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想象力:含义、价值与培育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慧民,王前,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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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想象力”是当代伦理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理性概念,这一点尚未引起国内学界的足够关注。笔者关注的是,什么是道德想象力?道德想象力有什么价值?为什么许多人缺乏道德想象力?如何培育和发展道德想象力?

       “道德想象力”是在道德心理学分析的经验和理论研究中衍生出来的。由于“道德”范畴和想象力自身的复杂性,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道德想象力”进行阐发。目前主要有三种界定方式:

       一是以爱德华·泰夫南(E.Tivnan)为主要代表,注重道德想象力的情感状态特征,把它表述为从冲突的对立面或对方立场上思考问题的“移情”能力(有时称之为“想象性同情”“想象性角色转换”“想象性洞察力”和“道德创造力”),认为这种能力在缓和道德冲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Tivnan,pp.250-253)二是以马克·约翰逊(M.Johnson)、才帕特里夏·H.沃哈尼(P.H.Werhane)、约翰·凯克斯(J.Kekes)、查尔斯·拉默(C.Larmore)等为代表,强调道德想象力的认知特征,认为这是一种在既定情境里发掘和评估各种可能行为的能力,是“在特定环境下发现和评估各种可能性时,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环境或由一系列规则和受规则支配的利害关系构建,也不受制于它运行的心智模式的一种能力”。(Werhane,p.93)道德想象力是“道德”的,是因为它与善(如责任、尽职)密切相关。道德想象力是“想象力”的一种,主要体现在能够帮助人们突破既定心智模式(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等要素)的羁绊,根据所感知到的善的完美状态而探索何种可能性可以实现。(Kekes,2006,p.33)

       有学者把道德想象力分为三个子认知过程:道德敏感性(敏锐地捕捉和识别问题情境的伦理意义)、观点采摘(站在利益相关者的立场上发掘和评价行为的可能性及其影响或后果)和创造性想象(超越既定情境创造性地设想甚至形成全新的可能性)。(Caldwell,p.194)国内亦有学者对道德想象力做过类似界定,认为:“道德想象力就是一种个体脱离自我、超越既定情境进行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的能力。”(郑富兴,2011年,第171页)三是强调情感成分和认知成分的相互作用对道德想象力的影响,认为道德想象力既是一种情感能力,也是一个认知过程。美国经济伦理学家理查德·T.德·乔治(R.T.De.George)将道德想象力概括为几个维度:“其中之一是换位思考,即从不同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角度看待特定情境、特定问题或特定案例的能力……道德想象力的另一维度是在某些方面要创造性地思考问题。”(乔治,第36页)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Dewey)以两种方式定义道德想象力:一种是移情投射;另一种是创造性地发掘情境中的种种可能性,并且肯定这两种想象力“同时运作”。(费什米尔,第102页)除上述理解外,有学者尝试“用动态的术语把道德重新定义为探索,把想象力重新定义为人创造性地发展人类理解道德内涵的能力,希望把美好生活的两个相关方面(道德与想象力)达成和谐的一体”。(参见宋秀葵,第86页)这显然是把道德想象力等同于“道德想象”的能力。美国学者蒂莫西·哈格瑞夫(T.J.Hargrave)则认为道德想象力既是个体认知(涉及对社会过程的思考)的过程,又是社会互动的过程。因为“道德结果并非单单取决于个人的行为,相反,它们更多地取决于受政治条件影响的集体行为过程,以及相关行为要素如问题框架、资源动员等”。(Hargrave,p.87)

       在道德想象力界定问题上之所以众说纷纭,一个关键因素是对“道德想象力”解读方式的差异。“道德想象力”究竟是“关乎道德”的想象力,还是“道德想象”的能力?如果是前者,“道德”就应被视为一个限定词,它的对立面是“不关乎道德”的想象力。就是说,道德想象力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在本质上有不同于其他心理成分的特点,它聚焦于区分道德与非道德,而不在于区分道德与不道德。如果是后者,“道德想象”成为一个整体,其对立面应该是“不道德想象”的能力,其侧重点显然不在情感和心理因素方面,这同目前学术界关于“道德想象力”的大多数理解和运用相悖。由此看来,道德想象力并非道德自身所具有的一种本性,而是指“以道德的方式”进行情境解释的能力。“道德想象力是‘道德’的,是由于它参与了各种可能性利害结果的评估。”(Kekes,1993, p.101)道德想象力之“道德”在这里只是与行为选择有关。“‘道德想象力’在这里的用法是价值中立的。”“像审美一样,作为一个判断术语的道德(亦即伦理)必须与作为一个经验领域的道德区别开来。”(费什米尔,第6页)

       由此看来,应当从三方面把握道德想象力的规定性:一是通过情感投射“设身处地”地为情境所牵涉的每个人的处境着想;二是洞察情境中所有可采取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倾向,并尝试对其未来行为结果进行富有远见的预示;三是当道德困境处于一筹莫展或非此即彼时,仍继续寻求新的行为选择可能性。在道德想象力的结构中,不仅包括对他人情感、情绪、思想和境况“感同身受”的“移情共感”维度(一种超越性情感),还包括敏锐地把握潜在行为的多种可能性及其所可能给他人带来损益的后果想象,以及蕴含着追求突破情境界限的创造性想象。尽管如此,拥有丰富的道德想象力并不能保证一个人的行为总是道德的或正确的,因为想象力不仅揭示了善的可能性,还揭示了恶的可能性。既使人们凭借道德想象力知晓了契合情境的最佳行为,也有可能因缺少足够道德勇气或不能坚守自己的道德理想而最终难以付诸实际行动。因此,所谓“道德想象力”其实就是超越自我和超越情境,拥有了更加宽广的伦理视野和道德体验。由于道德因素的渗透,无论是移情投射和通过“将心比心”理解和分析他人的情感,还是情境行为可能性的创造性发掘,都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理性。

       道德想象力的价值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现代人的生存方式之一,尤为现代人的精神生活所必需。“呈现给我们精神的东西首先必须去感性化,把感性的事物变成表象的能力叫做‘想象力’。如果没有能使不以感性形式呈现的东西呈现出来的这种能力,那么思维过程和系列思想将是不可能的。”(阿伦特,第92页)如美国哲学家查尔斯·桑德尔·皮尔士(C.S.Peirce)所说:“全部推理活动,而且使我们成为理性存在者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想象中实现的。”(费什米尔,第98页)另一方面,它是一种间接性、替代性和预测性的活动方式。这种行为方式同以非确定性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人生存境遇相契合。公开尝试过的行为选择不可挽回,其实际后果具有不可逆性,而想象中的行为后果却可以挽回。这两方面价值通过道德想象力的实际作用具体地体现出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推进伦理原则的解释和现实应用,提升道德认知。当代西方主流伦理学总是希望探求一个能调控人类社会行为的普遍化道德原则。康德义务论将之归结为“以你可以合乎逻辑地希望其成为法规的方式行动”;功利主义将其诉诸于“整体益处的最大化”;德性伦理学将它确定为“适度和中道的理性原则”;后现代责任伦理学则倡导“这样行为,必须使其后果与人类生活的真正永恒价值相匹配”,等等。这些原则都是有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学院哲学家和公众对这些原理和规则的性质的误解。……一般性原理,不管多么有根据,也不能通过规定某人应该做什么而代替个人做出决定”。(费什米尔,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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