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利他的本质、类型及其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潜涛,清华大学教授,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主要从事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北京 100084;李志强,北方工业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基本原理、道德教育研究,北方工业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北京 100144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道德利他的概念,与诸如经济、政治、心理和生理等层面的利他概念有本质区别。从主体和客体、纯度广度和频度、情境的危急性等维度审视,可以把道德利他现象区分为诸多类型。道德利他有如下特征:个体与社会、自律与他律相互应,认知与行为、情感与理性相统一,奉献与回报、德性与幸福相结合。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4)07-0079-06

       近几年“最美妈妈”、“最美婆婆”、“最美教师”、“最美司机”等“最美现象”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对以“最美现象”为代表的道德利他现象给予高度关注。正确理解道德利他现象的科学内涵,正确区分道德利他现象的层次和类型,深刻把握道德利他现象的基本特征,对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治理道德领域中凸显的问题,培育优良的社会风尚,提升公民思想道德素质,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道德利他的本质

       在气象万千的自然界和纷繁复杂的社会领域,广泛存在着一种生命个体或群体作出有利于其他生命个体或群体存在和发展的反应或行为,这种现象就是利他现象。道德利他现象是各种利他现象之中的特殊存在,它作为人类的一种观念和行为,以其自身内在的独特规定性,从根本上区别于生物本能的利他、经济成本的利他、政治博弈的利他、心理倾向的利他等利他现象。

       其一,道德利他是行为主体所实施的彰显主体性的利他。利他现象,存在于人类世界,也存在于动物世界。一般意义上说,诸如蚂蚁的团结,鸳鸯的专一,蜜蜂的纪律,燕子的勤劳以及海豹的互助等等,都可称为利他现象。与人类相比,动物界所存在的利他现象只是利他的反应,而不是利他的行为,这种反应源于动物的本能,而不能体现动物的意志(实际上动物也没有真正的意志)。动物本能地维持着自身的生存,在此过程之中作出有利于其他同类的反应,只是对于环境的适应,而没有与环境构成实质性的关系。进一步说,即便动物种群内部客观存在着某种关系,但是它们却不能理性地认识这些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P81)也就是说,动物利他是动物个体或群体基于本能而不是基于对自身所处关系的理性认识而生成的,正是本能而非理性,因此,动物与动物之间以及动物与环境之间不存在也不可能构成主客体关系。发生在主客体关系之中并充分体现行为主体的主体性,是道德利他与动物利他的根本区别。道德利他发生在主客体关系之中,最突出地表现为道德利他的内容来自于各种主客体关系尤其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关系的角度来说,道德利他就是行为主体认可并遵循集中体现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社会道德规范之后,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而产生的利于他者的观念以及实施的有利于他者的行为。作为道德利他的行为主体,是多元的,有可能是个体,也有可能是群体;有可能是狭义上的群体,即无组织性(自发地)的个体的集合,也有可能是广义上的群体,即有组织性(非自发地)的个体的集合。在这方面,动物世界则很少发生群体性的利他,更不会发生有组织性的群体利他。无论哪个层面的行为主体,其实施的利他行为都是基于对“他”与自身关系的深刻理解,都是处于主客体关系中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所产生的观念以及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说,道德利他作为一种具有主体性的利他现象,同动物本能的利他现象有着本质的不同。

       其二,道德利他是出于“自愿”或“志愿”的主动的利他。“自愿”主要是指个体或群体主动而非被迫地产生利于他者的观念或实施利于他者的行为,而“志愿”则主要是指个体或群体有愿望并志向于产生利于他者的观念或实施利于他者的行为。从动机和目的上看,“自愿”利他现象和“志愿”利他现象是有所不同的。出于志愿的利他在层次性上要高于出于自愿的利他,因为出于“志愿”的利他行为主体体现了更强的道德自觉。出于“自愿”的利他虽然在层次上低于“志愿”的利他,但其行为主体的主动性而非被动性体现了道德利他的基本特征。“自愿”或“志愿”这种道德利他现象的特殊品格,使其与诸如经济成本的利他和政治博弈的利他从根本上区别开来。无论是经济成本的利他还是政治博弈的利他,其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行为主体自身获得更大的利益,这些经济的或政治的利益使得相应的利他行为凸现其“被动性”。具体地说,相对于道德利他的“自愿”和“志愿”来说,经济行为主体和政治行为主体的利他观念和利他行为完全是外在利益(可能是直接的利益,也可能是期许的利益)的驱动,而不是自身内部的动机和目的使然,利益是行为主体主动追求的,而利他则是行为主体被动作出的,因而利益始终是目标,而利他只是手段。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成本的利他和政治博弈的利他是以回报和效益为前提的,而道德利他更强调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他者之观念以及实施有利于他者之行为的“过程”本身,也就是将“利于他者”看做是动机和目的,而不受其他动机和目的的驱动。当然,出于道德目的和动机的利他行为实施之后,外界通过补偿或奖励等方式,使利他行为主体实现奉献与回报以及德性与幸福的统一,也是我们所提倡和值得重视的。

       其三,道德利他是观念和行为相统一基础上的更强调行为的利他。从道德生成过程的角度来看,道德利他自然地包括利他的观念和利他的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利他观念是利他行为的基础,利他行为是利他观念的实现。人们实施利他行为的过程自然包含人们产生利他观念的过程,而在实际生活中也确实会出现人们只是产生利他观念却并未实施利他行为的特殊情形,但是要真正起到利于“他者”的作用和效果,与观念相比,更要求个体或群体有一定的行为,因而一般所说的道德利他主要是指利他行为。道德利他现象的这一特征,又使其与不严格要求外部行为的出于心理倾向的利他现象从根本上区别开来。心理倾向的利他主要是指主体生成利于他者的意图和动机等因素,这些因素一般来说,还只属于观念的范畴,而道德利他不仅要求产生如上观念,更要求实施将上述观念(意图和动机)转化为行为或活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意志”起着关键的作用。道德利他的行为主体产生有利于他者的观念之后,将这种观念转化为行为主体的意志,进而由意志落实为利于他者的行动,整个道德利他的过程就此真正完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