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定理”的道德缺陷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光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波斯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发展出“波斯纳定理”,该理论被誉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石,对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波斯纳定理”以效率为导向,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改进法律制度,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但自身也存在巨大的道德缺陷:忽视人的尊严,不尊重个人基本权利;难以保护人伦关系,漠视人伦关系的价值;违背分配正义,不顾公平。我们应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人权的制度保障,把“波斯纳定理”关进道德的笼子里。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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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4-0077-05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其影响力波及世界各地。从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法经济学渊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是沿着新制度经济学一路发展过来的。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研究发现不同的权利配置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使关于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与资源配置的效率联系起来。科斯的这一思想被波斯纳发展为“财富最大化”原则,即通过法律的权利配置让交易成本降到最低,从而使社会财富增加最多,这就是“波斯纳定理”。“波斯纳定理”以“效率”为导向,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改进法律制度,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但该理论也存在巨大的道德缺陷:忽视人的尊严,难以保护人伦关系,违背分配正义。我们应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人权的制度保障,把“波斯纳定理”关进道德的笼子里。

       一、从科斯定理到波斯纳定理

       1.科斯定理:搭起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桥梁

       真正让法学和经济学有了坚实挂钩的是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科斯被誉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他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学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法学和经济学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

       在科斯之前,交易成本未被认识到是一个左右大局成败的角色,经济学界基本上因袭庇古的传统,利用税收政策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这一传统观点被科斯打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问题具有交互性,处理问题要全面权衡利害关系。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不让甲侵害乙,乙的利益是受到了保护,但会使甲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保护甲的利益还是保护乙的利益要看谁的利益更大,即看哪种方案的资源利用效率更高。科斯认为需要做有效率的选择,来避免较严重的损害,这就是“科斯定理”要解决的问题。

       “科斯定理”是一个定理组[1]。“科斯第一定理”是指,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不会影响它的最终配置或社会福利。科斯论证了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法律将权利赋予任何一方,双方协商的结果都一样能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有效率”的结果。但现实中不可能不存在交易成本,不存在交易成本只是为了便于分析问题的一个假设,就像物理学上假设不存在摩擦力一样。这就需要适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的理论。科斯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这个就被称之为“科斯第二定理”。由于不同的权利配置将产生不同交易成本,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这时怎样配置权利至关重要。而如何进行权利配置就跟法律制度有了关联,“如果我们以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市场上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些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结果,法律制度就对经济体系的运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起着控制作用。”[2]既然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到交易成本,因此,可以通过法律作出权利归属的规定,让交易成本降到最低,以使资源配置最优化。科斯的这一思想被波斯纳发展为“财富最大化”原则,从而使“波斯纳定理”得以产生。

       2.波斯纳定理:法律决定权利归属以使财富最大化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法律制度就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极其关键的作用。那么如何利用法律制度来降低交易成本,最好是不发生交易成本,这是包括波斯纳在内的众多学者想要解决的问题。波斯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法律应通过清晰界定权利而降低交易成本。[3](P52)这里所谓“最珍视它们的人”,就是能利用这个权利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人,在波斯纳看来,如果某人能利用这个权利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他必定会最珍视这个权利,必定会想方设法得到这些权利。一般认为,市场是目前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手段,市场通过价格等手段分配各种资源,将资源配置给最有价值的用途。但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市场上的交易就不能成功,就不能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私人谈判在那些涉及大量居住分散的陌生人的纠纷上不大可能成功,因为信息交流的费用高、监督代价大,而且可能发生对策行为。”[4](P145)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一开始就将权利配置给那个能创造更多财富的使用者,这时既没有交易成本,而且与其他人相比,那个能创造更多财富的使用者的确又能利用该权利使社会总财富增加更多。

       所以,可以说“波斯纳定理”的核心观点就是“财富最大化”。波斯纳认为“幸福、快乐、满足、享受、偏好的满足等效用的度量是困难的。现代经济学已经放弃了度量效用的努力,因为这样的度量需要有关人的偏好和情感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难以获得的”[5](P100)。而选择“财富”作为衡量标准,是因为财富可以计数,人际间的财富就可以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各种创造财富的方法“孰优孰劣”,选择有效率的方法,从而提高效率。

       “波斯纳定理”是以效率为单一维度的。效率是经济学追求的目标,但经济学各学派对如何达成效率有自己的观点。波斯纳认为效率就是要避免资源的浪费,以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他认同大多数交易应该适用“卡尔多—希克斯”原则:“如果那些从社会资源再分配中获利的人获得的利益足够补偿那些从中亏损的人的利益,那么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则是有效益的,虽然并没有要求产生实际的补偿。”也就是说,一项分配只要获利人获得的总利益大于亏损人亏损的总利益,即如果利益的净余额是正的,这项分配就是可行的,这是“多数人同意原则”。波斯纳认为“卡尔多—希克斯”原则体现在权利的分配上,就是让权利的配置的结果是让获利人获得的总利益大于亏损人亏损的总利益的。就是在这样理论的基础上,波斯纳提出让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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