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创新不仅仅驱动经济的增长,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健康、完善生活(Owen,Baxter,Maynard,et al.,2009)。在波兰尼“科学解放”的范式驱动下,过去的一个世纪科技革命见证了新技术发展的浪潮,包括内燃机、原子能、分子生物技术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等纷纷成为研究与创新的焦点。尽管科学与技术成为我们生活的中心并提供人类大量的好处,科学家对于自身研究活动合理性以及面向更广泛社会的知识普及方面面临不断增加的压力(
,Pielke,and Beck,2011)。这些压力来自过去与现在公众对于以下一些研究的争议:比如核能危害、食物困乏、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等(Michiel van Oudheusden,2014)。20世纪下半叶,科学与创新在研究政策中的交互性越来越强,人们开始意识到技术创新的双重性(同时产生了收益与危害),关于创新的责任被广泛的讨论(Jonas,1985)。生物科学家关于基因研究(Nelkin,2001),曼哈顿计划关于新兴技术与核物理的使用规范问题(Weart,1976),舆论对于流感病毒研究危害(Kaiser & Moreno,2012),研究与治理关于合成生物学(TNS-BMRB,2009)、基因工程(Sutcliffe,2011)以及信息与通信技术(Stahl,Eden,Jirotka,2013)的探讨都引发了新兴技术研究与创新双重性的关注。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有的科学与技术主要的创新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忽视了研究与创新对于社会的需求与价值的考虑,政策制定者、大量的产业代表、民间社会组织、科学家等呼吁科学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社会与道德整合(Michiel van Oudheusden,2014)。 与此同时,伴随科技的进步与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研究与实践关注于全球性发展的巨大挑战,气候变暖、能源需求、资源有限性、食品安全、民众健康、社会老龄化等问题成为发展的重大挑战(EC,2009),同时形成了关于全球与地区发展的远景规划。以欧盟为例,2020智慧增长战略明确了欧盟发展的核心价值导向——推动科学与技术的优势,推进社会公平、男女平等、团结以及基本权益的保护,竞争力的社会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质量的高品质保障与健康和环境友好等(Schomberg,2013),同时明确要求公共主体与利益攸关者积极参与研究与创新过程以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老龄化社会等产生的挑战(Lund Declaration,2009; European Commission,2011),从而实现创新对于社会挑战的应对与社会价值的匹配;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其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强调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习近平,2014)。 欧洲研究委员会2011年5月提出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并在欧盟“地平线2020”发展报告中将责任式创新提升到欧盟战略高度(Schomberg,2013),认为研究与创新必须有效地反映社会需求与社会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作为政策制定者的职责在于建构治理框架以促进责任式研究与创新(Geoghegan-Quinn,2012)。责任式创新需要研究与创新符合社会需要,对研究项目进程中道德、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响应,并在这个过程中引入更多的利益攸关者参与的持续的过程评估(Stevienna de Saille,2013),其意味着创造一种范式转移,关于我们如何思考、生活、彼此互动的范式转移,以及关于科学的角色与定位的范式转移(EC,2009),从而提供道德的、可持续的、有成效的解决方案以改善研究对于创新的转化。同时,责任式创新涉及的“范式转移”是基于一种新的社会契约并在科学、政策、社会之间创造责任的分享(Stevienna de Saille,2013)。这种范式转移反映了自波兰尼“科学解放”以来对于研究与创新本身的反思与重构,科学家从自由追逐他们的想法,研究与创新活动独立于政治、社会、道德问题的模式,转向共同生产的模式,在新的模式下科学家被看做社会参与者,同时公众对于研究与创新的质疑以及所涉及的基于价值性的问题可以影响科学家科学研究的轨迹(Felt & Wynne,2007)。 技术创新的双重性以及创新对于社会价值导向的嵌入激发了研究对于科学与创新政策以及科学社会契约线性模式的再思考(科学的自由需要以社会效应的影响为前提),以及对于风险监管作为主要创新管理模式的讨论(Owen,Crane,et al.,2009),同时引起了对于创新范式本身的反思:科学与技术的创新带我们进入怎样的未来世界,我们关心什么样的未来,我们希望面对什么样的挑战,我们遵照什么样的价值导向,以及是否这样的探讨可以使我们走向技术驱动的民主社会(Owen,et al.,2013)。创新驱动增长,同时唤起了创新的责任意识(Owen,Baxter,Maynard,et al.,2009)。 2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界定 2.1 前提条件与问题关注 责任式创新关注研究过程的参与与自省以推动科学与技术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研究范式的推进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从而建立科学研究的哲学核心(Oftedal,2014)。责任式创新伴随前提假设:第一,科学与技术能够增加我们对未知与不确定性的感知,但会产生无法预知的危害(Hacking,1983),现有的科学与技术主要的创新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并没有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影响与价值;第二,科学与技术创新长期作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Schumpeter,1939; Kondratieff,1979),但其对于社会价值的贡献鲜有被讨论过(Pellizzoni,2012);第三,科学本身的自治属性赋予科学家独立于社会、经济、政治制造可靠知识的职责,然而创新更广泛的社会价值意味着科学与知识所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两者之间存在冲突(Douglas,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