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澎生,香港中文大学 历史系,香港 邱澎生(1963— ),男,台湾澎湖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晚清开办厘金和海关税之前,商业税收在清代全国财政岁入的比重一直不高,远低于农业税入的比重。但商业税收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其实有大幅增长,由雍正二年(1724)的5.4%,到嘉庆十七年(1812)的14.6%,增长将近三倍。为向商人加税,清前期即有愈来愈多言论强调“惠商”“恤商”才能“裕课”,不少官员提醒改善商人经商环境以增加政府岁入。当政府为了兼顾“裕课”与“恤商”两项目标时,商人也更能透过联名陈情、罢市抗税以及会馆、公所的私下运作,来保障自身权益。当清末政府主动立法鼓励商人成立商会,透过商会和会馆公所的合作,包含苏州商人在内的商业群体,才有更坚实的团体力量为后盾,向政府抗争税收问题。清末商会参与抗争税收的过程反映了重要的历史转变:商人团体由原先会馆、公所时代作为在实际上保护商人权益的“代表”,演变为商会时代能同时在实际上与名义上保护商人的“代表”。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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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4)01-0014-11

       清末中国正式出现了可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商会”,清廷在1904年左右以《商会简明章程》作为主要的法律根据,鼓励全国各地商业城镇申请设立商会;1911年辛亥革命的出现,以及随后中华民国的建立,则进一步确立了商会依法代表并保障商人权益的地位,商会不仅成为此后民国时期影响社会经济与政治局势的重要社团,也变成其后国、共两党亟欲收编或是用各种手段试图予以整顿的商人社团。可以这么说,尽管清末已经依法设立商会,但辛亥革命之后,商会足以合法代表商人权益的社团地位才得以巩固;从某种意义看,商会由清末以至辛亥革命、民国肇建这年间的出现与巩固,很可以被视为是中国出现“由臣民向国民”转变过程中的有机一环。本文不拟采用“革命史观”看待商会象征中国出现“由臣民到国民”变化的这段历史,而希望将商人团体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历史过程,放到一个更能“整体把握”的研究视野内。

       如何整体把握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研究视野拉远,既强调商会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法理上的代表”,同时也不能轻忽会馆、公所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事实上的代表”;如此,兼顾“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两种代表性,我们才能整体把握清代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这也即是本文试图论证的核心议题。

       苏州原是16世纪以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以会馆、公所为主体的商人团体陆续成立并得到地方政府的立案保护,随着五口通商之后晚清经济重心逐渐转至上海,苏州的工商业也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转型与发展,清末政府鼓励全国商人设立商会,苏州商务总会也顺利组成,并成为全国重要的商会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苏州可被视为是衔接传统与晚清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案例。

       以晚清苏州商人团体介入政府征收商税过程为研究对象,笔者将分析会馆、公所以及商会这两类商人团体,在晚清政府要求商人代收税捐的过程里,究竟以何种方式或策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了商人的财产安全。本文主张:商会的出现,确实反映了商人团体在“代表性”问题上发生了某种制度性转变,但这个制度性转变的意义,却不是一种由无到有的过程,而毋宁更像是一种长期的制度性调整。

       一、清代财政的商业税收比重问题

       晚清开办厘金与海关税收,其实可放在清朝财政结构长期变迁历程中做检视。商业税收在清代全国财政岁入比重一直不高,远低于农业税入的比重。直到嘉庆五年(1800)左右,政府岁入仍以地丁田赋、漕粮折色等农业税入为重心,农业税仍占政府岁入70%左右。①英国的情况大为不同,早自178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岁入中的农业税入便只占19%;到1826至1830年间,更降至9%。商业税收中的货物税,在1781—1785年间,即已成为英国政府岁入大宗,约占44%;到1836—1840年之间,关税更占政府岁入的44%,跃升为政府岁入的第一位。②相较之下,直至19世纪晚期以前,农业税收在清政府岁入比重中一直居高不下,这是清政府财政结构的基本状况。

       然而,如果不看农业税入和商业税入的相对比重,我们单看商业税入在长时间的变化,则可发现商业税收在清政府的岁入比重其实成长颇快。清代前期的政府财政岁入,可分为“地丁、盐课、关税、杂征”等四大类;而后面大三类,则可算是广义的“商业税收”。③因为在各类商业税收项下,又包含很多名目复杂的税课,为便利理解,有学者即将清前期商业税收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田房契税等“不动产契税”,二是盐课盐引、茶引、当税、牙帖税、牙税等“营业及牌照税”,三是关税、商品税、市集落地税等“商品流通税”;这三类商业税收在乾、嘉年间其实有大幅增长,由雍正二年(1724)的占岁入5.4%,到乾隆十八年(1753)的13.1%、嘉庆十七年(1812)的14.6%,增长了将近三倍。④

       商业税收在政府财政结构中的重要性,其实还不只如此。尽管地丁银这类农业税收仍是清政府岁入的最大宗,但由于各省地丁银的征收经常受到天灾影响而有变动,同时少数富裕省份又要协济多数贫穷省份,故真正能上缴到中央政府而发挥作用的地丁银,其重要性并没有表面数字看来那么大。相形之下,盐课和关税等商业税收入,对中央政府的军事、河工等不时开支,便显得更加重要。⑤

       尽管不一定都成为中央政府的税入来源,但太平天国战事期间的厘金和海关税,也开始成为政府愈来愈依赖的新兴商业税源。⑥这种商业税收是依商品流通的数量抽税,只要市场继续成长,商品继续在各处转运,政府便可以持续征收和灵活调度,对战争破坏的承受能力和复原能力,皆远较田赋为大。因此,这种商业税收不仅成为一种兼具稳定与弹性的税源,更加速了商业税收在政府岁入中的比重大幅增加。清末最后十年间,烟酒税、契税等“杂税”收入更成为政府满足财政需求的重要税源,使政府课税的税基扩大,⑦这些“杂税”收入几乎都是由商人缴纳的“商业税收”。

       19世纪后期太平天国运动以及各地连续爆发的民众起事,重创了清代中央政府的各类财政收入,过去的地丁漕粮、盐课、常关税收都大幅度缩减,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也由原来的户部独自支配变为地方政府掌控更多税入比率,与乾隆、嘉庆年间的财政结构相比有了重大转折。⑧尽管晚清财政有这样的巨大变动,但总的来看,商业税收占政府税入的比重仍是不断上升。以光绪三十四年(1908)政府岁入统计为例,农业税收只占岁入的35.1%,而盐课、常关税、海关税、厘金和杂税等商业税收则占了岁入的64.9%。⑨这些还只是全国的平均数,如果只看沿海地区的农业税入下降和商业税入增长,则绝对要比35.1%和64.9%的数字来得消长更大。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部官员即已指出:“近世之言理财者,莫不以振兴商务为急。”⑩正具体反映了晚清政府岁入对商业税收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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