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至善

作 者:
曹刚 

作者简介:
曹刚,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至善本是伦理学中的最高概念,却在当代伦理学的研究中被边缘化了。我们今天重拾“至善”话题,并非要复古,也没有意愿通过定义“至善”去建构一个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相反,恰恰是为了解决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需要为行为的“应当”寻求最终依据。这样的问题意识引导我们到人生的终极目的中寻求至善。按照通说,人生的目的无外乎幸福和美德,但无论运用分析的或综合的方法,它们都难以最终定义至善。我们认为只有以“骑手与奔马”的内在统合方式才能成为至善,其内涵是完全的人。这样的“至善”并不存在于彼岸,审美活动作为人类的最高活动形态,使得“至善”的实现成为可能。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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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5-0001-08

       牟宗三先生说:“我们平常对于‘最高善’,觉得好象在哲学史里面,在某个范围之内,有这么一个概念,至于这概念究竟代表什么问题,除了康德仔细考虑之外,以后就没有人注意了。”[1](P350)确实如此,至善本是西方哲学中的最高问题,但康德之后的西方哲学家却把这个话题给边缘化了。我们今天重拾“至善”话题,并非要复古,也没有意愿通过定义“至善”去建构一个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相反,恰恰是为了解决当代社会所面临的道德难题,去为行为的“应当”寻求最终依据。道德难题的关键是道德判断之难,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判断一个事情的善恶以及我们是否应当做这个事情。譬如,我们在碰到诸如克隆人这样的道德难题时,我们就无法做出明确的道德判断。因为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规范此类行为的道德规范作为判断的标准,更没有类似案例作为类比。当社会急迫地需要就此类行为做出道德判断,而我们又无法在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里解决此类行为的道德判断,就不得不让我们回过头来思考使一个行为成为“应当”的终极依据到底是什么?这样的反思,把我们引向了对至善的寻求之路。

       一、何处寻求至善:从西西弗说起

       讨论问题的出发点,决定了我们寻求“至善”的方向。自古以来,人类一般地会去三个地方寻求“至善”,或者说,认为“至善”的藏身之地有三个:即:人之外的自然世界、人之上的超验世界和人自身的生活世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家们往往把寻求至善的目光投向自然,譬如,罗尔斯顿就把自然的价值分为三种: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其中,在生态系统层面的系统价值,不但弥漫在整个生态系统中,而且还决定着前两种价值。[2](P255)显然,这是一种类似于“至善”的极大极高的价值,这个价值是自然本身就具有的,而与是否受人类目的、意义和利益所引领无关。但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方式。事实上,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主张自然内在价值的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约束人类对待自然的行为,不过问题在于,如果不以人的意愿为联结的桥梁,如何能从自然的内在价值中推导出人的行为应当?去超验世界里寻求至善,恐怕是最古老也是最经典的方案了。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到新康德主义的价值世界,大致都是这个思路。阿奎那提出了所谓“上帝存在的五种证明”①,其中的第四个证明就是至善的证明。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上帝,这个超验世界的至善,就常常被请出场的。譬如,在讨论基因改造是否应当时,上帝就做了明确回答。一方面,人体作为上帝的创造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人类基因的自然构成是由上帝设计的,它的智慧是唯一可以信赖的;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扮演上帝。在超验世界里寻求“至善”,意在为所有价值提供最终的源泉,为人类行为颁布最高的命令。问题在于,这里的权威性是以信仰为前提的,信者有,不信者无,所以很难指导我们走出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困境。

       我们只有回到人的世界来寻求至善。根据我们的问题意识,我们还是从寻求行为“应当”的终极依据的路向上展开。泰勒在《人生的意义》一书中,认为古希腊经典中的西西弗神话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无意义的、不值得过的生活的样本。[3]我们不妨也借用这个样本来进行分析,以便最终发现至善的踪迹。

       神话的主人公西西弗由于将神的秘密泄露给凡人,触犯了众神,诸神为了惩罚西西弗,便要求他把一块巨石推上山顶,巨石未上山顶就又立即滚下山去,西西弗又再次将巨石推上山去,巨石又再次滚下来,于是他就周而复始、永无止境地做着这件事情。

       第一,先从西西弗推石头的具体行为谈起。西西弗推石头的行为有价值吗?他“应当”推石头吗?我们不能说西西弗的行为是没有价值的,相对于惩罚者而言,它是有价值的,就像世上万千事物一样,只要满足了某些主体的某些需要就是有价值的。但就像我们不能在道德上要求一棵树“应当”长得更茂盛一样,我们也不能对西西弗的无法自主的推石头的行为进行应当与否的判断,因为这不是一种自主选择的行为。阿奎那曾把人的一切活动区分为“人的行为”(actus humanis)和“人性行为”(actus humanus)两种:前者指自然的、无意识的、本能的活动,它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后者则指由理智认识到目的之后再由意志所选择并趋向的自由活动,它是人之为人的特有活动。西西弗推石头的行为只能被视为“人的行为”,没有内在价值,也没有应当与否的问题。

       第二,理查德·泰勒(Richard Taylor)设想,我们可以往西西弗神话中加入这样一个情节,即诸神在惩罚西西弗的同时,仁慈地在他的头脑中植入了一个推石头的欲望。加入的情节使西西弗推石头的行为就发生了质的改变,也即从“人的行为”变成为“人性行为”了,换言之,西西弗所做的事情也就是他一心想做的事情,推石头本身就带来了欲望的满足,从而使推石头成为值得去做的事情。问题是,做想做的事就会使得做这件事情本身变得有价值吗?泰勒自己就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认为,不是我们的任意一种欲望都能赋予行为以价值,赋予生活以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看这个欲望是什么。[4]如果一个有毒瘾的人每天去做的事情就是吸毒,即便这恰好是他渴望去做的事情,他也不应当这么做,他的吸毒人生也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要使推石头的行为具有某种内在价值,成为一个“应当”的行为,我们还得为西西弗多做点什么。

       第三,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在西西弗的脑子里,在原有的欲望之上再安个欲望,借用法兰克福的说法,就是所谓的“二阶欲望”。设计二阶欲望的目的在于让西西弗在众多的欲望中,挑一个他认为值得的欲望去满足,也就是说,在诸多欲望中,推石头是他真正想做的事。二阶欲望不过是关于欲望的欲望,其实质在于其中包含了理性反思和评价的能力。在《意志自由和人的概念》[5]中,法兰克福认为,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特征在于人有形成“二阶欲望”(second-order desire)的能力。他通过比较不情愿的瘾君子和放浪的瘾君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不自愿的瘾君子有相互冲突着的一阶欲望:他想要吸毒,也想要克制自己不去吸毒。在想吸和想不吸之间,他倾向后者,他想要的行动目的是后一个欲望,而不是前一个欲望。无论他事实上是否抵挡住了诱惑,就他还“想过”不想吸毒而言,他还算个人。与此不同,放浪的瘾君子也有一阶欲望的冲突,他也有想吸和不想吸的冲突,但在两者之间,他无所偏向,没想过那个欲望更应该满足,就这点而言,他和随心所欲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可见,我们给西西弗加上了二阶欲望,实际上是给了他属于人的特有的理性反思能力,也就是运用更高序列的价值标准去批判、反思和选择第一序列的偏好、欲望的能力。西西弗一旦具有了这种能力,他的推石头的行为就不但是自主选择的行为,还使得这个行为具有了内在价值,产生了对该行为的“应当”的要求。但紧接着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反思和选择一阶欲望的终极标准?如果我们能在西西弗的头脑里植入这个终极标准的装置,我们就能够对西西弗推石头的行为做出最终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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