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4)14-0014-10 对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的反思与批判,是近代以来非常重要的思潮之一。但长期以来,“从五四开始全面反传统”“从五四起激烈反传统”早成“定论”。然而,仔细考察历史则不难发现,对中国传统的反思与批判,至少从戊戌就开始了,而到辛亥革命前其论述已经非常成熟。大而言之,后来的“五四”反传统话语的广度、深度甚至激烈程度并未超越“戊戌—辛亥”时期。其实,中国“现代思潮”奠定于戊戌—辛亥时期,故本文称为“戊戌—辛亥思潮”。由于五四反传统话语为众所周知,无需本文细述,故本文主要是对“戊戌—辛亥思潮”的反传统论述详加梳理、分析,供方家对比、参考。 一、两种国家观念 从根本上说,戊戌—辛亥的反传统思潮,是因为国家观念发生了变化。 所谓国家观念,实质是关于国家的权力来源,即国家权力的“合法性”(Legitimacy,又译作“正统性”“正确性”“正当性”或“合理性”)问题。政治学中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并非指符合法律条文,不在于统治者自己宣称统治的合法性,而是指一整套全社会、包括统治者和绝大多数被统治者认可、认同的道理、规则和行为标准体系。马克斯·韦伯认为,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支配有暴力、经济等因素,但是,“除了这些以外,通常还需要一个更深层的要素——对正当性的信仰”。每个权力体系“都会试图建立并培育人们对其正当性的信仰”。① 在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两种国家观念,即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两种话语。一是传统的以伦理为基础的国家观,由皇权神授推衍出“朕即国家”,而国家(统治者)是家长,被统治者是子民,“家长”对“子民”理论上具有无限的管理权与责任。二是现代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国家观,认为国家、社会主要是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人民联合起来订立契约,出让部分个人权利成立国家,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这种在人民全体一致同意基础上签订契约成立的国家,是国家生成和存在的合法性来源。 中国传统的国家观则是家国同构的伦理论。长期的农业社会,使传统中国一直处于以“宗法为本”的社会结构,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中,任何个人都不是一种独立的个人存在,而是存在于严密的“三纲五常”之中,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这种金字塔形的等级秩序结构中,君主高高在上,位于最顶端,是“天子”,其权力来自“神授”,因此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其权威神圣不可侵犯,“个体”无条件地受其宰控,没有个性,更没有自由。这样,社会关系完全成为一种依附性“伦理”关系。以儒学为重心的传统文化从家族伦理中推衍出国家政治秩序,“国”不但与“家”紧密相连,且被看作是“家”的扩大。在这种伦理性国家观,理想的“国家”正如儒家经典《礼记·礼运》所说:“故圣人耐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辟于其义,明于其利,达于其患,然后能为之。”其意是圣人把整个天下看成是一个家,把整个国家当成是一个人,这并不是他们凭主观妄为的,而是能深入剖析其中的义理,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擅长处理其中的种种弊端,然后才会有所作为。虽然期望“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但毕竟是以“家”来喻“国”。《尚书》中有“天惟时求民主”,“简代夏作民主”,意为作民之主,为民之主,且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定义为“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所谓“元后”就是君主;“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君主对人民应该“若保赤子”。董仲舒《春秋繁露·郊义》说:“天子父母事天,而子孙畜万民。”总之,上天将民托付给“天子”,要天子像父母照顾、管理幼儿那样照管人民。但这实际上又为帝王将“天下”视为“家天下”“一姓之天下”提供了合法性理论。陈寅恪先生在《王观堂先生挽词·序》中认为东汉班固的《白虎通·三纲六纪》确立的三纲六纪是中国文化的“定义”,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三纲六纪”从“男女有别”生出“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由父慈子孝推衍出君礼臣忠,从家庭伦理关系逐渐推衍出国家政治原则,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与家庭的关系一样,是一种无法摆脱的伦理关系。所以“天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此具有国家家族化的特点。 现代国家观,是指产生于西方,以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观念。契约论当然有一发展过程,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与洛克(John Locke)二人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起源,认为国家是人民契约、让渡自己部分权利的产物。由于被授予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也要受契约束缚,如其违约,也要受惩罚,人们有权反抗,甚至重新订约,另立新的统治者。依据自然法则,伏尔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论。卢梭(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甚至政治观点一向谨慎的德国思想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提出国家应建立在三个理性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为公民是独立的。因此有关个人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独立三原则也是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二、从“通上下”到权利观念的引入 鸦片战争之后,现代国家观随着西方的“船坚炮利”的传入,也由少到多、由浅到深,一点点传了进来,是从对西方国家现代政治制度、机构的零星介绍了解开始的。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冯桂棻的《校邠庐抗议》,1876年出使英国的郭嵩焘,因曾上书太平天国而流亡香港、英国的王韬,上海为外商当买办的郑观应,参加洋务运动的官员薛福成,同时代的马建忠、陈虬、陈炽等人都对议会作了不同程度的介绍。这些介绍,使国人对西方的议会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他们主要仍是从中国传统“通上下”,而不是从现代宪政限制君主权力的角度来理解议会制度的。随着时间的变化,一些先进之士对西方议会制度的了解逐渐加深,已开始触及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但是,总体上他们仍是从君民“通上下”,而不是从限制君主权力角度来理解议院的,所以认为议会制是使君主制度更加完善的工具性机构而不是与君主专制对立的制度,现代议会制度与中国传说中“三代”的良法美俗并无本质区别,甚至有人认为就是来源于中国上古。因此,他们的国家观念仍没有突破传统以伦理为基础的国家观。或者说,他们是新旧两种国家观念的中介,已经走到边缘,只要往前跨进一步,就由旧入新、从“伦理”到“契约”。 从伦理论国家观到契约论国家观这关键一步,是在戊戌维新时以引入现代权利观念跨出的。甲午战争,中国惨败于向来以中国为师的“蕞尔小国”日本,给中国人以莫大的心理刺激。日本君主立宪的制度,促使中国思想界在国家观念上跨出了本已到边缘的最后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