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刚刚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并将于2015年起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新《预算法》与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其中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之对应的会计改革则是护航预算公开踏实落地的重要手段。 会计改革将愈加精细 事实上,此次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全面规定都预示着下一步政府会计改革的方向。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第14条对预算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预算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还未能通过会计得到反映。以政府债务为例,目前政府的债务信息仍然是统计口径下的信息反映,只是根据零散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分类,对此,会计上目前还没有深度跟进。另外,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此前新《预算法》审议通过后答记者问时提到,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那么,与会计相关的收入如何确认、时点如何判断、权责如何匹配等问题,都需在接下来的会计工作中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与此同时,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机关运行经费在此次新《预算法》中也有具体规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晨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机关运行经费的公开体现出了国家对预算成本控制的要求,信息的公开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可以为今后年度经费的管理和控制起到决策支撑作用。因此,相关的会计处理应当体现出一定的成本效益原则,并建立相应的成本考评的指标体系。同时,与预算信息公开相关的范围、口径、标准也都应与会计制度相衔接。一方面,预算公开本身对下一步政府会计改革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而另一方面,“看不懂”作为预算公开的另一个问题也需将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得更为精细。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对预算不够细化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重点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记者了解到,功能性的预算体现了支出的具体职能,经济性的预算体现了支出的用途。 相应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同时需要跟进 事实上,预算公开这一要求本身就需要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设来保障,进而使上述执行层面的内容能得以落地实施。对于预算公开而言,公开的内容和时限都已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而信息公开需要载体,几乎所有的受访专家均认为,这一载体就是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而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的基石,政府会计准则同样需要在下一步的制定过程中及时跟进。王晨明认为,政府会计准则下一步亟需建立起完整的概念框架体系,尤其需要明确政府主体的概念。她表示,在这样一个明确的主体范围基础之上才能够形成财务报告的主体,进而可以讨论财务报告中纳入哪些会计要素、机关运行经费是否需要建立单独的财务报表等更加细化的内容。 王晨明表示,今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设计需要更加精细化和更加透明。“预算有前瞻性和引领性。要落实预算公开的问题,会计是必备的手段和核心,能起到会计控制的作用。今后,作为通用性语言的会计准则更需标准化,形成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形成良性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助力整个政府管理。这是下一步政府会计整体改革的核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