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莫西·哈格雷夫的道德想象力理论探要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慧民,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于雪,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想象力既是包含社会考量的个体认知过程,又是多元辩证的社会过程。个体行为者的道德想象力未必能够直接产生富于道德想象力的结果,只有在不同立场间的矛盾博弈与辩证发展过程中,富于道德想象力的决策安排才能形成。基于道德想象力社会条件的交叉结合的不同可能性,存在六种不同方法类型的道德想象力:创造、强制、妥协、联合、同意和合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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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4)04-0043-07

       近年来道德想象力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但这方面研究比较难以突破,其原因在于“道德”范畴和想象力自身的复杂性和歧义性。就理论本身的建构而言,目前研究主要存在两方面缺失:一是道德想象力研究始终未能在本体论问题上有明显突破,大多数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语用实践是在相当普泛意义上的援引与使用;二是对道德想象力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实践有效性问题关注不够。从道德想象力到“富于道德想象力的结果”其间还存在着一段距离,没有对具体道德想象过程及其发展的全面的经验描述,有关道德想象力的合法性问题就不能获得真正有价值的反思。美国学者蒂莫西·哈格雷夫(Timothy J.Hargrave)正是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才将道德想象力置于“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collective action model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这一独特视角下来考察。总体而言,哈格雷夫对道德想象力的理解是辩证的,这种辩证统一的理解方式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他探讨道德想象力内涵、现实条件、社会过程和方法类型的理论基点,这些在他近年来的论著,如《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道德想象力、集体行为与道德结果的实现》、《辨别行为的可能性:道德想象力的方法类型》中都有多涉及和体现,尤其在《道德想象力、集体行为与道德结果的实现》一文中的论述尤为集中。由于所援引的理论资源迥异于其他学者,哈格雷夫对道德想象力的理解可谓深刻独到,尽管在理论建构上尚不够成熟完善,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推敲,却不乏可圈可点之处。本文拟就哈格雷夫的道德想象力理论做一初步探讨。

       一、道德想象力是什么

       哈格雷夫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安德鲁·范德文(Andrew Van de Ven)的学生,主要研究制度创新、集体行为和道德想象力。2004年他与导师合作完成《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一文,提出了“制度创新四模式论”:制度设计模式、制度调适模式、制度普及模式和集体行为模式。[1]根据集体行为制度创新的模式,新制度建立主要产生于具有不同角色的行为者在组织域中的政治行为。这一行为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问题框架(issue framing)、资源动员(resource mobilization)、政治机会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等。[2]其中,问题框架主要涉及的是问题或情境被呈现的方式,资源动员意指行为者为追求目标集聚资源、赢得外部支持和帮助以增强博弈能力的过程,而政治机会结构则指涉各种促进或阻止某一行为者集体行为的政权及制度、机构特征。哈格雷夫断定:“富于道德想象力的安排通过行为者的相对权利和政治技能影响的辨证过程体现出来。”[2]由此观之,哈格雷夫提出的集体行为模式与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提出的集体行动理论不同。前者是制度创新模式之一,意指通过持有不同立场的行为者之间相互博弈最终促进制度的变迁,后者则是指人们作为理性的个体为了共同利益组成具有共同意识、采取共同行动的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整体(如“群体性事件、“维权行动”等)。[3]在哈格雷夫看来,新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产生于不同立场间的相互作用,其思想根源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辩证发展理论。黑格尔认为:“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4](P66)。矛盾意味着不同,不同观点的正题(theses)与反题(antitheses)相互冲突,通过向对立面的过渡来彼此调和,最终形成合题(synthesis),合题反过来又成为下一个阶段的正题,周而复始,运动则生生不息。这就是说,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是以辩证过程为理论基础的,现有的制度安排(正题)与可替换的制度安排(反题)相互作用,共同为新制度(合题)的产生创造良好条件。

       哈格雷夫将探寻道德想象力的出发点放到“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之上,挑战了以往把道德想象力更多地理解为是一种认知过程——在特定情境中创造性地发掘和评估种种可能性的一种能力——的观点。众所周知,迄今为止的伦理学范式大都是个人决定论的,即行为主体总是单个的个体,行为的结果总是(遵循简单化的因果决定论的)行为本身的必要结果,而没有关于集体行为方面的理论。这一范式直接影响到对道德想象力的理解和把握,即道德想象力的行为主体也是个人,是个体行为者创造了富于道德想象力的结果的计划安排。哈格雷夫并不认同这一论断:一方面,虽然通常所说的道德想象力主体是个体,但在现代社会组织系统的语境下,道德想象力概念就必须扩展至为产生富于道德想象力结果而做出一定行为的所有实体。另一方面,个体道德层面的因素虽然对富于道德想象力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影响的程度以及与其他社会政治因素之间的“博弈关系”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决策语境下加以考量。“伦理难题的富有想象力的解决方案不是由富有想象力的个体独立凭空创造出来的,现存的文献表明,它来自多元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多重因素与反道德的观点相互作用,而非由单一因素控制。”[2]

       基于这一认识,哈格雷夫将制度创新的集体行为模式与道德想象过程作了比对,认定这种模式至少为道德想象力的理论建构提供了两个全新的视点:一是道德想象力不仅应当被视为包含社会考量的个体认知过程,而且其本身即为社会过程;二是在集体行为模式中凸显的社会过程的核心特征影响并且塑造了富于道德想象力的结果的产生。[2]具体而言,哈格雷夫的这一认识有两个基本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道德想象力既是个体认知过程(其中涉及对社会过程的思考),又是社会互动过程(促进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积极影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等);另一方面,富于道德想象力的决策安排并非由个体行为者单独所决定,而是产生于多元辩证的社会过程:拥有各自道德立场的多元行为者相互影响,最终获取一种“既/又”的解决方案以调和多元行为者之间的利益或矛盾冲突。哈格雷夫坚定地认为,个体行为者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进行角色采择的,道德想象力研究不仅要关注道德想象力的形而上学层面及其相应的理论架构,更要关注道德想象力实践层面的条件、运行过程以及道德结果。哈格雷夫对道德想象力理解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彰显了道德想象力的社会实践维度,把对道德想象力的内涵把握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理论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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