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内涵常被解释为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这其实只是凸显了这一概念的物质实践的维度,但没能有效地凸显其社会实践的维度。由此,它往往被诠释为一个彰显主体行动能力与过程的概念。这种解释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尤其是凸显实践主体能动探索精神的时代,显得与现实的发展需要很对应。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当我们在社会实践层面需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时候,就会显示出这种理解的单一性。其实,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内涵本来就是有原则性的维度的,它不仅仅只有主体能动的维度。因此,深入理解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已经成为当今理论界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马克思实践概念的原则性就是广义的革命性 尽管就物质实践维度来说,马克思早期的对象性活动等概念已经凸显了这部分内容,但如果以社会实践为视角,那就必须从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算起。学界对《提纲》中的实践概念有不同的解读。有的学者仅从《提纲》第一条入手,强调这一概念的主体能动性。我以为,这当然是对的,但显然还不够。因为如果从社会实践的维度来看,《提纲》中的三个重要观点,即实践、社会关系、改造世界应该是统一在一起来看待的。这样的话,此处的实践就应该是社会实践的革命性变迁。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结尾处所讲的革命的、实践批判活动的意义,在我看来只有从这一角度才能真正得以理解。由此,马克思所讲的实践就不只是反映主体能动过程的一个概念,而是凸显社会实践的革命性功能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这种实践活动是有原则的,它必须完成批判性、革命性的任务,即必须朝着自由人联合体的方向发展。 能够上升到社会实践的高度,并且有意识地把实践活动的物质维度和社会维度加以有限的区分,这本身是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发展到历史唯物主义阶段的时候才可能产生的结果。亚当·斯密从表面上看也在研究社会实践,但他那里的个体能动实践与客体性的社会实践在逻辑层面上是没有区别的,个体主体的交换实践通过“看不见的手”自然而然地成了社会实践。因此,他的社会实践所反映的只是个体实践层面就能看到的所谓公正性、公平性。它既无法凸显存在于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客观矛盾,更无法体现出任何的自我批判性和内在超越性。斯密之所以把资本主义社会当作天然、合理的社会来看待,其方法论上的原因就在于此。这就是经验主义方法论所带来的后果。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对这一问题的思考要深入得多。当他面对经验层面的个体主体之能动性交换实践时,他首先考虑到的是个体主体的这种交换实践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来表现出来。譬如,在19世纪中叶,为什么个体主体的交换实践必然以彻底市场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马克思要用生产力概念来解答的:当现实生产力发展到这种历史阶段时,主体的交换实践就只能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分析主体实践活动时能够引入似乎与之没有多大关系的生产力概念,这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给他带来的重要理论拓展。其次,马克思想到的是,以特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背景的这种主体交换方式,为什么必然会出现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结果?譬如,这种交换实践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为什么必然会出现有的人越来越富、有的人越来越穷的结果?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往往把这种现象当作例外,或者说是由于人为干预了市场关系的结果。而马克思则认为这是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直接相关的。这种生产关系是越过了处于社会表层的主体交往或交换关系后才可能看到的东西,是必须拥有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后才可能看到的东西。马克思就是凭借新世界观才达到这种解读水平的。因此,把上述两个维度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维度有机结合起来,并构成解读社会现实(包括个体主体的能动实践活动)的方法论视阈,对于是否能够看出个体能动实践背后的客体性社会实践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必须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才可能看到这种新的内容。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还看出了后者其实是前者的一个当然前提。当物质维度上的主体实践表现为自主的、能动的活动时,恰恰必须以社会维度的主体实践发展到特定的历史阶段为前提。当前者只是表现为表面上的自主、能动的实践活动时,必须以资本主义的社会实践为前提;当前者表现为真实的自主能动活动时,必须以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社会实践为前提。这一思想是研究主体实践问题的大多数理论家所得不出来的。马克思是以个人的交换实践为例来说明这一点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由此可见,要使个人作为发生简单买卖关系的自由私人生产者在流通过程中相对立,作为流通过程的独立的主体发挥作用,已经要以另外的更为复杂的并且同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或多或少发生冲突的生产关系即他们的经济关系作为前提。但是,从简单流通的观点来看,这种关系消失了。”①应该说,马克思在这里已经表述得很清楚了。他不仅说明了社会实践的发展阶段是个体物质实践的前提,而且还表明了两者之间在私有制阶段是或多或少相冲突的。基于这种解读视阈,当我们面对马克思的“社会个人”概念时,就不至于仅从与独立的个人相对立的社会性个人的角度来理解了。他的这一概念所彰显的,决不仅仅是经验性的社会维度的内容,而是历史性的社会实践维度的内容,“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②。 因此,只要我们立足于社会实践的维度来理解马克思实践概念的深层本质,就不难发现其中所透露出的基本原则性,那就是这种社会实践是必然具有历史性的内在矛盾的,并且在这种内在矛盾运动的推动下,它必然会朝着自由王国的目标发展。在实践概念上的这种原则性,体现在批判理论中就是从内在矛盾出发来展开对资本主义社会历史过程的科学批判。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的是,在对社会实践的原则性的理解上,马克思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抽象人本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发展的过程的。在他早期的著作和手稿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实践尽管也是有原则的,即他认定社会实践必然从现有的异化状态向未来的符合人性的状态发展,但他那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方法却还没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水平。他只是从人性本身的力量的角度来阐发这一点,“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③。尽管这种解释在伦理的维度上很有积极性,但因其尚未探讨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运动,因而表现出历史必然性不充分的缺陷。而1845年之后马克思对这种社会实践的原则性的论述,则是明确地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立场上的。在他看来,客观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具有原则性,其原因不在于抽象人性的感召,而在于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运动本身。也就是说,是现实历史过程本身创造了它自身发展的原则性,这就是历史辩证法的精妙之处。因此,当我们在谈论马克思所讲的社会实践具有原则性时,必须明确指出对这种原则性的理解应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