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9 [文章编号]1002-3054(2014)04-0118-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40801 孙洪伊与1916-1917年间的府院之争关系密切。[1]他作为反对袁世凯称帝的共和元勋,在袁死后的首届内阁中出任内务总长一职,与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以及黎元洪为首的总统府势力结合,在府院权限问题尤其是省长民选还是中央任命问题上,与段祺瑞为首的皖系势力存在激烈的矛盾。平政院所受理的祝书元等内务部职员控告孙洪伊违法案,即是由皖系核心人物徐树铮所挑起。此案最后以孙氏败诉并辞去内务总长一职告终,从而加剧了孙洪伊派、国民党以及黎元洪为首的总统府势力与皖系势力的矛盾,加剧了府院之争,并为日后南北对峙局面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关于此案的相关研究,前人多从政治层面入手,着重论述内务部职员停职案与府院之争的联系,如汪朝光在《北京政治的常态与异态——关于黎元洪与段祺瑞府院之争的研究》一文中,将孙洪伊作为黎元洪总统府阵营一方。由于文章论述的重点不在此案,而在矛盾最深的对德宣战案以及府院权限划分问题,只是将此案纳入府院之争的其中一个背景环节加以考量。该文认为“由于孙洪伊的关系,府院矛盾又趋激化,甚而影响到北京政府的正常运作。”[2]丘霖巧则从政党政治的角度,重点探讨孙洪伊派议员与反孙派议员围绕此案所提出的弹劾、质问案,注意到了这起案件在国会中各派议员围绕此案的相关争议。不过该文并未论及此案原被告双方的论点立场,也未对弹劾、质问案内容加以分析。[3]而宋智敏又从现代行政法理论方面,认为平政院受理此案体现了平政院对行政进行监督的态度以及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己任的勇气。该文史料挖掘较少,但注意到该案体现出平政院不同于现在大部分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即涉及特别权力关系的公务系统内部行政行为,平政院依然可以受理。[4] 先行的研究当中,并未将孙洪伊、平政院、国会议员的法理争点加以分析,对国会、内阁、总统以及调停人徐世昌在此案中所处的政治地位以及为达到政治目的所采取的政治策略也未见专门论著加以论述。实际上,在此案从提起到最终裁决之前,平政院与内务部间有过三次来往电文,双方从法理、事实、惯例等方面论证平政院是否具有该案受理权(该案性质究竟是否为行政诉讼)、《文官保障法》草案的效力以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停职者是官员还是人民)等。与此同时,国会、内阁、总统、各派政党对此案都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政治策略支持本派立场。从上述角度分析此案,或可从个案中进一步加深对民初复杂政局的认知。 一、平政院受理祝书元等提起的内务部部员停职案 孙洪伊凭借其在反袁称帝运动中的积极表现,被大总统黎元洪先后任命为教育总长、内务总长。在内务总长任上,鉴于内务部在朱启钤(当时为登极大典筹备处处长)任上,“帝制议兴,大典处之拼命奔走人员以内部为最”,[5]孙洪伊为整顿部务,于1916年9月8日公布了将参与帝制派部员六十四人停职的部令,被裁部员中以祝书元为首于9月19日向平政院提起行政诉讼,内务部职员停职案(以下简称此案)由此引发。 案件起因为9月8日内务总长孙洪伊的停职部令(内计参事一员、司长三员、佥事二十员、主事三十八员、技正一员、技工一员)。作为被停职的内务部考绩司部员许宝蘅在9月8日的日记中透露当时被停职部员“多极恐惶”。[6]在国务院秘书长徐树铮的怂恿之下,9月19日以祝书元为首的三十二名内务部停职部员联名向平政院起诉内务总长孙洪伊“违反法令,擅退部员,请予依法裁决,以维法治”。在起诉状呈文中,共列出了孙洪伊有四处违法之点: 第一,休职条件问题。根据《文官保障法草案》第六条规定文官休职条件有三,除惩戒及刑事外,以因官制之变更,有官署或额缺废止合并者为限。而此次停职各员没有惩戒、刑事的事由,以变更官制而论,只有官署或额缺有撤废合并时,“人员浮于现设额缺,为长官者,始得加以休职处分,此次内务部官制虽有变更,而额缺则司长增一人,佥事增十二人,主事应减二十人,本部主事原未补齐,似在职部员除主事一级或量予提升或酌为裁改外,其余各员均不在应行休职之列,而该总长对于部员竟命令停职者,至六十余人之多,此其违法者一。”第二,额缺分配问题。《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被命休职者,于休职期间内遇有相当之额缺,应即叙补。“乃今将休职人员所遣额缺同日另以部令分别派员试署,是该总长藉停职为名,以为腾挪额缺之地,枉法徇私无可讳饰,此其违法者二。”第三,休职程序上问题。“草案第九条,凡简任荐任各官隶属于各部者,其休职应由各部总长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行之。此次内务部休职人员,除主事技士外,如参事司长均属简任,佥事技正均属荐任,而该总长对于前项各员并不履行法定休职程序,径以部令行之,此其违法者三。”第四,简任及荐任文官因自行辞职而退官的程序问题。“草案第九条简任及荐任文官因自行辞职而退官者,其呈请程序与前项休职相同,此次司长于宝轩业经于事前呈请辞职,而该总长置若罔闻,仍令停职。夫辞职在先,似无停职之必要,若云准其中退官,则又并未依照程序,据情呈请,揆诸理法,两不相符,此其违法者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