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尔的行动功利主义辩护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伦理学与道德建设中心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黑尔的伦理学,既是一种规定主义,又是一种行动功利主义伦理学。黑尔认为伦理语言是一种规定语言,道德判断具有可普遍化特征。可普遍化是受到规定的可普遍化。黑尔指出,古典功利主义或行动功利主义内在具有可普遍化因素,道德语言“应当”的规定性是可普遍化的,对于行动功利主义同样有效。黑尔为回应人们对于行动功利主义的批评而将其改变为间接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将大量的道义论原则援引进功利主义理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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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7-0050-10

       黑尔(R.M.Hare,1919-2002)是当代西方重要的元伦理学家,以提出“规定主义”的规范伦理学而著名,而他还是一个功利主义者。黑尔的功利主义理论主要体现在他对古典功利主义的修正和为行动功利主义的辩护上。由于他为行动功利主义辩护,人们也一般把他的功利主义称为功利主义理论。黑尔是在他的规定主义的理论前提上对功利主义进行修正和为行动功利主义辩护的,因此,为了分析他的功利主义,首先让我们从他的规定主义理论入手。

       一、规定性与可普遍化特征

       黑尔的规范伦理学首先从道德语言的论证入手。在黑尔看来,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性语言。人类的语言不外乎具有描述与规范两种功能,黑尔把规范性功能的语言称为规定性(prescriptive)功能的语言,规定性语言并不仅限于道德语言,如命令、判断、祈使等语言都是规定性语言,而道德语言就是规定性的语言。英语的“prescription”一词,具有指令、命令与规范的意义。黑尔把道德语言称为规定性语言,因为它不外乎祈使(命令)与价值判断这样两大类。黑尔坚持道德语言的规定性特征与描述语言的描述特征的区分,认为规定性的道德语言不可还原为描述性的语言。不过,他同时也指出,道德语言也具有描述性功能,但主要是规定性功能;并且,道德语言和道德判断句的规定性功能不可还原为描述性功能。

       黑尔进一步指出,道德判断是可普遍化的判断。这从两种意义上来看,首先,如同描述性判断一样,它们是可普遍化的。前面已述,黑尔认为道德判断具有描述性成分,在黑尔看来,描述性判断和描述性意义本身都表明凡是此类事实都具有的特征,从而是可普遍化的;并且,任何道德判断都内在蕴含着可普遍化的规则。这决定了这种描述意义不仅仅是规则意义,而且是实质性的道德原则。黑尔指出道德判断具有描述意义并因此是可普遍化的,这是针对情感主义的论点:道德语言以及道德判断仅仅表达了行为者的态度和主观倾向,从而是不可普遍化的。具有描述性意义意味着具有超越个体主观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其次,道德判断的可普遍化又是一个逻辑的论点。在这个意义上,黑尔继承康德的论点,认为可普遍化也是逻辑形式的可普遍化①,并且,逻辑形式的可普遍化应与实质性的道德原则的可普遍化区别开来。那么,这种逻辑形式的可普遍化是什么意思呢?黑尔说:可普遍化“作为一个逻辑的论点,我的意思是关于词意的论点,或唯一地取决于词意。我所主张的是,‘应当’这词和其他道德词汇的词意使得使用它们的人就使得他自己承诺了一个普遍的规则。这就是可普遍化的论点”②。

       尽管实质性的道德原则也可以普遍化,但黑尔认为,他的观点主要是逻辑的可普遍化。黑尔的区分是从这样两种不同的可普遍化的消极方面进行的。首先,他指出,从道德的论点看,可普遍化的表述应当是:每个人应当永远遵守普遍规则,使其所有行为与这些规则一致,而不应当以自己的偏好来制造例外。然而,如果某人做事不考虑任何这类规则,那么,他就打破了这类规则。但这是从逻辑的论点来看的道德错误吗?黑尔认为,这并不是说,这个人在他那样的情景下应当永远那样行动,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犯了从逻辑的观点看的道德错误。因此,这样的错误应当看作是从道德的观点看的错误。其次,黑尔从两个命题的连接意义上,再次明确了什么是逻辑的可普遍化。如果一个人说,“我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动,但没有人也应当在相关类似的情景下以这样的方式行动”③,黑尔认为,那么这一命题中滥用了“应当”一词,这里所犯的逻辑错误在于两个道德判断的连接,而不在于两个道德判断中的哪一个。因为可普遍化的论点并不使得任何单个的道德判断或道德原则自相矛盾,而这样一个断言则迫使在自相矛盾的两个判断之间进行选择。这种两个判断之间的自相矛盾也就是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导致这个命题不能普遍化。黑尔由此得出结论说,可普遍化原则的否定性表述为:我应当以某种确定的方式行动,但其他人在相似的情景下则不应当这样行动。

       黑尔让我们注意到,道德判断或道德原则,既是可普遍化的,同时也是规定性的。如果仅仅强调其中一点,都是错误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黑尔设计了一个这样的案例。有两个邻居,A喜欢听留声机播放的室内古典音乐,而B则喜欢用小号吹奏爵士乐。现在,假设B根本不管别人(他的邻居)是否正在听古典室内乐,他认为他都应当吹奏小号。在这里我们可以感到,B不能将他的处境进行换位思考。那么,如果把它上升为一种原则,是怎样一个情况呢?黑尔让我们从反面看这个情形。B不准备普遍性地规定,人们的喜好与不喜好应当不被其他人考虑,因为这将意味着规定其他人应当不考虑他自己的喜好或不喜好。如果这样规定了,对于B来说,那就意味着只要A在家,他就根本不能吹小号。当然,如果B开始考虑A的利益,那情形将产生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怎样分配吹号与不吹号的时间对于双方而言才是公正的。

       黑尔进一步假设,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个问题,只是假设B是完全自私的。他现在说,我确实不打算普遍性地规定,人们的喜好与不喜好应当不被其他人考虑,但我只是准备普遍性地规定,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它们应当不被考虑。这个条件是:当它们干涉了我吹小号时。也就是说,他人的喜好如果对我的喜好产生了妨碍,那就不应考虑。黑尔认为,如果B是这样想的,那就不仅仅意味着他只有吹小号的爱好。因为这意味着,他对其他人是否因为他吹小号的欲望而受到挫折表现得没有兴趣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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