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016-04 实践构成了人自身存在的方式,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人不是被动地适应自然,而是主动并且能动地与世界“打交道”。与客观世界打交道的这种对象性活动就是实践。亚里士多德把实践定义为“包含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1](P178),马克思将实践理解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实践本身的目的性和价值性决定了实践的规范性,只有遵从“应该”如何的规范才能够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价值。因此,规范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传统观念对实践概念的狭隘理解,以及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都为澄清规范性问题制造了巨大障碍,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分析实践规范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形成对规范性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表征。 一、实践规范性问题的表征 “实践的规范性问题”首先是指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即在实践活动中,究竟是什么确证了实践主体“应该”如何行动的义务。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实践主体遵守社会规则或规范的根据和理由,涉及规则或规范本身的合法性与效力。由于规范性概念本身的混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观念,规范性来源的辩证因素被普遍忽视,对实践规范性的解释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 (一)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的失衡。显性维度包括明确的规则、规章制度或法律,实践主体在具体行动中可以直接援引,从而为他下一步应当如何行动提供根据、理由或有效辩护。三国时诸葛亮的锦囊妙计就是这种显性规范。隐性维度往往不是人们可以直接援引的,而是那些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成员思维模式与行为习惯的东西,如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等。 人们在争论实践规范性问题时往往只是关注了规范性的显性维度,而事实上,实践的规范性首先在于其隐形维度而不是显性维度。按照马克思的实践观,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活动所依赖的整个社会结构都是建立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样一来,规范性的隐性维度实际上还包含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法律规章的显性维度从根本上说是由隐性维度决定的。正如布兰顿指出的那样:“具有明确规则形式的规范预设了实践中的隐性规范。”[2](P120)但遗憾的是,关于规范性的争论都忽视了这一隐性维度,康德的规范性指的就是清晰明确的规则和行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它和这些规则之间的关系。但问题就在于,如果一条显性规则的规范性需要另一条显性规则来说明,那就势必会导致无穷追溯,最终导致悖论的产生。相比之下,高尔吉亚等反对“规范”的智者们表现出某种朴素的唯物主义倾向,他们在强调自然法的绝对性时,实际上是将自然法的规范性根植于“自然”,也就是根植于事物自身存在的内在力量。但智者们还不可能充分认识到政治和精神历史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物质的或经济的力量,也就是具体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二)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要解决规范性问题,必须首先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给出恰当合理的说明。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表明,在他那里理论与实践、知与行之间是没有鸿沟的,知道善而不行善是不可能的,不需要追问是什么力量使一个人去做善的事情。同样,在柏拉图那里,理念既是实在,又是目的,同时也是价值,甚至连规范与规范性本身也都是实在的。因此,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但是以抽象实体的真实存在来取消规范性,这样做显然得不偿失。理论与实践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亚里士多德首次从目的论的角度明确区分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前者致力于求真,而后者则与功用有关[1](P33)。这就是说,实践知识的目的并不在于知识和理论本身,仅仅知道是不够的,还要力求运用它。然而,一旦严格区分理论与实践,规范性问题马上就产生了:如果实践不同于知识,那么实践所遵循的规范性何以为我们的行动提供理由与支持。 (三)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来看,理论与实践的差别往往体现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因为理论涉及“是(存在)”的本体论领域或事实领域,而“应该”表达的实践规范性则有明显的价值导向。但是休谟发现,过去所有道德学的推理方式中,由“是”连接的命题到由“应该”连接的命题之间的转变从来都是“不知不觉”的,休谟认为这一疏漏“完全不可思议”,因为“应该或不应该”断言的是一种新的关系,与“是或不是”所断言不同,“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而更重要的是,“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3](509-510)。这就是说,以“是”为系词的事实判断只具有描述性特征,而以“应该”为系词的道德伦理判断是规范性的,“是”推不出“应该”,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存在鸿沟。尽管休谟是从道德发生学的角度作出这一区分,将道德的产生归于情感而非理性,但这一区分却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由于规范判断本身就包含价值判断。因此,这一区分又被归结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是’推不出‘应该’”也被当成是导致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休谟法则”。就规范性问题而言,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直接导致规范性变得与世界无关,人们只能从主体自身寻找规范性的来源与保证,或者诉诸意志,或者诉诸情感,或者诉诸先验理性。 由此可见,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的失衡、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是规范性问题产生的重要基础,正是由于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规范性的来源问题才凸显出来。因为规范性的“应该”始终包含着行动的目的性和价值导向,而科学理论致力于经验事实的描述,进而发现普遍必然的规律。由于割裂了事实与价值领域的关系,实践的规范性失去了客观必然性的保障,但实践始终是涉及事实的,先天必然性由于不涉及任何经验内容,因而也无法为实践规范性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