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我们都知道,亚里士多德把人类活动分成三类:理论活动、实践、制做。与这三类活动相应,亚里士多德区分三类学科:理论学科、实践学科(包括政治学、伦理学)和制做学科。这里只说说理论科学与实践科学的区别。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理论科学的目标是为真理而求真理,它们不改变事情本来的样子,例如,对天体的研究不改变天体的运行。实践学科不是单为真理本身之故而探求真理,例如,伦理学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知道善人是什么样的人,而在于我们自己成为善人,不仅意在知道什么是德性,而在力求使我们自己有德。伦理学“不像其他知识分支那样,以静观、理论为目的……而是教人怎样成为善好的人,否则这种研究就没有意义了”。① 善好和德性是否可教?即使可教,是靠“身教”还是靠伦理学这样的系统论理来教?“伦理学教人为善”,这个命题若说古时已经可疑,今天恐怕就更难成立。伦理学系挨个儿跑一跑,哪个教授好意思说他敢教人善好和德性?毕竟,尚没有伦理学的时候,世间早已有善好之人善好之行。“伦理学教人为善”这个主张还进一步暗含,有大家都要接受的善好,而伦理学家更了解这种共同的善好,这种说法也有待商量。亚里士多德对伦理学教人为善其实也有保留,他说:“但事情却是,使人高贵的诸种理论虽然似乎有力量使那些生性高尚的人归于德性,但它们却没有能力去促使大多数人追求善和美。……想用理论来改变在性格上形成的习惯,是不可能的,或者是困难的。”(NE,1179b) 后世的伦理学家常把伦理学分成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前者发现规律,后者应用规律”。②这个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伦理学是否教人为善这个问题的尖锐性:理论伦理学不关教人为善的事,教人为善的是实践伦理学。蔡元培是最早从西方系统引进伦理学的学人之一,他在《中学修身教科书》谈到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的区分,实践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以为行事之轨范”——“理论伦理学之于实践伦理学,犹生理学之于卫生学也”。③ 也有伦理学家区分规范伦理学和描述伦理学,这种区分与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的区分颇为接近——规范伦理学探讨我们应当怎样生活,尝试提供一套伦理规范。描述伦理学则只是描述各种伦理规范,并不告诉我们应当遵从哪套规范。 我对上述区分颇多异议。这里分成几点来说。 第一,如果所谓规范伦理学的任务是提出一套道德规范,那么,无论这套规范多么高尚或恰当,无论规范的提倡人多么有学问,它似乎更接近于某个教派的传道书,更接近说教或政治思想教育,不成其为一门什么“学”。蔡元培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之前,出版了一本《中国伦理学史》,他在该书绪论中区分伦理学与修身书,修身书“示人以实行道德之规范”,伦理学则“以研究学理为的”,又说:“伦理学者,知识之径途;而修身书者,则行为之标准也”。伦理学既然是研究学理的,所以“于一时之利害,多数人之向背,皆不必顾”。(第5页)他后来在《中学修身教科书》中采用理论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这对用语,原来的框架则未变:上篇为实践伦理学,下篇为理论伦理学。实践伦理学这个名号颇为误导,观其书中的实践伦理学部分,实际上即为修身书,以提供行为之标准或规范为目的。蔡元培也明确说:应用之学,其实属于术,“惟理论之伦理学,始可以占伦理[学]之名也”。(第208页)若强说实践伦理学与修身书有什么差异,则可说实践伦理学背后有理论伦理学的原理支撑,即“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这就引到了第二点。 第二,区分伦理学与修身书,这我很赞同,但修身书与伦理学总有一层特殊的关联,把两者做个区分容易,要说清两者之间的关联就麻烦些。依照梯利与蔡元培的刻画,所谓修身书或实践伦理学即是现在所称的应用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探讨在具体行业中应当怎样合乎道德地行动,例如医学伦理学探讨医疗或医生的伦理等等。上面说道,实践伦理学这个名号颇为误导,同样,应用伦理学这个名称也有疑问。蔡元培说应用之学其实是术,这倒不尽然,应用力学、应用数学,它们也是独立的学科。这里的疑问在于,应用伦理学预设了一套伦理学理论,就像应用力学预设了理论力学那样。然而,伦理学是否能提供理论?医学伦理的探究是不是伦理理论的应用?只说一点:应用力学之成立,依赖于大家对力学基本理论没有什么争议,而伦理学有多家多派的理论,“伦理理论的应用”应用的是谁家的理论呢?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如果并没有哲学应用一说,自然也谈不上伦理学的应用。无论称之为实践伦理学还是应用伦理学,“本理论伦理学所阐明之原理而应用之”这一思路是有疑问的。我同意维特根斯坦,哲学并不提供理论。数学哲学不是把谁家的理论应用到数学领域,科学哲学也不是把谁家的理论应用到科学领域,它们是对数学和科学的哲学思考,同理,医学伦理学就是对医学的伦理学思考。当然,应用伦理学已成定名,就像印第安人一样,不妨将错就错,未必需要改掉,我们只要不被名称误导就好了。 第三,描述伦理学这个名称也有疑问。描述一个民族都有哪些伦理规范,似乎是人类学—社会学的任务而不是伦理学的任务。诚然,人类学—社会学是否能做到不带评价的“纯描述”,这本身是个问题;但更重要的在于,固然哪个学科都离不开描述工作,但任何学科,无论是伦理学还是人类学—社会学,从来不止于描述,它需要追问事情为何如此。 概括言之,我认为把伦理学分成规范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等等,尽管在特定上下文中可能起到提示作用,但更多的恐怕是误导。我很同意蔡元培,以修身书那样的方式列举多项道德规范不是伦理学的任务,对各种各样的道德规范进行反思进行论证才是伦理学的任务。不过,提供规范与对规范进行反思、论证并不一定互相隔绝,所谓规范伦理学通常不会只列举些道德规范。例如,新儒家意在提供一套儒家道德规范,但同时,他们也在从事伦理学论证工作,这包括论证儒家的伦理规范比其他的伦理规范系统更加优越,论证这些规范如何可能应用于或适用于今天这样一个已经大不相同的世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