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字画等收入个税政策例解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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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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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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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世兴收藏。近年,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会成交额屡创新高,不少拍卖品就是个人藏品。值得注意的是,对个人拍卖字画、瓷器、玉器等艺术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早在1997年便已经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重新进行了规范,使征管更具操作性。本文对个人取得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问题进行详细例解,并提出几点筹划思路。

      一、拍卖收入分两种情形征收个人所得税

      38号文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拍卖品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例1]某市居民张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5年以2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经鉴定,瓷器是清朝贵族用品,制作工艺非常精良。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50000元,假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佣金等费用3000元可据实扣除,为便于计算,此处忽略不计;其他税费也忽略不计(下同),则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000)×20%=9000(元)。

      38号文规定,除了个人取得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财产拍卖所得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要注意涉及如何定义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为何单独对其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解释: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可见,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的拍卖,会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著作权中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属于与著作权相关的一种所得,所以,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不同于拍卖其他财产,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作家李某将自己一部畅销小说的手稿原件拍卖给某公司用于拍摄同名电影,拍卖所得8万元。那么,李某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李某与该公司约定,李某拍卖小说手稿,将摄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中的部分财产权转让出去,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1-20%)×20%=12800(元)。

      二、拍卖财产以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来计征

      38号文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而“最终拍卖成交价格”该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根据这一条款,导致拍卖师落槌的最高应价就是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即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拍卖转让收入额是再行拍卖价款与原买受人所补差额的合计。

      [例3]张三将一幅字画委托拍卖行拍卖,李四以最高应价100000元成为买受人。但随后李四反悔,觉得该画不值那么多钱,不肯按约定支付价款,征得张三同意,拍卖行再次拍卖该字画,但再次拍卖的价款只有95000元,按规定原买受人李四应补足再次拍卖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5000元给张三。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字画拍卖转让收入额就是10000元,而不是95000元。

      三、拍卖财产可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38号文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38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凭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减除,否则不能予以扣除。

      首先,减除财产原值。简单地说,就是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财产原值的确定又分为五种情形:一是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二是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三是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四是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五是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其次,是减除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具体指拍卖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再次,就是要减除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按照《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的规定,买卖双方的拍卖费(佣金)一般是在拍卖成交价格10%以下,拍卖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及市场行情来确定的。其他费用如图录费一般每件200~300元至1000~2000元不等,这类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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