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14)04-0005-07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应围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而展开[1](P32),其直接目的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创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生活,创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要展开和实现这一切,则需要优良制度的保障。因而,创新和完善制度,成为当前建设和未来发展的基础战略。 一、制度的基本构成 1.“制度”内涵及意义指向 所谓“制”者,乃人为制定而形成的普遍式样、法式,它是人们根据其具体情势所做出的具体判断与裁定,所以,“制”体现了某种特定方向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比较地看,“度”之本意即衡量某事、某物的标准,它的内在规定是限度、规范、界线,引申为法度、量器。所以,“度”既有空间(即“量”)的规定性,也有时间(即“质”)的规定性,是量与质的统一。如果超过了这个质量统一的标准,“度”本身就失去了作用。因而,“度”有其内外之分:在其度内,为合理;逾其度外,为不合理。将“制”与“度”整合成“制度”,其意指一种普遍的社会生存式样、法式,它构成人们生存活动必须遵守的共同标准、准则。 制度作为一种生存的普遍式样、法式,其本质规定是限度、界线、规范,它展开两个方面的意义指向:第一,制度具有空间包容性。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决定制度的有限性,一种制度自有其边限域度,在其域内,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生存式样、法式,就发挥功能;在其域外,它虽然存在,但却丧失其效力功能。所以,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具体表征为制度的域度性,它最终由人们对其生存境遇进行判断和裁定所赋予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来决定。第二,制度具有时间的伸缩性。制度的时间伸缩性既体现出制度的历史张力向度,也呈现出制度本身的限度性。从根本上讲,制度的空间包容性必以时间为保证。制度必须要进入时间领域,即方向性地展开时间和创造时间。制度的历史张力向度和时间限度性,是由制度所负载的价值蕴含与期待来决定:制度蕴含的价值朝向和期待所体现出来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其时间张力就越强,其伸缩力度就越大,反之,则越弱。 2.制度的构成要素(见图1) 制度之所以具有空间包容性和时间伸缩性,均因为制度的自身构成。制度的自身构成敞开为抽象与具体两维度。在宏观的抽象层面,制度是由文化取向、政体、政制、宪法、法律五大要素构成。文化取向既是制度构成的实际土壤,也是其制度构成的价值定位。政体乃制度的宏观式样,它对制度构成的核心内容予以性质定位,并由其性质定位而使它自身获得具体形态,即政制。 在政体定位与规范下的政制,其基本构成要素有三:一是社会主要制度;二是社会基本结构;三是社会安排方式。社会主要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财产制度、劳动分配制度、家庭婚姻制度、教育制度、社会福利救济制度等。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态构成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社会关系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生产力结构和社会教育结构等;社会基本结构的实质构成即权力结构和权利结构。社会安排方式就是调节,调节的具体形式有四,即政策调节、法律调节、制度调节和社会基本结构调节,而政策却是社会安排的基本方式。 对政体、政制予以静态的边界定型和边界规训的是宪法。宪法发挥其自身功能的操作体系,就是法律体系,它由实体法和程度法两大体系构成。
图1 制度的构成要素 二、制度创新的基本考量 制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开放性体系。制度的优劣,当然在于运作,但根本却是创新设计。创新设计优良的制度体系时所需要考量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如何有规训的问题。因为只有严格规训的权力,才可真正发挥出限制与保障这两个基本功能。[2](P152)一般地讲,有规训的权力,只能是以权利为边界的权力;但却只有那种可以团结起来反对专制利益和暴政统治的权利,才可构成权力的边界。因而,一种制度要成为优良的制度,就是在其创新设计时充分考虑让权利在事实上构成权力的边界,并能够蕴含无限的张力使权利团结起来发挥反对专制利益和暴政统治的功能。但创新设计这种优良制度的下手功夫,只能是明确确立宪治。 所谓宪治,就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而建立特定价值坐标的治政理念,并以这种治政理念为原则建立起国家的政治治理实体与方略。由此可以看出,宪治的最初形态是宪治理念,即有关于治理政治和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但宪治理念的形成,必须要经过立宪才可获得其敞显自身的道路和标志自身的物化形态与内在规定。宪治理念的物化形态即是宪法,这是宪治之治政理念的整体框架;宪治理念的内在规定即是某种特定的价值坐标,这是宪治之治政理念的生命本质。以特定价值坐标为精神指向、以宪法为整体框架的治政理念,必须达向对治理实体和治理方略的生成,其完整的宪治构设才算完成。宪治建设的实质性步骤,就是创建治政实体和制定治政方略。这个治政实体即是政体和政府;这个治政方略即是协调人权、权利和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和调节程序(见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