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2010年租入一仓库,由于经营需要,在仓库自建了一活动板房,当时是计提了房产税,因为某种原因,2011年下半年几乎处于停产状态,而且现在不租用那个仓库了,这种情况下还用交纳房产税么? 2.公司的外币账户(有余额)如果本月没有业务,是不是也要用月初和月末的汇率差进行调整?收到的银行利息单是按照利息清单日的汇率折算么? 3.去年和前年的账务,有些是收据就入账了,都是以现金支付的,现在想进行差错更正,怎么处理好一些? 答:1.租入的固定资产不用计提房产税,自有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不管是否处于停产状态。 2.需要调整。应当按月初汇率或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按贵公司的一贯财务操作)进行折算。 3.真实的业务无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问:请问房产公司哪些费用可计入销售费用? 答:房地产公司销售费用一般包括销售前期费、销售推广费、合同交易费等、销售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的费用也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前期费:核算与销售相关的一些前期费用,主要分不能出售的样板房装饰费用(包括硬装饰和软装饰)、售楼处建造与装饰和其他。售楼处建造与装饰费用分为两块,售楼处建造部分指的是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房屋销售完毕后要拆除的那种建筑所需花费的建造费用。售楼处装饰部分为售楼处的内部装修工程费用。其他为和房屋销售相关的一些其他前期费用,如样板房、售楼处的物业维护费等。 销售推广费:主要是与销售相关的媒体广告费、广告制作费、展位费及展台搭建费、户外发布费、围墙彩绘费、宣传费、灯箱制作费、展板制作费和楼书印刷费等。 合同交易费等: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交易时开发公司所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用,而非代收代付客户部分的交易费。另外还包括付给交易中心的网上服务备案费等。 销售代理费:该项费用是销售费用中的主要费用之一,是开发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行销售所支付的佣金,一般开发商均和所指定的代理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根据合同上的有关条款支付销售代理费,该科目核算按代理合同计算的应付代理费,包括已付和已计提尚未支付的部分。 问:企业在日常的购货业务中,进货发票与支付货款往往并不是同步进行,所以无法快捷地分辨出应收发票与已收发票。同理,在销售业务中,销售发票与收款也不是同步进行,也无法快捷地分辨出应开发票与已开发票,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答:对于采购业务,发票没有到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确认材料的,月末作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这笔分录就表明没有收到发票,贷方的应付账款表明没有支付贷款。 对于销售业务,没有开具发票但商品已经发出的: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问: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应该如何列示?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同时该准则还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没有活跃市场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即使其到期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并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也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因为没有活跃市场,通常不会在到期之前转让,并且委托贷款作为一项债权,其到期应收取的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但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并无单独的项目予以列报,且委托贷款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往来款项,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应根据其借款期限,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如果按协议约定应分期付息且付息周期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应列示在对应的委托贷款本金相同的项目中。 委托贷款计提的利息收入,对于一般非金融企业来说,在利润表上作为“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列示,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示。 摘自《财会学习》(京),2014.6.31~34 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简化发票领购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对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