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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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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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土地,目前初步计划是分七八期进行开发,比如一二期是普通小户型的住宅五到六层左右、三四期是高层普通住宅三十层左右、五六期是联排、七八期是别墅(湖边别墅)。请问我公司的土地成本应当怎样进行分配,有几种分配该土地成本的方法呢?哪种方法更适合我公司?

       答: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土地成本是按占地面积分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问:我单位2013年1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向该企业销售设备3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80万元。11月18日,我公司又与该企业就该设备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规定,我公司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以每台288万元的价格将设备全部购回。我公司已于11月20日收到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13年度已按每台28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咨询:我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答: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贵公司又与该企业就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贵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该设备的义务。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其次,按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判断本业务属于融资业务,应按融资业务相关规定处理,不应确认收入。

       问:丢失已开出但未认证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务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务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务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问:前不久,朋友继承了家里一处自建房屋,成为房屋产权人。请问,自建房产建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原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这里需要予以正确理解的是,纳税人销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两部分,财税[2009]111号和财税[2013]62号中免征营业税规定仅是针对销售环节,自建环节所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并不免征。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摘自《财会学习》(京),2014.8.34~37

       问:现有一合伙企业(合伙人5人,无其他员工),企业为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7%。公司有笔收入,已缴纳营业税等税款。个人所得税季报时计算缴纳了5千多元的税款,可企业并没有分配此项税后收入。请问:合伙企业直接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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