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款抵扣制度看增值税免税权的运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宝锋,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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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duty-free)是指国家以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收负担为目的,免予征收生产、流通、分配中某环节或全部环节税收的行为,这是国家放弃一定的财政收入而给予纳税人的优惠照顾。由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特殊性,对某环节产品免税,相关企业不一定真正受益,反而利益还可能受到损害,同时国家税收收入不一定减少,反而还可能增加,这就是增值税的“免税陷阱”。作为纳税人,需要认真考量如何合理运用增值税免税权。

      一、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探析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0%以上;从世界上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开征增值税;增值税更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从1954年在法国开征到现在刚刚60年。那么,增值税何以能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在税收体系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呢?这不能不从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制度说起。

      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这适应了近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协作化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从而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加以分析。

      例1:某商品的生产加工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甲企业是产业链中最上游的企业,生产A产品以100元卖给乙企业,乙企业继续加工成B产品以200元卖给丙企业,丙企业继续加工成C产品以300元卖给最终消费者。

      分析:如果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简单地对商品课税,若税率为10%,那么该商品的整体税负T=100×10%+200×10%+300×10%=60(元)。

      如果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增值额课税,若税率仍然为10%,那么该商品的整体税负T=100×10%+(200-100)×10%+(300-200)×10%=30(元),也就是最终售价300元的10%。

      之所以税负T前后相差30元,是因为对商品课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产品A和B分别多征了两道和一道的销售税。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链条越长,商品税制下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情况就越严重。企业应对重复征税的办法只能是变协作化生产为自给化生产,向生产销售链条的上下游延伸,每个企业的业务范围都尽可能涵盖从最初原材料的开采到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再到建立零售渠道把产品送到最终消费者手中,不然的话就会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那么不管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链条有多长,税负T只与卖给消费者的最终售价相关,并由消费者承担。只要最终售价不变,则总体税负就不变,这极大地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企业可以自由的通过协作化生产方式加强上下游企业的协作,每个企业都专注于最擅长的领域,这样更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并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快速地在全球推行,秘诀就在于此。

      二、不同环节增值税免税的影响分析

      对不同环节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结果会如何呢?下面通过现金流量法对上面例子中的各个利益主体,包括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消费者及征税机关等进行分析。

      (一)不免税情况下各利益主体现金流量分析

      

      如表1所示,甲企业是最上游的企业,不需要购入原材料,销售A产品取得含税收入为11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元,进项为0,应纳税款为10元,因此净现金流量=110-10=100(元)。

      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A产品支付现金110元,销售B产品取得含税收入为22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元,进项税额为10元,应纳税款为10元,因此净现金流量=220-110-10=100(元)。

      丙企业从乙企业购入B产品支付现金220元,销售C产品取得含税收入为33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元,进项税额为20元,应纳税款为10元,因此净现金流量=330-220-10=100(元)。

      消费者从丙企业购入最终消费品C,支付价税合计330元。

      征税机关从甲、乙、丙三个企业各征税10元,共收到税款30元。

      (二)对A产品免税情况下各利益主体现金流量分析

      对A产品免税,假设甲企业销售A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仍为100元,则分析结果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企业销售A产品取得收入为1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0元,进项为0元,应纳税款为0元,因此净现金流量为100元。

      乙企业从甲企业购入A产品支付现金100元,销售B产品取得含税收入为22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元,进项税额为0元,应纳税款为20元,因此净现金流量=220-100-20=100(元)。

      丙企业、消费者现金流与不免税时完全相同。

      甲企业应纳税额为0,乙企业应纳税额为20元,丙企业应纳税额为10元,因此征税机关共收到税款30元,虽然税收来源有所变化,但总额相同。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对A产品免税,丙企业、消费者的现金流完全相同。甲企业、乙企业及征税机关虽然现金流有所变化,但净现金流量都为100元,经济利益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免税对各方都没有影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对甲企业来说,免税下虽然销售时少收了10元增值税,但也少交10元增值税,因此净现金流量仍为100元。对乙企业来说,虽然购买材料少付10元增值税,但因为没有进项税额,多交了10元增值税,净现金流量仍为100元,也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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