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制与事业部制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广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原文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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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中国经济不断融入全球经济,在消费需求多层次、多方位和多样化的拉动及新兴产业战略的不断推动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成长性和收益性,企业经营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它们利用在资本运营、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

       但是,经营规模的扩大使企业原有组织结构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首创组织与市场、技术和战略互动理论框架体系的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Alfred Chandler),在对杜邦、通用汽车和标准石油等公司进行了长达50年之久的发展历程研究后发现:公司战略的变化先行于并且导致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当公司由单一的产品线向纵向一体化、再到产品多样化领域转变时,为了适应销售增长和经营多元化带来的协调和控制问题,公司需要对原有的组织结构进行战略调整,以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优化资源配置,而公司扩张战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结构的相应调整。这也是大型企业从集权的“U”型结构向分权的“M”型结构转变的重要原因。

       组织结构是公司的框架体系,是对组织的复杂性、正规化和集权化程度的一种度量(斯蒂芬·P.罗宾斯,2000),是企业正式的配置机制、程序机制、监督和治理机制及授权和决策过程(麦克尔·A.希特,2002)。组织结构是管理当局实现公司扩张战略的有效手段。在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指引下,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那么,影响公司组织结构的因素有哪些呢?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以下因素影响公司组织结构的选择:(1)公司战略。“战略结构观”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认为:结构必须服从战略。(2)公司经营规模。当公司规模增大时,组织结构的专业化、正规化和集权化程度相应提高。大公司通常比小公司具有更高程度的专业化和横向及纵向的分化。(3)技术。琼·伍德沃德提出:组织结构因技术而发生变化;查尔斯·佩罗认为公司的组织和协调方法必须因所应用的技术类型而异。(4)经营环境。公司组织结构必须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结合以上4种因素,公司组织结构通常存在直线制、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母子公司制等类型,其中直线制和直线职能制因为不能适应多元化经营的需要而主要在中小企业或实行单项业务层战略的大公司采用,而不适应于从事多元产品线的企业集团(diversification firm或conglomerate)。从法律意义上看,母子公司制属于公司外部的组织管理架构(由母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是经济实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实体,类似于韩国的财团(Chaebols)),但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密切相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子公司也可通过重组方式形成事业部,而且事业部也可通过分立或合并等形式成立若干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因此,母子公司制也常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公司组织结构。母子公司制和事业部制是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普遍采用的两种组织结构形式。

       本文试就从母子公司制和事业部制的比较出发,对多元化经营条件下大公司和企业集团采用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母子公司制优劣分析

       在母子公司制组织结构下,核心企业通过独资、控股、参股或业务协作等形式形成一种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通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等核心企业,以及业务协作企业等松散型外部组织;子公司也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子公司甚至母公司设立多级子公司。

       采用母子公司制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充分适应公司多元化战略的需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二是有利于产生杠杆效应,即用较少的权益性投资控制数倍于己的资产,而且股权比例越低,杠杆效应越大,越能提高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报酬率。但是,这种杠杆作用的发挥在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效益下滑时则会进一步加速母公司权益报酬率的下降,具有一种“金字塔式”的风险放大效应,而且股权控制比例过低会使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面临被其他企业收购或兼并的危险。三是有利于隔离母公司面临的市场或投资风险。由于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仅以投资额为限,一旦子公司发生经营失败,这种风险不会扩散到母公司。

       但是,母子公司制也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1.母子公司制造成整个企业管理成本奇高。(1)母子公司制下,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企业集团是个法人联合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企业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都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包括决策、计划、控制和考评等职能的内部管理体制。由于子公司不能共享母公司的各种职能资源,致使整个企业集团的制度成本居高不下。(2)母公司为了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防止其行为脱离母公司的战略轨道,往往需要强化财务控制和内部审计等监督手段,但这些手段的应用更多地具有间接性的特征,需要通过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来进行,监督成本巨大。(3)由于母子公司只是经济实质意义上的经济联合体,为了防止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发生诸如相互担保或转移利润等可能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常常以提高利率或以附加条款等形式对母、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又增加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成本。此外,非全资子公司中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大量中外研究文献证明,当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时,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或分红政策等来侵占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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