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6 文献标识码:B 自1903年G.E.摩尔(G.E.Moore)的《伦理学原理》一书问世宣告西方元伦理学的诞生以来,这一学科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这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学术流派纷然杂陈,探讨的问题复杂艰深,取得的成果亦很丰富。因此,我们有必要仔细地梳理其百年发展历程,追踪最新动向,这对于国内学界深化、完善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是有助益的。 一、前期的主要流派及其基本观点 从20世纪初到60年代,西方元伦理学按照语言分析的路径,主要探索基本价值词、价值判断的语义及其逻辑特征,产生了如下四个最主要的流派: (一)直觉主义(又称非自然主义) 直觉主义在批判过去自然主义者所犯的“自然主义谬误”(即把道德语言与事实语言相混同的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几个观点:1.伦理学中存在一个或者多个基本道德语词,这些道德语词表达了伦理学的最基本概念,它们不能够被定义,只能被用于定义其他比较复杂的伦理概念。2.基本道德语词表征某种特殊的、与自然性质截然有别的非自然性质,因此含有“善”、“正当”、“应该”等道德语词的道德判断在本质上不同于只含有反映自然性质的事实性语词的事实判断,道德判断与事实判断有本质区别。3.人们通过“直觉”这种特殊的认识能力来判断事物是否具有这些基本道德性质,而不需要诉诸任何经验或者理性的证明。4.基本道德语词代表的是一种特殊的、非自然的“性质”,因此含有这些道德语词的道德判断本质上就是在“描述”事物、行为等是否具有这些性质。就这一点来说,直觉主义者仍然将道德判断视为一种描述句。直觉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摩尔、H.A.普里查德(H.A.Prichard)、W.D.罗斯(W.David Ross)。他们基本上都持有上述观点,但是在细节上有所区别。例如,摩尔认为“善”是最简单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性质,但是“正当”、“应该”则是可以通过“善”来定义的,但普里查德则认为“正当”才是最基本的、不可定义的道德语词。罗斯则对上述两个人的观点予以综合,认为“正当”与“善”都是最基本的、不可定义的道德语词。此外,摩尔往往习惯于用“直觉的”来称呼基本道德判断,当他这么说的时候,并不是想说人们是通过“直觉”这种特殊能力来做出基本道德判断,而仅是想表达“该判断是不可证明但是对人们来说昭然若揭”之意①。而普里查德和罗斯等人则更加倾向于将“直觉”视为人们的一种能够把握道德性质从而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 (二)情感主义 因为直觉主义在理论上具有过度神秘化的特点,对很多关键问题也无法给出清楚的说明,所以其影响力逐渐减弱,而情感主义则逐步兴起。情感主义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和成熟时期两个阶段。早期的情感主义大约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往往也是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坚持“经验证实原则”,从而认为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句子,并由此进一步认为道德判断并不描述人或者行为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性质,而仅仅是说话者在宣泄自己对于判断对象或褒或贬的感情。到了40年代,作为后期的情感主义者,C.L.斯蒂文森(Charles L.Stevenson)认为道德判断并非早期情感主义者所断定的那样是没有意义的,相反,在实际生活中,道德判断有两个意义——描述的意义和情感的意义。他指出,道德判断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表述人物、行为所具有的某些自然特征,这是一些事实性的内容;另一方面,道德判断表达我们对某一事物或者行为的态度——积极、赞赏的或者是消极、厌恶的态度,并希望通过影响他人的态度,使他们做出和我们类似的判断。但是斯蒂文森亦强调,与事实判断相比,道德判断的根本特征在于对自己情感的表达和对他人态度的影响,因此道德判断的主要特征不是描述事态,而是“表达情感、影响态度”。 (三)规定主义 规定主义是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流派。在规定主义者看来,直觉主义者没有意识到道德判断特殊的非描述性用法,忽视其规范性力量,因而只能说道德语词表征一种特殊而神秘的非自然性质。而情感主义者固然意识到道德判断有其特殊用法,但是错误地认为该用法是“或褒或贬的情感”的表达,并由此将道德判断的形成完全诉诸个人主观的喜好,从而有将道德判断理解为非理性的产物的倾向,这显然也是错误的。规定主义者R.M.黑尔(R.M.Hare)认为:1.价值判断既有描述的意义,也有规定的意义,而且其中的规定意义是价值判断的首要意义和主要特征。这也就意味着价值判断一方面固然能够用于描述事实,另一方面其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评价事物来引导人们的具体行为。2.价值判断具有普遍规定性的特征,它不是在特殊场合下对行为的引导,而是对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定——要在类似的场合都按照类似的方式行为,因而也与普通的命令句有别。3.价值判断的形成并不完全是非理性的,相反,价值判断具有合逻辑性——它可以适用于矛盾律、排中律,并且人们可以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得出价值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