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与路径优化

——以上海市M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一军,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提要:

通过社工前置化介入监所青少年的矫正帮教工作,不仅可以实现少年司法双本位的转型要求,而且还保证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创新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在具体实践中也形成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为基础、社工参与和部门协同的有效模式。未来可以考虑扩大社工参与范围,保障社工待遇,同时引入多元化社会资源来进一步完善监所青少年矫治社会化参与的路径与机制。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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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形势变化,如何调整并创新青少年的司法保护路径以应对现有情况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与趋势,成为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政府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地区开始尝试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依托于全日制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监所(拘留所、看守所)内符合条件的青少年实行帮教矫治服务,不仅可以在边缘青少年进一步滑向犯罪之前,提早介入干预和感化,使得边缘青少年回归社会的目标更易于实现,更是少年司法保护优先主义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外征性体现。有鉴于此,本文拟着力探讨监所青少年矫正社工参与的法理依据与机制建构,结合上海市M区的实践调研数据进行分析,期冀为构筑少年司法的多元社会化参与机制提供管窥之见。

       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的法理基础

       少年司法核心价值就是保护优先主义,即以对青少年身心利益的保护为最大优先考量价值,但问题在于,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流动人口的大量存在以及基层组织的弱化导致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面临全新的工作格局。从立法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及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均规定,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之中,通过立体式的预防犯罪体系的构建为青少年再犯预防提供必要的环境要件。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仅停留在文本层面,没有有效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立法初衷将很难实现,而依托于社工组织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并以此为平台整合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的资源参与到违法青少年矫正帮教工作之中,增强社会资源和政府资源的相互配合和利用,就成为了当下青少年矫正工作社会化参与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社工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正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理依据。

       (一)监所青少年矫正的双本位转型要求

       储槐植教授曾指出,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①在传统监所青少年矫正工作中,由于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的限制,矫正帮教工作一味强调监管安全,青少年在押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帮教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能真正地投入与配合进行矫正。而在许多国家,基于司法资源的稀缺和被判刑人再社会化的需要,司法独立与执法权的社会化并行不悖,已是监所执法的重要经验,执法权结构中普遍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力量后,权力的形式特征虽然有所淡化,但权力本身却得以加强。②因此,监所内的违法犯罪青少年作为特殊的社会人员,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而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特征更是要求青少年矫正工作应采取创新的管理方式。故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当前发展趋势以及青少年特有的身心特点,充分发挥社工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监所内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活动,形成系统化、组织化、制度化的社工参与机制。

       显然,将社工引入监所,有效弥补了国家主导的一元化管理体制的缺陷。社工作为“第三方”组织介入,代表的是社会对在押人员的关心与帮助,能够降低在押青少年对于矫正帮教工作的抵触情绪,帮助青少年服从监所的各类教育和工作,进而大大提高了监所矫正的工作效率。同时,社工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改善了传统监所工作的基本格局,有效地降低了监管压力。

       因此,在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下,国家可以将涉及罪犯个人的个别化知识或者个别化的侵害程度适度分离出来交给社会去判断和掌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可以承担部分罪犯的定性和定量的评价工作;社会和单位具备了对一些罪犯进行开放性教育、改造工作的能力。③借助于社工组织这一平台,将社会中的专业人才以及志愿者引入到监所工作之中,有效地弥补了监所由于人手及专业型人才的缺乏而不能进行矫治工作的不足,极大地提高了日常的工作效率,在押青少年人员得到专业性帮助的几率也得到大大的提升和拓展。

       (二)监所青少年矫治复归社会的价值诉求

       监所青少年有效复归率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社会力量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的实际效果。笔者在此所说的复归率是指监所服刑人员的社会回归率。从上海市M区的调研结果来看,社会工作者参与监所青少年矫治工作,使复归率有了显著的提升。具体而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的工作数据统计,M区派驻监所的社工组织共进行访谈794人,总人次为1076次;解决所内求助33人;出所回访269人次;解决出所后的危机42个;求助访谈79人次;转介276人;问卷调查27次,共调查1417份;完成心理调查数据782人。进行团体辅导14次共127人;集中关爱3次87人;禁毒宣传18次494人;集中宣传21次916人;小组活动2次6节63人;技能培训3次141人,分别为餐饮、汽车美容装潢、中式面点师上岗证培训。

       从复归率数据成效来分析,上海市监所青少年中的84.4%之前从未接受过社工服务,而在接受社工服务的监所青少年群体中,多数为社工主动介入,包括政府、警察或社区推荐(75%),其余为自觉寻求社工服务(8.4%),包括父母或个人求助。社工服务时间也多数(68.6%)在一年以下,有20%的监所青少年接受了两年以上的社工服务,这为未来的跟踪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素材。服务对象认为对其帮助最大的是谈心(74.3%)和心理辅导(60%),其次为就业(20%)和维权(17.1%),对于恢复家庭关系和提升学习兴趣则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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