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4)04-0005-11 人类不但生活在由实践生成的事实世界中,同时也生活在由人类主体赋予客体以意义而生成的价值世界之中。因此价值哲学理应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然而正如李崇富先生所说:在现行的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价值哲学“不太受到重视”,没有成为基础与核心[1]。其中原因,笔者认为恰恰在于流行的“价值”概念乃是旧唯物主义价值概念的遗存,它与唯物史观具有本性上的不相容性。这样的价值哲学应当得到改造,使其与唯物史观内在地一致。这不仅会创造出价值哲学新面目,也会展示出历史唯物主义的新境界。 一、流行价值概念的旧唯物主义因素 国内关于价值的定义主要有“属性说”与“关系说”,其中最受肯定者是“关系说”。而被当今学界普通认可的“关系说”定义是:“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人类,或一定具体的人)的意义(它有时被简单地表述为‘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也就是说,价值并不是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而是人类生活特有的主客体关系现象,是主客体统一的一种特定的质态。”[2]这一定义的确包含着一定的正确成分,因为把价值理解为一种“主客关系”而非“属性”。但我不得不坦言,这一定义仍有其局限性,只能作为“事实性价值”的定义,而不能作为区别于“事实”的“价值”的定义。 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将上述定义的“价值”作为不同于“事实”的东西,那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分野究竟在哪里?很明显,如果按照上述定义,所谓“事实”指的是“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价值”与“事实”的区别仅仅在于:价值并不是主体与客体单方面的“事实”,而是这物对人的关系。这就把“物对人的关系”排除在“事实”之外。这种对“事实”的理解乃是一种旧唯物主义观念。 马克思清楚地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54他称旧唯物主义为“直观的唯物主义”,而把自己创立的唯物主义称为“新唯物主义”。[3]57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把物质只是理解为脱离人类实践的“客体”,因此把一切“事实”只是看成“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客体与人类主体之间是二元对立的。正如陈先达先生所说,这种旧唯物主义“推崇作为自然的自然,而不懂得历史的自然,即处于一定历史进程和文化环境并打上了人的烙印的自然,它们也不懂得自然的历史,不懂得自然界由于人的参与而发生的变化。它们把自然与人的活动分离开来,一边是自然,一边是人,采取的是人与自然二元化的原则。它们坚持唯物主义,但陷入了形而上学”[4]。在这种旧唯物主义看来,只有“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才是物质事实,而客体对主体的关系(如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已经不是客观物质世界本身,因而不属于“事实”世界,而是属于“价值”世界。这种流行的价值概念实质上隐含着这种旧唯物主义的理论预设。 那么,人类实践之外的物质客体及其属性是否存在?当然存在!否认实践外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就会陷入只承认“实践辩证法”、反对“自然辩证法”的“实践本体论”,这是一种现代版的主观唯心论,从根本上违背了当代自然科学发展的现实。马克思不把自然事物看成直观对象,而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理解自然界的事物,这一观点是卓越的,但他从来没有否认过独立于人之外的自然界的客观存在性。[5]143-144相反,正是在被实践本体论者作为“理论依据”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实践外的自然界的客观存在性的无可争辩的证明。他指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一个存在物如果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6]106如果不存在人类实践之外的物质世界,那么一切物质客体都已经在人类实践之中,于是人类实践将永远封闭在自身内部,实践活动也将失去新的发展空间而死亡了。因此,实践外的自然事物的客观存在性,乃是实践本身的客观存在性的前提。没有实践外客体,实践就没有拓展与作用的对象,也就没有了实践本身。 进一步说,人类对于这种实践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单方面存在与属性”能做出“事实判断”吗?显然不可能作出直接判断!因为实践是人类认识的唯一来源,该客体既然没有进入人类实践,因而人们无法直接认知其事实状况。但是我们可以将那些已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事实判断推广到那些实践外的客体身上,作出间接的“猜测性的事实判断”。而这些“猜测性的事实判断”最终也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即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检验。这就是说,一切事实——不论是实践中已发生的事实,还是对于实践外客体的“单方面”的事实,最终都必须归结为实践中物对人的关系的客观事实,其中包括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事实。如果说这类事实是“价值”,那么它们只能是“事实性价值”,而不是那种与“事实”相对峙的“价值”。 因此,我们得到结论:现在流行的“价值”定义中,那种与“价值”相对峙的“事实”被归结为与人无关的客观事实,一切与人有关的事件都被归结为客观事实之外的东西(如价值)。这种“事实”概念的理解是建立在旧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因为它将“事实”仅仅理解为“任何实体(人和物、主体和客体)本身单方面的存在或属性”,“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