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4)04-0122-08 按照阿多诺的看法,伦理的核心问题就是“特殊的事物、特殊的利益、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特殊的人与普遍性的相互对立关系”的问题,因而一种好的生活就是这些“相互对立的关系”的和解。关于探讨和解的路径,黑格尔认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二是从实体出发。不过阿多诺认为这两种路径都没有带来真正的和解。他认为黑格尔虽然觉察到了康德的个人主义的幻想,但他的伦理实体的绝对在先性,使得主体的反应模式被先天地编排进预先制定好的总体可能性中,总体绝对在先性导致了人对这种总体的先天的消极依赖,而不像总体自身允诺的那样,个体可以在其中得到充分的发展。阿多诺想超越这两条路径,所以他想在批判继承康德和黑格尔遗产的前提下,设计第三条道路,即设想建立一个星丛式的共同体,一种普遍和特殊相互批判、相互建构的贯彻着非同一性的共同体。因而,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是他的建构的重要部分,因为康德道德哲学是第一条道路的典型。本文试图揭示阿多诺围绕康德的“道德律是自明的”这一设定进行的批判,因为这一设定是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在康德那里,德性原则是纯粹实践理性对意志的绝对命令,因而要以自由为基础。康德明确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想以人具有本体界的身份这一思辨的主张来推论人是自由的,这符合他认为哲学应该建立在严格演绎基础上的观点[1]。但这是不成功的,因为思辨理性虽然可以设想人是自由的(由于人有理性能力,它不同于知性,理性是追求绝对的能力,因而可以超越时空的界限),但是思辨设想的自由不能证明自由的实存,因为思辨理性只能在可能经验的意义里规定对象的实存。因而想通过思辨设想的自由来推导道德律令是行不通的。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主张实践理性以普遍法则来规定意志是一种事实,具有自明性,并以此作为实践上认识自由的条件,且保证道德的合法性。阿多诺对康德的道德律令的自明性的批判,可以说是直接从内在根基上切中康德道德哲学的问题。黑格尔从第二条道路,即从伦理实体角度对康德进行超越,自然非常深刻,但由于黑格尔的总体性设计在当时已受到质疑,因而阿多诺的批判仍有很大的效应,为伦理学研究超越黑格尔指出的那两条路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道德律令的自明性 康德把道德的价值规定为一种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为善既不在于其带来的结果或者由之完成了什么,也不在于其适合于达到某种预设的目的;它之为善仅仅由于其意愿(willing)和准则,也就是说它是自在的善。意志本身就是值得赞许的,它在评价我们的行动时,应当作为基本尺度或者原则。康德对道德概念的分析表明,一个行为的道德内涵或者道德价值的取得,不在于通过这个行为获得了某种结果或是达到了某种目的,而在于行为的准则。道德的第一个命题表示为:一个行为为了获取其道德价值,必须出于责任(from duty)。道德的第二个命题如此表述:出于责任的行动拥有其道德价值,不在于通过这行动而达到的目的,而在于行动受到其决定的准则。因而责任之为责任就不在于出于别的目的来做出道德行动,而仅仅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因而康德把责任定义为是出于对法则的尊重而行动的必然性,这也是道德的第三个命题所表述的内容。[2]道德的三个命题出现了三个重要字眼,即责任、准则和法则。准则和法则是对责任的规定,准则(maxim)是主观原则,它要求责任必须是出于道德主体的意愿,而不是外在的强制。法则(law)是客观普遍的规律,而不仅仅是主观的任意。可见道德的价值或者说德性既是主观又是客观的东西。这怎么说呢?康德是自相矛盾吗?其实不是,这里说的主观只是说主体是道德的立法者,道德价值不在于以外在的普遍的实践法则来僵硬地规定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使其成为物件般的定在,成为按照实践规律去行动的机器构架;而是意志使自己行动的准则去符合普遍规律。所以规律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这样,他才服从这一规律。”[3]说道德原则是客观的法则,是说一个主体确立的道德原则不仅仅对他个人有效,而且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因为主体的自我立法不是以外在的目的、感性偏好来规定意志,而是以纯粹理性来规定意志,由于纯粹理性是所有有理性的存在者都具有的共同功能,因而这种主观的准则可以成为客观的普遍的法则。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道德不是寻求有条件的善,不是幸福,因为幸福因人而异;而是无条件的善。无条件的善不过是指善良意志,指出于对法则的尊重来行动的意志。人的意志不是完美神圣的,因为人同时也是一个感性存在者,不能时刻以纯粹理性来规定自身的意志,因而出于对法则的尊重来行动表现为命令,而且这个命令要求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即康德所说的定言命令。准则要成为法则,就要求道德主体以纯粹理性来规定自身的意志,而以纯粹理论规定自身的意志,也就是意志的自律性。“意志的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3](60)同时,意志的自律性也意味着自由,因为由纯粹理性决定自身就是独立于感性机械必然性来自己给自己立法。可见定言命令需要预设自由作为前提。就是说意志直接受到纯粹理性的决定,即是说按照排除了一切经验质料的普遍性的形式法则来行动,这种意志的性状中已经包含自由的属性。但我们同时要看到,自由作为一种原因性不是无规律的,否则自由就是一种荒谬的东西了。自由的原因性规律表达的无非是它自己为自己提供的规律,即自律。这样自由和自律便是同一个意志规定了,“这样自由意志和遵循道德法则的意志正是同一个意志”[2](49)。所以康德说自由和自律是交互性的概念,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以其中一个作为根据去说明另一个。 由于道德的价值关键在于自律、道德律令,如果康德要为道德律令奠定基础的话,他就需要离开道德律令来论证自由,因为自律和自由是交互性的概念,每一个都以另一个为前提,如果以一个去论证另一个的话,会造成循环论证。但是离开道德律和实践理性来论证自由,只能把自由放到理论理性的领域中来论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意图从思辨理性的立场设想人有一种理知世界的身份,理知世界的身份表明人有先验的自由,因而能证明人有绝对的自律能力,从而能推演出道德律令。但是从理论理性可以思考的理知世界的身份仅仅是消极的,即仅能设想人有一种超越感官世界的身份。但这种身份获得的仅仅是消极意义上的先验自由,即第一批判说的先验自由的可思考性;因为理论理性领域只能设想自由的可能性,它不能论证自由的实在性,因为理论理性领域的概念的实在性是跟经验可能性相关的,而自由是超越可能经验的领域的。以思辨理性可设想的先验自由来推论出道德律、推论积极的实践自由概念,会造成概念偷换。这种偷换其实就是休谟说的从事实判断推导不出价值判断。由于先由意志自由来推论道德法则,导致了概念的偷换,所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先从纯粹理性的实践性是一种事实出发,即从纯粹理性能够规定意志并给出无条件的道德法则是一种事实出发,来证明自由的实存性。 《实践理性批判》不是采取自由——道德律的模式,而是采取道德律——自由的模式。康德在这里首先肯定纯粹实践理性能够直接规定意志,纯粹理性的这种实践能力不是从哪儿推导出来的,而是直接在理性中给出的,是一种明了的事实。他指出这种能力在一个理性存在者为自己的行为拟定(draft)准则时就可以直接意识到。他举了作伪证的例子:一个君王要一个人作伪证诬陷一个清白无辜的人,否则便对这个人进行处罚。康德说这个人肯定可以选择以道德法则来规定自己的意志不去作伪证,即使这个人可能因此丢掉性命。这个人这么选择时就可以意识到道德律,而且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因为他意识到自己可以独立于感性条件(如怕死等其他惩罚),虽然这个人现实中也可能由于克服不了怕死等恐惧而去作伪证,但康德说他可以选择做道德的人,可以意识到道德律令的力量。“所以,正是我们(一旦为自己拟订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并且由于理性将它表现为一种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战胜的、甚至完全独立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而正好是引向自由概念的。”[4]“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的事实。不过这种事实不是感性层面的,而是理性层面的。感性层面的事实要求在感性直观中呈现出来,它牵涉到的是经验对象。但是“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不牵涉到感性欲求的对象,而是以实践理性的单纯形式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所以此事实是先天的、非时间性的本体界的东西。“这种非时间性的、作为自在之物的本体界的自由意志,跟康德的如下论断是相一致的,即绝对命令的先验的自由意志的规定是道德理性的先天事实。”[5]就是说道德律令有先天的自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