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5-0069-06 去世前三个月,康德接见了他的医生。尽管病痛已经让他几近崩溃,但他却一直站着接待直到医生就座后方才坐下。这时,他的学生西安斯基(Wasianski)告诉医生说,康德向来如此待客。医生觉得不可思议,康德解释说:“尊重人的意识从没有离开过我。”[1]我们应该尊重所有人,这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思想。然而,在康德哲学中,为什么要尊重人却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每个人都生而具有尊严,所以我们应该尊重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因为道德法则无条件地要求我们尊重他人,所以每个人都享有尊严。简言之,前者主张拥有尊严是尊重人的根据,后者主张尊重人是享有尊严的根据。本文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对上述观点进行批判性反思。一是尊严是什么?二是为什么要尊重人? 一、尊严是什么 尽管康德被称之为“尊严大师”,但在其所有著作中,他并没有对尊严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就为学者们如何理解康德哲学中的尊严概念留下很大的思考和解释空间。在“尊严是什么”的问题上,传统①观点认为,康德将尊严视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并深刻影响了现当代的尊严理念。另一种观点对此提出质疑,主张康德是在传统“优越性”②的意义上来谈尊严的。 (一)尊严: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 对康德尊严思想的传统理解是:人类由于自由和理性而拥有一种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也称为尊严,这是我们尊重人的根据。自由和理性是人的先天能力,因此,康德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谈尊严的。 康德说:“因为除了法则为之规定的一切价值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具有一种价值。但正因为这一点,规定一切价值的立法本身必须具有一种尊严,亦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2]在此,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就是指作为绝对价值的尊严,它构成了其他一切价值的条件。同时,康德也将尊严视为一种内在价值。他说:“构成某物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的东西,则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亦即一种价格,而且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现在,道德性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唯有在其下才能是目的自身的那个条件……”[2](53)内在价值是相对于外在价值而言的,它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他物,而是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价值。相反,某物具有外在价值则意味着这种价值的存在依赖于另一个他物,他物若不存在,该价值也就不存在。因此,外在价值只是相对的,内在价值则是绝对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康德经常将内在价值和绝对价值等同使用。“绝对的内在价值”则暗示了作为绝对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尊严所具有的独特性和不可比拟性。康德说:“作为这样一种人(作为本体的人),他不可以仅仅被评价为达成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哪怕是达成他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是应当被评价为目的自身,也就是说,他拥有一种尊严(一种绝对的内在价值),借此他迫使所有其他有理性的世间存在者敬重他,与同类的任何其他人媲美,在平等的基础上评价自己……”[3]在康德看来,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方面,他可以作为现象的人存在,即有限的感性存在者;另一方面,他可以作为本体的人存在,即无限的理性存在者。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不可以仅仅被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而是自身就是目的,因此具有绝对的内在价值,这就是人的尊严。 上述引文佐证了对康德尊严思想的传统理解,即康德将尊严与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的概念等同使用。那么,理性存在者或人为什么能够具有这种绝对价值或尊严呢?或者说,这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尊严?对此,支持传统观点的康德主义者们试图通过对“人性公式”中人性概念的解释来回答这一问题。康德说:“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2](47)学术界将这一公式称为“人性公式”,其核心思想就是尊重人性。因此,如何理解康德所说的人性就是关键性的问题。 康德说:“一般而言,为自己设定某个目的的能力,是人性(与兽性有别)的显著特征。”[3](522)据此,科斯佳主张,“人性公式”中的人性就是指这种设定目的的能力。具体地说,理性存在者将某物视为自己的目的,就意味着他将某物视为善的,视为行动欲追求的目标。这种设定目的的能力也就是赋予事物以价值的能力,可称之为广义上的自由能力,包括选择能力、欲求能力、评价目的的能力,等等,而不仅仅是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即遵从道德法则行动的能力。希尔(Thomas.E.Hill Jr.)在探讨“人性公式”时,将人性这种能力具体分析为如下几种能力:(1)按照原则或准则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意志的能力;(2)在与道德法则不冲突的前提下,按照明智的原则,也就是假言命令去行动的能力或倾向;(3)设定任何目的,包括道德目的的能力,即一般实践理性的能力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能力;(4)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服从定言命令的能力或倾向,也就是自守法的能力或倾向;(5)既然理性的本性包括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因此,人性也就包含理解世界和抽象思维的能力。由此可见,人性是一种广义上的自由能力,且这种能力是先天的,是人区别于其他自然物的本质特征。康德又说:“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3](579)据此,支持传统观点的康德主义者们主张,人或者说理性存在者正是由于人性或先天的自由能力而拥有一种绝对价值或尊严,因此,这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尊严。在康德伦理学中,人拥有尊严是一个自明的前提,道德命令正是从这一前提出发的。这种观点影响深远,不仅为众多康德主义者们所坚持,现当代学者们对尊严问题的论证也大多沿袭这种理解模式。 (二)尊严:优越性 上述传统理解模式广泛流行。然而,近年来,国外研究康德尊严思想的学者森森(Oliver Sen sen)在其专著《康德论人的尊严》(Kant on Human Dignity)中对上述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据森森所言,他研究康德尊严思想的出发点是力图论证上述传统观点的,但越是深入研究却越发现传统的理解模式并不符合康德哲学的整体思想。在对尊严概念进行追根溯源的研究之后,森森主张,康德并没有将尊严视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价值,而是在传统“优越性”的意义上运用尊严概念的,即尊严是一种关系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