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重要衡量标准是专利价值的商业化实现程度,专利在企业内部应用是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纵向一体化目的在于消除契约或市场交换,在企业边界内运用内部交换。如果把专利交易理解为专利资源转移,那么,专利交易究竟在企业内部还是在市场间发生,更多取决于使用市场价格机制的交易成本。如果内部生产成本低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就有可能导致专利在企业内部应用。然而要完成这个交易过程,除了考虑互补性资产外,还需要考虑该过程及其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即是否具备合法性(Legitimacy)。在实践中有不少专利价值活动过程就是新创企业的创办与成长,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意味着企业新创并初具基础。由此,需要从整体视角考察合法性、创业和专利商业化绩效实现的关联。 1 基本概念及其讨论 1.1 专利商业化与创业 本文把“专利商业化”界定为企业把专利技术转化为新的商品/服务,并通过市场销售来实现利润回报的价值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强调专利在企业内部的应用。研究指出,技术成功不等于商业化的成功,如果没有后续的应用转化,企业就无法获得源自专利的新增利润[1]。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创意,然后开发、研制新产品并推向市场,进行分销、服务提供和资金及技术支持。如果企业希望事情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就必须自己动手[2]。专利商业化过程可由现存企业来完成,也可通过新创企业来实现。根据创新强度的不同,专利技术可分为渐进性和突破性两种创新。前者主要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是原有技术轨道的延伸与拓展,能发挥已有技术潜能和强化现有企业优势,也能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专利价值可由现有成熟企业来实现。突破性创新是建立全新的科技原理,往往能开启新的市场和潜在的应用,同时也是一种改变行业规则的创新,可能导致整个产业的洗牌,通常还是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契机。与渐进性创新相比,突破性创新存在更高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3],专利商业化失败的概率更高。这意味着需要更多资源和资金,往往使企业难以单独承受。此时,引入合作伙伴/风险投资,共同创办企业来实现突破性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正成为一种可选路径。 1.2 合法性 由于专利是一种中间产品,专利商业化实施需要投入互补性资产。当这种资产具有价值获取的讨价还价能力时,专利商业化者最佳战略之一就是占有或获取具有重要地位的互补性资产[4]。现实中,尽管某些专利产品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在技术上也占据优势,但往往由于非技术性或非效率性的原因而难以得到市场和顾客的认同,难以取得满意绩效,这种情况更多发生在基于创业的专利商业化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忽视了专利价值实现的社会决定因素,即合法性约束。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企业对现存原则、规则、规范、标准和做事方式的接受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认同[5],可分为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组织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市场环境也取决于由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共同构成的制度环境,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构成了合法性的三个来源[6]。由于“合法”的组织及其战略反应行为被认为更有意义、更具预见性和更值得信赖[7],合法性不仅证明一个企业在社会体系中的角色是正当的,有助于吸引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8],还能增强组织活动的稳定性和可理解性,这两种特征的相互促进将导致组织行为的可持续性。由于新创企业往往使人产生不如现存企业那么负责与可靠的认识,新企业需要形成合法性的外部感知以积累资源并在与现存企业的竞争中求得生存。正因如此,谋求合法性的活动将有效降低新企业创业初期的死亡率并促进资源整合及其他组织活动[9]。 1.3 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 当前,对专利商业化绩效的内涵仍有不同理解。文献把专利商业化过程分为“许可或新公司衍生”、“产品开发”、“制造与销售”、“大规模生产”和“出口”五个阶段,这些阶段的划分还可从生命周期理论来理解[10-11]。由此,本文把专利商业化活动进入上述不同阶段界定为实现了相应的商业化绩效。根据以上理解,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早期”指商业化活动的初始期,“绩效”体现为相关活动的展开与新企业创办的相互融合并形成后续活动的基础。如果专利商业化发生于现有企业,需要考虑互补性资产的制约;如果以新创企业为运作平台,由于新组织的生存与成长通常取决于生产与组织设计的效率、对创业机会的感知与把握以及对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偏好,就要考虑合法性约束的问题。基于创业的专利商业化往往引导企业寻求创新与差异化,追求合法性则引导企业去模仿、遵循现有规范并尽量减少差异,这两种行为的方向并不一致。可以推论,合法性是形成进入者障碍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创业初期亦即专利商业化早期高失败率的重要原因。 2 专利商业化早期的合法性分析 新创企业在其成长各阶段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合法性问题的影响,创业机会在合法性问题上的悖论关系指出了影响新企业生存和创新行为的经济因素之外的制度因素[12]。以下从专利商业化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展开专利商业化早期的合法性分析。 2.1 专利商业化客体的合法性分析 (1)授权条件与合法性产生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首先,适合创业的专利须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最好属于突破性创新。创新性被视为创业的特定功能[13],也是创业者获得竞争优势的来源和成功的基础。其次,专利应有较强实用性,能够商业化应用。没有专利制度就没有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上[14]。对于社会公众,授权专利不仅符合法规,也经过专利局的严格审查和公告期内各种异议的考验,其权利被法律认同。与非专利技术或未获授权专利相比,授权专利有其内在和与生俱来的合法性,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此外,创业者与观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既是创业机会存在的前提,但也构成了创业的合法性障碍。专利信号理论指出,专利是一种可靠的信息传导机制,能降低专利权人与观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某种情况下,对权利持有人来说,专利信息职能的价值远远高于专利内容本身的价值[15]。若专利商业化与创业融为一体,专利固有的合法性特征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合法性,提高创业成功率进而促进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实现。尽管有观点认为专利对商业化绩效的促进作用并非想象中那么显著[10],笔者以为该认识主要基于专利与非专利在技术层面的差异分析,未认识专利在制度层面合法性信号的传导价值。实际上,专利授权条件从信息传导的视角揭示并强化了专利商业化的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