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美德

——道德哲学的结构及其内在张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新国,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正义与美德是西方道德哲学的核心观念,从更广的视域看,二者也构成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逻辑基础。质言之,正义与美德各自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意义形式和逻辑面向,标示了两种截然不同、有时竟相互抵牾的道德规范模式。近年来,尤其是随着规范伦理学在现代人类社会普遍注重法制建设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的迅速发展,有两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即规范伦理学由于过度追求自身形式的精密化而逐渐减蚀其合理性内核和基础;再者,美德伦理学因过度诉求善良意志的纯粹性而拒绝随社会实践的发展将自身现实化或曰显像化,从而造成正义与美德体用殊绝,亦即二者结构的严重失衡及其内在逻辑张力的断裂。道德主体行动判断力和价值观的减弱亦可在这一背景下解释。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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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4)03-0100-10

       正义与美德是西方道德哲学的核心观念,二者在实质上也构成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逻辑基础和基本要素。当然,由于植根于其中的文化背景不同,正义与美德在各自的道德哲学系统中所处的位次和序列也是截然不同的。这也是中西道德哲学关于正义与美德的具体德目相异的本体论根源。时下随着规范伦理学广泛而深入的发展,一个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是,正义理论在形塑自身形式以适应体系化的现实规范实体时,渐趋沦落和消散自身的美德根源;与此同时,为应对此问题,美德伦理学往往采取的是矫枉过正的理论表达形式,即单向度地强调善良意志的纯粹性,而拒绝将自身表征为相对性的实体化形式。

       一、对道德规范模式的两种歧路的克服

       道德规范模式的两条歧路,可以名之为遗落美德的正义与拒绝正义的美德,两种规范歧路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二者的合力引发了正义与美德结构的失衡和断裂,从而使得道德行为主体丧失了自身的行动力。

       (一)对“遗落美德的正义”的克服

       亚里士多德在阐释其“幸福的获得”时说:“政治学的最高目的是最高善,它致力于使公民成为有美德的人、能做出高尚[高贵]行为的人。”①亚里士多德将“使公民成为有美德的人、能做出高尚[高贵]行为的人”作为政治学的最高目的,从正面肯定了公民政治生活中正义与美德相统一的实践意义。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政治的最高目的遗落了美德,在渐进式地推展自身约束范围和深度的过程中,忽视了“致力于使公民成为有美德的人、能做出高尚[高贵]行为的人”的最高善的目的,那么这种政治善的本质就大可值得商榷了。

       康德在其“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中说:“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②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是在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合一的历史逻辑上阐释正义与美德关系的话,康德这里的论述则更本质地在于人的道德生活之上。康德前述之“你的意志的准则”更多地关注道德自由向度的、具体的和个人的道德规范模式,而“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则无疑具有外在的正义形式与内在的美德内核合一的特性。这个逻辑的基础和前提在于:虽然表面上看来,个人的意志准则与能被看作可以普遍立法的原则是外在关系,但是这个外在关系合理性,即社会意义层面上人的道德行动的合理性又根源于单个人正义与美德相表里的实际形态。陈来先生在论述早期儒家政治哲学的本质时阐释说:“古代儒家强调政治美德对于政治过程的重要性,认为政治的本质就是道德教化,坚持以美德为政治的基础,以善为政治的目的,以仁贯通于政治的实践。”③如果说政治过程需要在公众面前以正义的形态被接受和遵从的话,贯穿正义始终并作为其内核的政治美德就成为不言而喻的内在要求。正如陈来先生所言,儒家坚持政治美德对于政治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没有以“仁”作为“礼”的内核,则这种政治正义观就有可能蜕化为羁络人性发展的历史障碍。这是儒家仁礼合一、正义与美德合一的政治道德观的优点。当然,古代儒家政治哲学思想中的政治美德主体还带有不可忽视的单向度性。

       (二)对“拒绝正义的美德”的克服

       如果说道德规范模式的第一条歧路在于其以精密性为主要目标,从而过度倚重织造道德外在形式的话,那么,道德规范模式的第二条歧路则相反,它以追寻美德和至善为标的,从而过度追求道德规范的纯粹性和质朴性。

       奥诺拉·奥尼尔(Onora.O'Neill)分析说:“美德和正义的差别不在于正义是原则的,美德是非原则的;也不在于正义总是一个要求(requirement)的问题,而美德从来不是。两者的区别在于正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应得的,因此是可要求和放弃的;美德的行为即便是必要的,也不是应得的,因此不是可要求和放弃的,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它不依赖特殊的地位或职责。如果某一美德是必要的,则它是职责和义务的问题,但它完全缺乏相应的权力。”④奥诺拉·奥尼尔的阐释可从几个不同的侧面加以解析,但其对于一种普遍的结构性的正义和美德之关系的诉求十分清晰。与其说其理解是对正义与美德相异相离之处的本质性揭示,不如说是对于二者不可脱离对方之相即不离的原因的揭示。再如其所论:“正义和美德不必要成为对手,一种关于行动的严格的推理观念允许我们在无需建立任何关于人或关于善的形而上学的前提下建构对于两者(指正义和美德)的实质性解释。”⑤奥诺拉·奥尼尔在其书中并未就指正义和美德的“实质性解释”给予直白的阐释,但他的剖析对于正义与美德的张力性结构并非全然无涉。

       道德规范模式的两种歧路,从根源上说存在于特定道德规范模式自身的观念实体与其理论功能的关系上。此关系具有两个特性:一是内在性,即道德规范模式的观念实体与其理论功能之间的关系不是观念实体与观念实体之间的外在关系;二是衍变性,即道德规范模式的观念实体与其理论功能之间的关系在内在性的基础上,还具有协调并进的变动性。这种观念意义上的系统结构力本身,显示了系统自身应该具有的体用一如的内在要求,而问题在于二者之间这种体用一如的内在要求并非时时能够得到满足。

       二、道德哲学的观念结构及其内在张力的逻辑特性

       如前所述,道德哲学的结构指称的是:道德哲学中作为道德内核的美德与作为道德形式的正义的结构性关系。这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道德哲学的结构不是一个封闭的、僵化的和固定不变的模型。相反,这个结构本身具有自身的非结构性,即其不断在旧模式的基础上内在地生成替代性模式的能力。这个模式的具体形态不尽相同,但就其表征着具体时代的道德哲学的外部形态和内部结构而言,其主导性因素不外乎正义与美德两者。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与其把正义与美德表述的道德哲学兼具模型化和流变性的关系称为结构,不如称之为结构性,只是这样一来容易致使相关研究流入无本的玄想和虚假的抽象。而正义与美德的结构性张力也需要在二者层次关系的衍变和屈伸中得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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