销岸,或者说是淮盐的专销引地。引地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历史上政治原因有关:晚唐五代时期,藩镇割据,各自将其势力范围据为销区从而征收盐税。两淮销区相当于南唐的领域,后沿袭旧制,改变不大;二是与地理条件有关。古代运盐以水运为主,销区称为“岸”。淮盐的湖北销区称“鄂岸”,江西销区称“西岸”,湖南销区称“湘岸”,安徽销区称“皖岸”,统称“扬子四岸”,主要是得自长江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 引区销售指定盐引,反映了清政府食盐生产、运销管制与民户户口配给制的结合,这种情况在社会稳定的时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然而一旦社会秩序发生动荡,特别是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种按引区销售指定盐场盐的做法极易遭到破坏,造成引地盐运销的混乱。② 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1851~1864)的太平天国革命,极大地冲击了清王朝的统治。起义军挟雷霆之势,横扫大江南北。进军两湖,攻占武汉后,接着沿江而下,经略江西、安徽,并于1853年攻下南京,改名天京,作为太平天国的首都,在此后的10多年中形成了与清朝南北对峙的局面。太平天国起义打乱了清政府规定的两淮盐引区盐的销售,湖南、湖北、江西及安徽、江苏、河南的部分地区历来是淮盐引地,起义军对这些地区的长期占领及军事行动直接对淮盐生产和销售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一方面两淮盐业生产、运销陷入瘫痪,如两江总督怡良所言“逆‘匪’由湖广窜至九江、安徽、江宁,并陷镇江、扬州两府,不特淮南引地无不被其蹂躏,而商人之居于镇、扬二郡者,十有八九悉遭荼毒”[2]。不仅运商悉遭荼毒,许多“场商亦皆逃亡”[3]。结果造成“灶盐无人购买,煎丁有煎无售”的局面。运商逃散,灶户和场商大多破产,两淮盐业陷入困境。
此表参考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第737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另一方面,两淮失去了两湖市场。由于长江、运河、淮河运道受阻,淮盐无法运销上述引地,而这些引区的人民又不能一日无盐,于是川盐、浙盐、池盐趁虚而入。清廷迫于现实,也只得采取权宜之计,原则上规定,河南改食山西池盐,湖南、湖北改食四川井盐,江西或食浙盐,或食闽盐。[4]对此,两江总督和两淮盐运使心中虽有不愿,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有政府的规定,大批四川商人沿江而下,将川盐大批贩运到两湖地区,浙江、福建商人则招募民工翻山越岭将浙盐运至江西、皖南山区的每一个村落。而处于战火中的苦难民众由此而改食川盐、浙盐、闽盐。其中,四川井盐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大增,逐渐抢占了两湖市场。 由上表可见,原食淮盐的安徽省,太平天国后分食浙盐,原食淮盐的江西省,已经分食浙盐和粤盐,原食淮盐的湖北、湖南,已改食川盐。特别是川盐,原来只供应四川1省,现增加至7省,可见其产量和销量,而由此产生的盐税收入也是十分可观:“蜀盐办课,正课不过三十一万两,常有缺产之虞;今则加至二百数十万两,仍有余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